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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uhais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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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人的定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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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20:45:01 |只看该作者
  高老师的一些疑问,大约在5年前的那场辩论中,已经陆陆续续地回答过一些。老师再次提出商榷,我非常愿意再做一次回答:


  1.现行制度赋予了招标人纠正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的救济权利和方式
  如果张老师觉得研究生们阅卷后作出的结论是错误的,可以根据标法、条例和12号令的相关规定,要求其重新评审,法律明确赋予了招标人的权利,张老师为什么不好好使用呢?如果评标委员会的结论是正确的,那又有何理由不尊重并采纳其工作成果呢?


  2.随机抽取专家和招标人指定专家,哪一种方式更适合第三方独立评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呢?
  在大多数人的判断中,是由招标人指定专家,更有利于评标委员会独立发挥作用呢?还是由随机抽取的专家,更有利于评标委员会独立发挥评审作用呢?
  这个答案恐怕是比较明显的。


  3.如果找不到让所有人都满意的处理方式,就把它交给具有专业素养的人员来定夺吧
  就一个特定的刑事案件来说,某贪官受贿2000万,由甲地组成的合议庭审判,可能会判处死刑;由乙地的合议庭审判,也可能会判处死缓。到底哪一种更合理呢?恐怕很难拿出一个能令所有人都信服的结论。
  法律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处理纠纷和争议的办法和工具,既然法庭的判定是处理问题的最终结论,就让我们都尊重法官的专业素养吧,因为世界上找不到一种让所有人满意的结果。


  同理:如果这个项目是在北京,那么让我们尊重法律的规定,在北京随机选择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吧(正如我们在甲地组建合议庭一样);如果这个项目是在天津,就在天津的专家库中组建评标委员会吧(正如我们在乙地组建合议庭一样)。咱们不要没事找事,大老远跑到深圳去抽专家来评标了,那也不符合经济性的要求呢,是不是这样一个道理??


  如果真是觉得打分方法造成的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太大,建议招标人还是在如何完善评标标准和方法上下点功夫吧,不要去做那种荒了自家的田不好好种,老想着要把人家的鱼塘也弄来养甲鱼的事。


  4.老师提的第三问和第四问,暂时不去考虑吧
  那些问题和我们探讨的主题离得稍有点远,咱们暂时不去分析探讨了吧?同意我的建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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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9:18:25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paragraph]
zzj0102:
  高老师的一些疑问,大约在5年前的那场辩论中,已经陆陆续续地回答过一些。老师再次提出商榷,我非常愿意再做一次回答:


  1.现行制度赋予了招标人纠正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的救济权利和方式
  如果张老师觉得研究生们阅卷后作出的结论是错误的,可以根据标法、条例和12号令的相关规定,要求其重新评审,法律明确赋予了招标人的权利,张老师为什么不好好使用呢?如果评标委员会的结论是正确的,那又有何理由不尊重并采纳其工作成果呢?
.......


偶没有从招标投标法的第三十七条中,找到评标委员会必须"独立"的意思出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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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1:15:18 |只看该作者
回10楼网友 :


我的发言,主要想阐述:举例(张老师的例子)说明采购招标中的评标,是不合适的。


中国的“招标代理”和 “评标专家委员会”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我想了不少例子,都不适合对它作出解释。


因此,我考虑放弃这一做法;而网友们是不是这样理解 ?


反正,我不想为此再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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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2:27:09 |只看该作者
建议11楼大力版主可以看看标法第38条中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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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4:05:50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建议11楼大力版主可以看看标法第38条中的相关表述。
(2015-01-19 12:27)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前面一款,个人理解,是出于保密的目的,做出的规定。
后面一款,需要分清什么是“非法干预”、非法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这两层意思,和评标委员会必须“独立”,没有什么因果关系或必然联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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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4:36:04 |只看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是不是表明法律在保障第三方评审机构的独立评审权?
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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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4:47:18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是不是表明法律在保障第三方评审机构的独立评审权?
请思考。 (2015-01-19 14:36)
那什么样的行为才是违法干预呢?

您的意思的要把招标人“列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之列吗?招标人的任何行为都一定是违法的吗?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也是依法行为,不管是招标人代表还是专家,这种关系在评标当中当中,必然会有相互之间的影响,评标委员会能够算是“
第三方评审机构
”吗?

但,不管他(她)们是否独立,都应该对招标人的项目负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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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6:37:01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确实是对招标人负责,但其评审的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是招标人的喜好,其对投标文件的评判结论是独立作出,也不受招标人个人喜好的影响。
对于此问题,似乎没有什么争议吧?我不再跟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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