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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旅客起诉高铁补票规则不合理案胜诉 新华网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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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6:49: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全国首例旅客起诉高铁补票规则不合理案胜诉

新华网 2014年10月31日 12:27:43 来源: 央广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旅客乘坐武广高铁时在车上遗失了火车票,出站时被铁路方要求重新全额补票。旅客为自证清白,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相关铁路部门向旅客退还其重新补票的票款。

今年4月1号,在长沙工作的何奎从武汉赏樱花后,准备返回长沙。他在12306网站买票之后,第二天拿着身份证在武汉高铁站取了票,上车后,他就把车票随手放进了裤兜里。到达长沙火车南站出站时,何奎一摸口袋发现火车票不见了。

因为没有了火车票,何奎赶紧掏出手机向火车站工作人员出示12306的短信和邮件信息,证明自己是买票上的车,但检票人员依旧要求何奎重新补一张从武汉到长沙的高铁票。

何奎:我身份证也在,我说这是我的短信,打开平板让他们看这个东西,我说不是逃票的。我以为这样可以出去,当时工作人员相信我,但是有规定,必须要补票才能出站。

出于无奈,何奎最后只好又花了164.50元钱重新购买了一张从武汉到长沙的高铁票,另外还支付了2元手续费。

何奎:我当时就按他们要求的程序补了票,我个人觉得像我身份证在,一查就知道买票了,有受骗的感觉,回来后,就搜集邮件,查付款的记录,然后我就在长沙法院起诉了。

2014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何奎向法庭提供的12306网站短信、银行对账单以及到站所补车票,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购票、乘车、到站补票的事实。

法院支持了何奎要求被告返还在出站时的补票款164.50元。对于何奎要求退还2元补票手续费和索赔1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则没有支持。法院认为,原告何奎未尽旅客应妥善保管车票的义务,给被告出站检票人员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成本,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何奎个人表示,对这个判决结果比较理解,但并不完全认同。

何奎:现在法院退我钱,我内心深处觉得,我还是败诉了。因为我关键的是认为广铁不应当在我有那个短信的情况下还要求我补票。

第一热议:此次一审胜诉会给业内带来怎样的思考呢?

在火车票实名制以前,旅客购票的唯一凭证就是手中的车票,如果车票不慎丢失,旅客自己和铁路方都无法证明旅客确实购买了火车票,所以在下车的过程中被要求补票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旅客也能够理解。但是实名制以后,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管是旅客自己还是铁路部门,都可以很容易地查证到旅客是否购买过火车票,这种时候如果旅客车票不慎丢失,显然就不能再沿用“老皇历”来解决问题。

而这一次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这起官司时,法理依据也正在于这一点。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但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12306网站短信、银行对账单以及到站所补车票,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购票、乘车、到站补票的事实。所以法庭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火车票实名制的背后是技术的进步与服务理念的进步,诸如“火车票遗失不退”“火车票遗失,出站时需重新补票”等等“老规矩”早已不合时宜,它们的存在让技术与服务的进步都大打折扣。

(记者刘玉蕾 邓文辉 王远)

[责任编辑: 李志强 ]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10/31/c_1271634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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