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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在开标前3日内才确定需要延期开标的合理合法的处理办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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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0:01: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table]
    如果我的项目是4号开标,那么依法就需要在1号发[table=100%,#ffffff]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变更公告
”,但是如果我在2号才接到采购人的通知,开标当天领导不在,领导命令必须延期两三天在开标。应该怎么处理呢?



    A办法:2号发出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变更公告
”,改为6号开标。(理解为距
变更
公告不足三日
的采购
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参考《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的思路是否可行?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
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B办法:找个合法的理由发“废标公告”,项目重新在来(这样的话需要延期就至少20日了,采购人不乐意)


    C办法:发暂停公告,开标时间另行通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是“其他公告”中有很多采购代理机构都有发布暂停公告。但是如果不是处理投诉期间的暂停,就没什么法律依据呀……?


    D办法:如期开标,采购人来不了是他自己的临时原因造成的,不能影响项目进度,但是采购人肯定是要狂发飙……以后就没有以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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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6:52:58 |只看该作者
光从道理上讲: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发延期,俺认为是很合理的,明天开标了,今天你发个延期,外地来的投标人,标书封好了,可能回程机票都定了,延长几天,人家是回去呢还是住宾馆呢?成本怎么摊。
     事实上,采购人无视这一点,根本都是惯出来的,监管机构不管,代理不敢得罪。结果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咯(可能采购人领导明天小姨子来,要去接飞机,你们代理就发延期公告吧之类)。代理机构是两头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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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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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7:55:13 |只看该作者
楼主要注意两法的适用情形 不能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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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9:13:15 |只看该作者
恩 ,我明白两法在独立适用性,可以在现实的操作中如何才是合法合理的处理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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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12:31:19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这条就是说开标前三日内的任何变更和修改均不可以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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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09:17:45 |只看该作者
2008biaoye 发表于 2014-7-29 19:13
恩 ,我明白两法在独立适用性,可以在现实的操作中如何才是合法合理的处理办法呢……

87号令出台以后,关于延期开标是怎么规定的?

我查的是没有做规定,也就是说开标日前一天也可以宣布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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