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老的回贴,感觉比较重要,但原来写的还不完善,又修改了一下,重新贴出来供参考。
招标工作中的职业谨慎 —— 回贴:求助:人员、业绩审查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吗? 请问在资格预审中人员证件的核查(包括社保情况)、业绩、营业执照、资质等的审查核实是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来实施吗?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项目)的人员证件的核查(包括社保情况)、业绩、营业执照、资质等的审查核实是由评标委员会来实施吗?
如果有些弄虚作假的没查出来(被举报且经行业主管部门核查举报属实),该由谁承担责任呢,怎样承担呢?
heluhua : 审查应当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人员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审查工作,对被审查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结论。如果审查人员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了工作而未能查出问题,理论上不应当承担过重责任,如果没有应有的职业谨慎行为或存在有意放宽标准或粗枝大叶则应根据相关招标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受到追究。 那么职业谨慎是什么标准呢?招标师成为招标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招标从业人员在招标从业和招标工作中应以招标师的职业谨慎工作,但评委和招标师的要求又不一样,我们根据现有法律归纳一下。 根据现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这是唯一法律规定的评委职业标准要求。 根据这一标准和工作要求,我们初步归纳评委职业道德标准基本要求如下: 1、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进行评标,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尽职高效经济地参加评审,在评审中达到相当的专业水准,维护国家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2、 在整个评标活动中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3、 除评标专家费以外,不接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在整个活动期间为招标人的最大利益履行责任; 4、 评标专家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 评标报告及在评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成为招标人的资产,未经许可不得对外透露; 7、 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设备为招标人的财产,在评标结束后应交还招标人; 8、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携带的相关材料设备为评标专家的财产; 但当前评委的组成是临时性的,对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职业要求、评定、培训也缺乏统一和严格的标准,这是本问题的一个先天缺失。 职业谨慎的概念来源于审计的职业概念。见如下引用: 应有的职业谨慎 due professional care 审计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责时所应当具备的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和保持的慎重态度。 职业谨慎要求审计人员执行业务时不得草率,应当尽力避免过失,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完成审计任务。职业谨慎还要求审计人员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知识、经验和判断水平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应对客户和社会公众尽职尽责,应严格遵守职业技术规范和道德准则,对其所负责的各项业务都应妥善规划与监督。 应有的职业谨慎既是一个职业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源于审计人员对发现舞弊的责任。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判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但发现舞弊是不是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 没有发现存在的舞弊行为,审计应负什么责任?这在职业界、司法界中一直存在争议。审计历史表明:将发现舞弊行为作为会计报表审计首要目标,要求审计人员负保证人的责任,或者完全不考虑舞弊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审计人员都完全不负责任,这两种做法都是极端的做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职业界和司法界逐渐形成了应有谨慎概念。审计人员是否应对未发现重大舞弊行为负责,要看其在审计中是否持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而判断审计人员是否持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要视其工作是否符合当时职业界的公认的执业技术准则和职业行为标准。1895年伦敦大众银行案,法官首次运用了应有谨慎概念,并认为审计人员不是会计报表的保险人,不能对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供保证。法官还认为是否持有应有谨慎态度要视具体情况而言,如果没有引起审计人员怀疑的情况,简单询问就可视为充分谨慎。如果存在着引起审计人员怀疑的情况,审计人员就应十分谨慎。1900年爱尔兰毛纺公司案中,法官再次使用谨慎概念。在该案中审计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发现伪造发票现象。法官认为,如果审计人员保持了应有的谨慎态度,运用相应技术方法,原本可以发现这桩舞弊案。《德·波拉审计学》在总结历史上的著名案例之后指出:审计人员不应对经过精心策划的舞弊行为负责,但当审计人员有所怀疑时,他应持应有慎谨态度,并运用专门技术将自己的疑点查清。什么是应有谨慎,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应根据职业界所接受的一般准则而定。20世纪初,美国的案例中也出现了应有谨慎概念以及审计人员不是保险人的观点。30年代麦克逊·罗宾斯事件发生后,人们倾向于不再强调审计人员不应对舞弊行为负责,而是强调发现舞弊虽然不是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目标,但也不应完全忽视。由于舞弊会影响会计报表公允性,因而审计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应有谨慎概念显得越来越重要。194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0条公认审计准则 中正式将应有的职业谨慎作为对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该准则第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在实施检查、编写报告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197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第16号《审计准则说明书》(“独立审计人员对检查错弊的责任”)。在该说明书中,职业界明确表达了下述各种观点:审计人员不是保险人或保证人,审计工作遵循公认审计准则便可视为履行了其职业责任,便可视为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审计人员应在计划时考虑可能存在影响会计报表的错弊行为,并在实施审计时持职业谨慎态度并运用相应的技术,如果已发现错弊行为,审计人员应扩大审计程序。 1961年,美国会计学会出版了莫茨和夏拉夫的 著作《审计哲理》。在该书中,莫茨和夏拉夫对应有的职业谨慎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在研究了审计人员的舞弊行为与不法行为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建议职业界形成职业谨慎概念,然后深人讨论了谨慎人、谨慎的审计人员和谨慎审计人员的行为。他们认为,谨慎人应具备以下特征:应该明确社会上存在着利用其服务的人;应该具备从事相同工作的人所具有的技能,应该与同业人员一样具备运用所掌握技能的相同能力;他的知识应该达到同业人员的公认水平;应该具备察觉风险、认识后果的能力;应该能认识到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方面的不足,并采取措施,以便不损害他人。作为谨慎的审计人员也应具备上述各种特征,并将职业谨慎原则贯彻到审计工作中去。作为谨慎人,审计人员应该在实施审计前制订详尽的审计计划,制订计划时取得充分的资料信息;签订审计聘约时严格区分管理当局与审计人员的责任;充分评审内部控制,估计控制风险;认识自己在知识、经验、技能方面的不足,并采取预防措施;对助手给予适当的监督指导检查;应采取措施消除自己在审计过程中的任何疑点;采取抽样方法时,应合理确定审计测试数量。职业谨慎是一种精神状态,它应体现在整个审计业务之中。 谨慎与疏忽在原则上具有明显区别,但在实务中很难找出一条明确的界限。在实务中谨慎与否,谨慎程度如何,有待法官的判断。因而,会计职业界应不断完善审计准则体系,一方面约束审计人员的执业行为,另一方面也能使法官在做判断时有一个良好的准绳和依据。 作者:石爱中
知识来源:余秉坚 主编.中国会计百科全书.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9.第597-59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