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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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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书写错误在开标同一天可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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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1#
发表于 2007-6-16 09:40:02 |只看该作者
工程类的: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________, /, 時間告訴峩,什庅都會變。︶~'︸~ˉ゜︶~﹌    ..メ.希望.壹苆嘟變嘚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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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2#
发表于 2007-7-29 12:15:26 |只看该作者
主要看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还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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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07-7-31 10:56:32 |只看该作者
中标之后发现书写错误或计算错误的情况不多见,在评标时评委和评标工作人员都没有发现问题,而投标人在开标前也没有发现。
“但实际投标中,企业恶意报价所带来的损失应该由企业自行承担。”这种情况不好介定,有投标单位在这上面做文章的,招标法规定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学习交流,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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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4#
发表于 2007-8-14 21:48:2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2楼阳光明媚2007-07-31 10:56发表的:
中标之后发现书写错误或计算错误的情况不多见,在评标时评委和评标工作人员都没有发现问题,而投标人在开标前也没有发现。
“但实际投标中,企业恶意报价所带来的损失应该由企业自行承担。”这种情况不好介定,有投标单位在这上面做文章的,招标法规定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如果你操作过一个项目的整个招标过程,我相信你就不会对评委在评标时不能发现上述问题而奇怪了,因为评委会的评审专家们,一般只会看看技术标部门,而对于商务标或者工程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他们基本上是不看的,更不会去计算,因为他们认为没这必要,同时评标在短短的二三个小时里也没有时间让他们去详细的计算.

顺便告诉那些经常参加投标的朋友们.如果你们想要节约整个投标费用,那么所有费用中最大的一笔应该是工程预算了.从我那么多年的招标操作情况来看,事个评标过程中最不注重的就是你的工程预算了,你如果觉得这个工程多少价你能做,你只要做一个总价,然后用自己平常积累的材料清单价,随便编制一个工程量清单预算就行了,因为在评标时,不会有人来对你的清单预算进行详细审核的.哈哈哈,玩笑了,希望大家不要当真,但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
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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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7-8-15 05:48:2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0楼标兵2007-03-28 13:32发表的:
    在一个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标书包括一个书写错误,书写错误总额超过了投标报价的5%。开标的同一天,投标人发现了错误并及时通知了业主,要求撤回标书。根据业主的要求,投标人提供了标书工作表(Worksheets)。三个星期以后,业主根据错误的标书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拒绝了投标人的错误声明。由于投标人不签订合同,业主起诉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并没收了投标人的保证金。投标人和保险人要求取消合同。

  法院认为,投标人标书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也是重大的,履行这样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这个错误通过比较工作表和标书是能够客观地确定的。法院判决合同不成立。

如果单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有些地方用词不当.
首先,从文中可以看出是已经开标之后投标人才递交的声明.招标投标被看作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投标是要约,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人,要约人就要受其约束.这就是为什么在开标之后,不允许投标人撤销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原因.而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承诺一旦作出,合同就已经成立了.所以,法院判决合同不成立,这一说法有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在案例里面就是这样一种情况.法院也是基于5%这一重大的不公平来撤销合同的.其实,这时投标人也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按其声明上所作的报价来修改合同.当然,这一请求未必会得到支持.原因不是投标人理由不充足,而是招标的目的本来就是想通过这一方式,确定实质性响应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为中标方.而如果判决变更合同,特别是提高报价,与此相违背.
案例中,我觉得业主更保险的做法是应该在投标人提交声明之后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认定为废标/无效标,因为一旦开标就只允许投标人针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澄清,而不能作实质性的改变,案例中的书写错误似乎属于非实质性的条件,只需澄清一下即可.但是投标人主动要求撤回,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方有权没收由投标保证金.
本案中,业主方有主观故意,明知道这种情况是投标人的失误造成,但是为了贪图便宜,强行与之订立合同,不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压价签订的合同,投标人一方即使签了也很有可能履约不能,或者即使履约,也会尽可能降低成本,偷工减料,最终对自己不利.
所以,觉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双方都应该做到公平,诚信.评标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要求投标人澄清,以实现招标的目的.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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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16:31:17 |只看该作者
保证金估计是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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