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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64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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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10:29: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第64条讨论


      
    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那么,从此条规定中是否可以推导出:若无法重新确定中标人就必须重新招标呢?


    请各位老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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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14-6-4 17:16:05 |只看该作者
<实施条例>第55条:“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的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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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19:32:04 |只看该作者

回 招标师2000 的帖子

招标师2000:<实施条例>第55条:“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的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 .. (2014-06-04 17:16) 
还是二者选一。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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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6-4 20:50:17 |只看该作者
重新招标的任意性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
      


    重新招标是指招标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缺少实质性响应投标人等法定情形时,如何开展项目采购所作出的一种选择,这种选择意味着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作出前述招标工作全部归于无效,需重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相对这种选择,是“不重新招标”,即选择重新评标、顺位递补的方式重新确定中标人。顺位递补方式在实践中用得较多,但争议较大,这种争议主要来自于招标人对重新招标和顺位递补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随意性的质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于2013年3月11日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简称23号令),第47、107、143、200、205、206、210条对正常招标投标流程中投标人少于3个、全部投标被否决等情形下,“应当重新招标”修改为“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这项修改意味着正常情况下重新招标的,不再是不加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再招一次,这种规定有利于防止招标人人为设置不合理条件有意两次“流标”后直接指定发包的规避招标行为。

    23号令第51、101、151、213条对《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修改为“……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这项修改意味着重新招标和顺位递补不再是招标人任意的一种权利,而是顺利递补优选,重新招标次选,只有顺位递补时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比如后序中标候选人综合实力过差),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比如后序中标候选人价格比第一中标候选人高很多)的两种情形下才选择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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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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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08:56:16 |只看该作者
重新确定中标人成本比较低,效率高,但是如果不能从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合适的中标人,那只能选择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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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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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1:09:13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中仅种中标无效情形,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增加到了所有“法律法规”规定,这是要注意到。

    本帖的答案看似很简单,即依法不能选择出中标人的须重新招标,但实际上还应看项目性质以及招标项目性质:

   (1)项目如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标无效且其余投标人中选不出中标人时,招标人重新采购,此时招标亦可,不招标亦可。

   (2)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则一次招标失败后须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失败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货物招标项目,对审批核准类项目,报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如果招标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但不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货物招标项目,此时没有明文规定说两次招标失败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法理相通,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不再招标(审批核准项目),备案类项目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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