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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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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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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1#
发表于 2007-5-25 16:01:59 |只看该作者
中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本身就是在相互打架,以至于部门间也在拿着自己的法规当令箭,“打”的燃火朝天。工作中深有体会。郁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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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7-6-16 09:22:02 |只看该作者
该文是对《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中的第二个问题的进一步阐述。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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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3#
发表于 2007-6-16 09:24:19 |只看该作者
高!!! [s:1]  [s:2]  [s:5]
________, /, 時間告訴峩,什庅都會變。︶~'︸~ˉ゜︶~﹌    ..メ.希望.壹苆嘟變嘚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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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4#
发表于 2007-6-17 15:12:30 |只看该作者
还有吗,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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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5#
发表于 2007-6-17 20:17:34 |只看该作者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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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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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7-8-25 10:21:59 |只看该作者
该帖应该浮上来,与《十个问题,一个答案》为伴。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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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7#
发表于 2007-8-29 14:52:43 |只看该作者
严重赞同楼主观点,还我定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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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8#
发表于 2007-8-29 15:13:08 |只看该作者
法律、法规存在不少矛盾~~~~按理说招标人已经进入了评标委员会,所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虽然不能充份体显招标人的意愿,但也会充份考虑到招标人的意见。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
   在平常的操作过程中,确实对一些细节把握得不大好,因为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有问题也就只是听主管部门的意见了,否则处理不好~~~~领导会找我们麻烦的啊
幸福活一天,胜过浮华过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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