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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如何避免成为“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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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0:40: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中介有“底气”与采购人“对簿公堂”吗?

  明明错在采购人,“鞭子”却落在了政府采购中介的身上,疼在心里,可政府采购中介却成了哑巴,签合同时“没说清”,等到一出事,就“说不清”了。

合同“没说清” 责任“说不清”

  与一位多年从事政府采购中介业务的“老中介”谈起目前政府采购中介的现状,他不由得感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采购中介也是“弱势群体”,经常要做“替罪羊”;另一名某政府采购中介公司的总经理说得更明白:“在有钱的供应商和有权的采购人之间斡旋,就如同在刀尖上跳舞,稍有不慎,就会损失惨重。况且,跟供应商和采购人比起来,在对招标标的的了解上,我们不占优势。”

  这名总经理举了一个例子:前一段时间,一家政府采购中介公司接了一项政府采购招标业务。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提供的材料含有非常隐晦的歧视性条款,而由于专业性很强,政府采购中介公司并没有能够看出来,但是,这个情况却被一家供应商掌握了。这家供应商隐而不发,等到招标结果公布后,没有中标的这家供应商当即发难,要求废标并对其损失予以赔偿。

  “当时,这家政府采购中介公司和采购人签的合同内容并不明确,甚至还包括了‘招标由中介机构全权负责’这样的字样,结果,这家政府采购中介公司有苦说不出,只能认赔”,说起这件事,那名总经理非常惋惜,“签这种合同的人真是又可怜又可恨!”

责任分担 依托合同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表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签署的代理合同有明晰二者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因此,虽然不能以合同来规避过错责任,但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却可以通过代理合同来确定。

  一名曾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工作多年的官员也表示,在处理招标投标纠纷的过程中,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介签署的代理合同的内容,是最后责任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代理协议的重要性却被很多政府采购中介所忽视。甚至,一些政府采购代理中介和采购人签订的是仅具有确认代理行为存在效力的授权委托书,而不是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委托代理合同。可以想象,一旦与供应商发生纠纷,只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的政府采购代理中介和采购人之间的归责,肯定是一桩“无头案”。

  “说不清楚的话,板子就十有八九要打在我们政府采购中介身上了,毕竟采购人掌握的资源更多。投诉也好、上法院也好,也都要讲个证据,代理合同没签清楚,这本身就是个过错”,河南一家招标采购公司的总经理也表示认同依据合同认定责任的做法。

技术细节要说清

  既然要依靠代理合同确定和采购人间的责任划分,那么,政府采购中介应该怎样在合同中保护自己的利益?河南那家招标采购公司的总经理认为,最重要的是把有关商务技术要求的条款梳理清楚,就是说,要把招标标的的技术规格由谁提供、由谁负责等内容在合同中写明,“这些内容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说清楚,还要详细,不能出现有歧义的情况”,这名总经理说,“目前,我们公司对外签订政府采购代理合同,采取统一的样本,类似‘技术规格与参数由采购人提供,本公司对此不负责任’的条款一定会载明”。

  另外,有律师提醒政府采购中介,一旦发现代理合同中出现了错误,一定要迅速通知采购人,重新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并把修改后的结果及时通知供应商。

  经营中必然存在风险,但如何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这是政府采购中介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为了短期的效益而忽视风险防范,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我们把代理合同的条款明确一下”,其实,这句话并不难说出口。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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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15:44:11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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