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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gc666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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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开标后送到评标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三家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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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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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0 09:33:51 |只看该作者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并答复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条例》第34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投标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因此,本条规定,对于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备查。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招标人有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义务,投标人有放弃参加开标会的权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应当委派代表出席。根据本条和《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尽可能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以便在对开标结果有意见时能当场提出异议,招标人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二是开标工作人员包括监督人员不应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处理。
可以看出,开标现场出现的异议和突发情况,评标委员会应该进行评审,也就意味的评标的起点是从开标开始的。同时作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签收了投标人,出具签收书面证明后,在开标现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监督部门无权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作出有效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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