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企业质疑政府大楼服务项目招标过程违规
2014年01月14日14:30 江苏广播网
黄女士是盐城一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近日她向本台新闻热线025-96110反映,2013年8月份盐城市工商局大楼物业招标过程中有企业违规。黄女士发现问题后向盐城财政局采购处举报,财政局核实确认招标违规,并对本次招标做出废标决定。但这个处理意见还是让黄女士不满意,她认为应该剥夺中标公司再次参加招标的资格。那么事情到底如何呢?
开标数字和标书内容不符依然中标
盐城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去年8月15号参加了由盐城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盐城市工商局大楼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投诉人黄女士是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当时共有5家公司进入最后的招标程序,最后一家苏州公司因为低于156万的预算价格中标。
黄女士告诉记者,苏州这家公司中标后她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苏州这家公司报价是152万,但最后所有的分项价格加起来却达到了158万,也就是苏州这家公司的实际中标价格高于预算价格,而这样的明显错误政府采购中心并没有发现:“对方的标书上三处不同,我一加加出来是158万,但实际上他开标的数字是152万,他标书上都不同他怎么能中标”
发现问题后,黄女士向盐城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进行了投诉,盐城财政局在审核后,认定该次招标确实违规,撤销了中标结果,要求重新开展招标并把本次评标的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记录。但是黄女士对处理结果并不满意,她认为苏州这家公司报价低于市场成本价,是一种恶性竞争行为,不能允许这家公司再次参加招标。
黄女士:“马上还要把废标的这家还要进来投标。”
记者:“苏州这家?”
黄女士:“为什么不但不处罚还要允许他参加二次竞标。”
政府采购中心:专家评审制执行存在问题
针对黄女士的疑问,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季涛认为,苏州这家公司不存在恶性竞争,所以可以继续参加下轮招标。
记者:“季主任我问下,苏州这家公司废标废掉了这家公司可不可以再来投标?”季主任:“我个人认为可以,现在关键是认定的问题,如果能认定他是恶性竞争他就不可以再参加招标。”
记者:“为什么去年的招标中会出现计算错误却没有及时发现,季涛表示这是评标的专家不负责任所致。”
季主任:“现在评委权利太大,责任心太小,评委工作不认真,业务素质跟不上,但是他的评议结果你还要支持,政府采购的游戏规则就是专家评审制。”
季涛告诉记者,政府采购中心只负责招标活动的组织和具体操作,至于最后的废标决定是由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做出的,而招标活动的监督主要是政府采购处。
恶性竞争认定主体存争议 再次招标尚无时间表
针对黄女士所质疑苏州这家公司是否存在恶性竞争行为,盐城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季吕彬表示,目前认定苏州这家公司恶性竞争证据不足,并且根据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他的执行主体是工商局,应该由工商局来界定。
季处长:“目前根据反不当竞争法的执行主体是各级工商主管部门,我们请了盐城工商局,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对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没有足够证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简单认定被投诉人存在恶性竞争行为。”
对于季吕彬处长认为应该由工商部门界定恶性竞争的说法,盐城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侍学兵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恶性竞争行为不应该由工商部门认定。
季处长:“根据法律规定,总体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工商局来管理,但是物业招标按照政府的招标法采购法这块有专门的规定,要服从其规定,具体的行为有特殊规定的要按照特殊规定。”
季吕斌表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苏州这家公司存在恶性竞争行为,所以不好对它进行处理。盐城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将继续开始下一轮招标,他向黄女士表示,如果对财政局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记者:“如果有异议呢?”
季处长:“她还可以想上级部门反映,她法律的途径是畅通的,我们已经告诉她了,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都可以。”
具体何时开始再次招标,目前有关部门还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
为什么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会出现低级错误而没有及时发现?采访中,盐城的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将其归咎为个人原因和部门管理权限的不明确。希望盐城今后的政府招标能够避免再发生这样的错误,让参与招标的企业和广大公众信服。
【江苏新闻广播(南京地区fm93.7)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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