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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招标项目"开标问题的思考
楼主对标准规范的开标程序和步骤要求,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追究,这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很难得的.
具体的做法,不仅是实践操作的技能技巧,还反映和体现了背后的思维方式和对法律法规的领悟.
我本人主要是从事"设备"类别招标工作的;对于工程招标,接触很少,特别是目前,多在"建交中心"的开标.
但是,经过这一段时间的阅读和学习,也有一点想法.特别提出来和大家探讨:
首先,注意明确两个前提:
第一、人们主张:工程招标投标,应该在当地"建交中心"或者"公共资源中心"“举行;
有没有特殊情况,不在那里举行的也可以?是否当地主管部门规定,凡不在当地建交中心进行的开标活动,一律不算数?
第二、最近我才注意到:有的地方,评标委员是不参加开标活动的。是否,是个别地方,还是比较普遍?“评标委员会”到底是什么时候正是组成的?
到底那些人需要和可以参加开标活动?谁来决定,谁来通知?
主要的是开标程序问题:
1)谁来主持?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共识?比如,是招标人代表,还是招标公司的代表?
2)是否邀请监督人,还是建交中心指定?如果涉及到邀请“社会监督员”,是什么程序选择那一个人来参加,也是“随机抽取”吗?
3)如果,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领导因故未能及时赶到,能够和应该准时开标吗?
4)有的建交中心规定,开标前,要检查投标人代表的授权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包括投标保证金的凭据,否则不予承认。你们那里是这么做的吗?有何法律依据?
5)如上所述,评标方法,是在《招标文件》里面说明,还是现场宣布?
6)开标人员或者监督人员有无当场宣布“废标”的?可不可以当场宣布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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