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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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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这个“反腐措施”为何被称为“腐败帮凶”?(上)(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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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1:24:41 |只看该作者
第六、管理型的政府,注重的往往是给人看的表面文章、花架子。而服务性的政府,注重的是实效。



记得看过一篇杂文,大意是说:年底,朝廷召开反腐败总结预备会,汇报总结一年的工作,提出下年年度的任务。会上,各个大臣们积极踊跃的发言。甲大臣说,我拒绝了向我跑官要官的人们十多次;乙大臣说,我拒绝了向我行贿的大约二十多人次;丙大臣说,我拒绝了行贿和美人计和其他变相腐败30多人次;丁大臣说,我组织下属官员100人,全部签署了“廉政公约”。大家的发言,一个比一个精彩。但是,唯独包公一个人坐在一边默默不语。皇上也忍不住了,问道:“包爱卿,你怎么不说说呢?”。包公慢慢腾腾的回答,让我说什么好呢?大家都知道有一个“铡美案”,结果,这一年一个向我行贿的人都没有!听到这话,众人全都愣住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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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0:55:35 |只看该作者
第三方面 什么是“腐败”?在采购招标中,是否需要结合反“官僚”一起来反腐败?



3A、什么是腐败?



什么是“腐败”似乎人们都知道。但是,在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20起重大案件中,多数指的是那些个人“贪污受贿”的情况;包括合肥评标委员窝案。


如果学习有关反腐败的专家论述,人们会看到,专家们的解释是:寻租


难怪人们常常称一些中国的专家为“砖家” ?他们的本事,就是把一些常识问题,解释成谁也不懂的高深理论,把简单的问题说复杂了。


令我敬佩的一位“非专家”的人民网网友评论员邵道生,却挺身而出。他在退休后,不顾自己身患“白血病”,积极参与人民网的评论,写出了长达数十万字的《剧变社会期的中国腐败问题》,引用上百个发生在实践中的案例,深刻解剖分析了中国社会现实的腐败问题。



对于专家们普遍的国际惯例说法“寻租”,邵道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引用了牛津词典、国际透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5)、和一些国外专家学者的言论等等以后,自己解释和定义为:



我则认为,腐败就是利用公权公职采用不合法、不道德的手段,为自己、自己的家族、自己所属的小集团谋取私利的现象,简言之“腐败就是用公权谋取私利。”】



他还说:



【剧变社会期的中国腐败为什么这么严重?为什么会泛滥成灾?我们的社会究竟出了什么问题?为什么我们的几任国家领导人都发出了不反腐败要亡党亡国的警告?这些都是当今社会关注的问题,也就是当今人们热烈探讨社会转型期中国腐败发生、泛滥的原因论。



这个问题的研究特别复杂,光搬国外的腐败理论,也许有点“新意”,如那个所谓的“权力寻租论”,不过依我之见,它除了用人们不懂的或复杂的文字去代替谁都明白的“权钱交易”这四个字之外,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所以,探究中国的腐败原因只能在研究中国权力腐败者的“腐败实践”中产生。



那么,社会转型时期腐败泛滥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我想头一号的因素是:腐败了的权力者禁不住“巨大利益的诱惑”,这是腐败发展、泛滥的主因,是內因】(引文完)


腐败就是“以权谋私”(或者“损公肥私”)——简单概括邵道生的研究,我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



严格的讲起来,这里的“私”字,不仅包括人们常见的个人的“私”,而且包括一部分人,一部分小团体的“私利”。



在采购招标投标中,那种“串通投标”,即含有损害公共利益,而追求小集团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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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0:58:08 |只看该作者
3B、应该结合反官僚反浪费来反对采购招标中的腐败



在现实实践中,干扰“阳光招标”的,不仅仅是几个贪官或者评标委员的贪污受贿;还有大量“官僚主义”的体现:在央视报道上述中央治理整顿小组曝光20个案例的同时,央视的其他节目,比如,引起中国青年报社论《当招标制度成了药价虚高的帮凶》的“天价芦笋片”事件,出厂价只有15.5元,医院卖给患者的价格却为213元,利润高达1300%。而它,居然经过的层层手续和政府采购,都是合法的?人们竟然找不到责任人?!


那个新闻1+1 《城市为谁而建》报道中提到的清水县,年财政收入只有3000万,却要花费60亿,打造一个新城,结果,【屹立在寒风中的这些建筑已经停工了三年,如今空无一人,一片死寂,已经成了烂尾楼】;而那个花费50亿元(有消息说,实际的花费上百亿),打造的康巴什,人们称它为“鬼城”,同样,找不到谁该为此负责。……


57个厅局级贪官的背后,在那些“烂尾楼”、“烂尾路”、“豆腐渣工程”的背后,是不是都有一些不负责任的人员的影子呢?人们常常批评那些“三拍”干部(决策时拍脑袋;实施时拍胸脯;竣工检查时拍屁股走人);他们的行为,是不是也相当于给那些贪官开了绿灯?


当人们总结说到“有相当多的招标投标流于形式”,是不是也应该把那些“豆腐渣”工程招标的数刨去,把那些虚假的水分挤掉?


只有科学合理的贯彻“阳光采购招标”,才有可能减少留给贪官的钻空子的空间,更好的防止腐败和贪污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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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1:54:35 |只看该作者
第四方面:一个尚待研究的课题:



不得不谈一下,这里还有一个我尚不很明白,需要请大家一起来研究的一个问题:


可不可以说:“服务性的政府,也是一个讲法治的政府;管理型的政府,主要还是人治型的政府”?



  2010612日,《南方都市报:用权力规范市场既无效率更不公平》那篇文章,举例说明了存在这种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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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1:56:01 |只看该作者
(下)第四  结束语和对策的个人建议:



虽然,中国青年报的社论,针对政府采购的药品招标而提出批评,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


但是,综前所述,“招标”是一种市场经济下的一种交易方式;由于它具有“两明、三公和一锤子买卖,是“招标”最主要的特征”,(本人旧文,被百度收录,作为对“招标”一词的参考解释)所以,被用来作为各种政府采购和其他国际组织常用的“公共采购”主要采购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本身不是专门的反腐败措施;但是,它的“阳光”特点,使得在满足“效益和节约”的同时,也起到带来的“反腐”副产品作用。



举例,“菜刀”主要是人们生活中切菜的工具;但是,历史上也有过贺龙“两把菜刀闹革命”的典故,如今偶尔也听说过有人用菜刀杀人的案例。人们既不可把菜刀与革命等同,更不可把菜刀与凶器并列。


目前,各个领导机关和人们都在期待着两法的《实施条例》早日出台,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有关的细节规定。


以本人的愚见,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及时并明确的规定:如何防止和纠正那些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政令?



一起招标投标中的典型的腐败案例,危害是巨大的;但是,一个错误的,违法的“政令”,甚至包括那些以“打击腐败”为理由而出台的政令,也许对法律的伤害更大。说到采购招标方面,中国目前的上千种法律法规,实际上法律不多,只有十几个;而多数是地方或者部门的政令。五花八门的政令,使得参加考试的考生为难,也使的我们的主管部门和官员为难。


本人猜测,甚至主管“政府采购”的财政部,以及牵头主管“法定招标投标”的发改委的官员们,也有难处。


本人斗胆建议:研究并建立“违法违规”政令审查和纠正机制。



简单举例:假如省发改委发现下属某市的一个关于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违法,则可以有权发文给地方的主管行政机关,提出“质疑”、“商榷”或者“抗诉”;


而地方主管的行政机关,必须在15天内予以答复。


这样做,虽然添加了事情和麻烦;但是,有利于国家纵向的行业管理,有利于纠正地方保护主义;既赋予主管部门适当的管理权力,也明确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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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1:57:25 |只看该作者
针对前面主要论述的“合肥评标专家窝案”的教训,提出个人的建议和对策:



对于评标专家:



1)应该认识到,作为评标专家整体,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是我们信任和依靠的一种力量;同时,与其他任何人一样,也应该受到约束。



2)在省部级以上的专家库中,挑选一少部分有水平、有权威、经过考验有一定道德的专家,作为高一层次的专家,处理有争议的疑难质疑投诉等问题。这批专家,类似目前歌手大赛的评委那样,名单可以公布,接收广大群众的监督。


3)纠正那种“片面的追求缩短评标专家抽取时间,以保公正的做法”;辩证的对待“随机抽取”专家的做法,兼顾“公正”和“评标质量”;



4)研究评标专家对不同招标项目合理的评标时间;



5)对入库的评标专家,提前并经常进行其他道德和必备知识(法律法规和采购招标知识的培训;



6)不仅仅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更要建立“评标长期负责”的制度;



7)逐步取消任何形式的现金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做法,改为给每一个人设立(也可能是自己设立,上报)账户,统一支付。此外,任何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那里取得的“利益”,都被认为是不合法的。这样,即提醒了专家,也告知了所有的招标人和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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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1:58:46 |只看该作者
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

   
1)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法律含义



换句话说,该授权书既是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也应该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似乎应该一式三份:一份法定代表人自留,一份给被授权人,一份提交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


(2)建议加强自律,不管别人怎样,从我做起;反对和抵制各种各样的“行贿受贿”行为。


3)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法,修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以“暂停(单位)资质”等等为主的处罚;以对“单位处罚”为主,个人承担其中5%10% 的规定。(因为,那也是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过渡、改变为对直接责任人更为严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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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1:59:51 |只看该作者
对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的人员:



本人以一个普通的采购招标“先行者”和“过来人”的的体会,斗胆说几句也许是“良药苦口利于病”的话:


(1)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树立“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的意识,提高自己的水平。


     设想假如,几年后,主要的采购招标从业人员,相当一部分取得了有关的考试考核证书,而负责监管的人员,还停留在“外行指导内行”的情形,那不知会出多少尴尬的情形?……


    2我们的法律法规,应该把“行贿”与“受贿”处理为“同罪”。如前所述,7名专家总共受贿20多万;那么,行贿人应该认同行贿金额不少与上面的数字。


只有同时坚决的打击行贿,才能避免更多的人受贿。


3)而针对合肥评标专家窝案那样的案例,更则更加深入的追问:行贿人是“傻子”,只知道向评标委员行贿,不知道中标需要“打通各个环节”?还是“特别的哥们义气”——宁可牺牲我一人,也不牵连其他?


只有随时监督,及时打击行贿受贿,才能避免人称的我们的反腐败有那种“养猪”问题——把猪养肥了才杀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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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2:01:34 |只看该作者
对于广大的招标投标从业人士:



要深刻认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宗旨和原理,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要保持自己做人的道德底线。



社会的巨变是长期的,复杂的。在某一个具体问题上,我们可以是“路过”“打酱油”的,不关注,不表态;但是,现实社会中,没有观众;任何人都是演员,都在走出自己不可重复的人生轨迹。



既有上海市金丁那样的标兵;也有落马的招标局局长;还有合肥那样的评标委员窝案……



本人不知道如何简单明确的形容未来的要求,只好再次引用首届招标师考试感想文章中的一段话来作为此长篇文章的结束语:



【在风风雨雨中诞生的这一代中国的招标师,绝不可能是“温室里的花朵”,它不会像昙花那样短暂的一现,也不会像牡丹那样艳丽和雍容华贵,……。我想不出什么更好的比喻来形容它。但是,我衷心希望的是:他(她)们能够像一朵朵荷花,出污泥而不染!!】



(全文完。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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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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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4:10:16 |只看该作者
我始终认为不应该把招标上升到“反腐败”的高度。
招标的作用更多应该表现在市场经济方面,即采购“物美价廉”的产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君不会不知很多人满口仁义道德实际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腐败的产生有其基本因素,显而易见的
1。绝对的权力
2。贪婪的欲望

贪婪的欲望或多或少每个人都会有,我们不能总是假设一个人会是圣人君子,相反每个人都是利己的,都是有贪欲的。
既然我们无法有效的遏制人的贪欲,那么我们应该试着约束决策者的权力。我想招标制度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是立法者理想的制衡约束招标人权力的砝码。
但是这个砝码作用有多大呢?很难讲有多大。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招标代理与招标人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下,委托人就是项目源,就是市场需求,作为利益共同体的招标代理能去监督制约招标人么?显然不会的。
因此招标能在多大程度上防止腐败是值得让人怀疑的。

因此我认为招标制度与招标代理就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所要做的就是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办事。
cntc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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