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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担责“不合理低价游”为什么错了】  何红峰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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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16:13: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游客担责“不合理低价游”为什么错了】



【游客担责“不合理低价游”为什么错了】


2015-11-02 京申律师事务所


京申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 bjkingshine
功能介绍 北京京申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致力于为外商投资和国企改制、产权交易提供全程一站式商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目前,京申业务涵盖外商投资、国企改制、国有产权交易三大主要领域,建立了广泛的客户网络与政府事务通道。


1025日,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近期,媒体连续曝出内地游客参加港澳游,被困购物场所、被强迫购物甚至胁迫购物的情形,特别是近日还发生游客被打致死事件。旅游中的这些乱象往往都是由“不合理低价游”引发的,这是国家旅游局发布提示的原因。但是,要求游客对“不合理低价游”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否符合基本的经济规律,是否有悖基本的法理必须商榷。


由于旅游服务行业进入的门槛较低,我国旅游业已经存在较长时间的激烈竞争。这种竞争压低了旅行社的利润,由于旅游行业普遍存在购物返点的规则,很多不良旅行社就在这方面下功夫,以极低的价格吸引游客,在购物方面把利润找回来。于是,强制购物就产生了,为了迫使游客购物甚至使用暴力。


由于旅游法律法规严禁强制购物,所以旅游合同不可能写明要求游客必须购物的金额。所以,强制购物的旅行社至少是不诚信的。因此,“不合理低价游”是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让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产生经营困难;同时,由于旅行社不遵守旅游合同,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使游客对旅行社的信任度降低,对旅游市场是极大的损害。


旅游法规定了“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但没有对不合理低价进行界定。由于“不合理低价”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合理低价应该是指低于成本。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除去例外情况(旅游行业不存在例外),低于成本的价格,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既是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也是违法行为的获益人。对于低于成本的交易,消费者没有过错、不是经营者的共谋,也不应该对低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等法律均没有规定游客(消费者)应当对“不合理低价游”承担责任。从市场成长的大规律看,低于成本的价格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短期亏本贴钱,为的是挤垮同行业的竞争者,获得市场的垄断地位;二是短期也不想亏本贴钱,低于成本只是幌子,期望通过其他方式和手段获得利益。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违法的,我国旅游市场发生的一些强制购物的恶性事件基本都是第二钟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相比,第二种情况更为恶劣。因为第一种情况是通过给消费者(游客)好处挤垮竞争对手,而第二种情况则往往是赤裸裸地违约和侵害消费者(游客)的合法权益。


从经济学角度看,旅行社和游客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作为买方的游客希望降低价格、作为卖方的旅行社希望提高价格,这都是正常的,是市场经济正常竞争的基础。如果要求游客对“不合理低价游”承担责任,意味着游客应当有义务、有责任判断旅行社的成本和旅游项目的内在品质。这对游客而言,是不可承受之重。


对于绝大多数游客显然不可能有这样的能力。更何况,由于每个旅行社的成本不同,这种要求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是鼓励经营者能够生产或者提供比其他经营者更低价格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只要经营者的价格不低于自己的成本即可。
实际上,这也是鼓励经营者降低成本、促进技术进步的基本市场规则。即使是旅游行业业内的专家,也只有判断一般旅行社成本(或者社会平均成本)的能力。因此,在正常的交易中,消费者(游客)只管划价即可,成本只是经营者(旅行社)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给消费者(游客)设定这样的义务,旅游业的正常竞争将无法进行。


那么,“不合理低价游”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如何遏制呢?如前所述,当下我国旅游市场的“不合理低价游”尚处于初级阶段,表现为要求游客完成合同没有要求的购物。对这类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应当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打击力度。这实际是社会诚信建设的一个领域,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仲裁或者法院系统,在争端裁决中应当追究违约行为的责任。


旅游监督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不合理低价游”的查处,“不合理低价游”一般都会有广告宣传,找到查处根据并不难。另外,“不合理低价游”其实是有受害者的,其他正常经营的旅行社就是受害者。但鲜有同行经营者对其他违法经营者提出投诉或者诉讼的。
国家旅游局应当鼓励其他正常经营的旅行社进行维权。虽然旅游的监督机关有权主动对“不合理低价游”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如果这种查处是基于同行旅行社的投诉,可以由这些同行旅行社提供低于成本的依据,显然能够让这种查处更容易落到实处。

(来源:法治周末)


何红锋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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