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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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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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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9:28:49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老朽在33楼中说了:
“老朽以为,河北的做法是可行的,只是对其中的随机抽取的操作,老朽是不赞同的。”
老朽感兴趣的是,由招标人合理定价,即,由招标人规定投标价。
老朽还曾指出,要真正做到“合理”是有难度的,对造价师提出了高要求。
.......
   撇开“随机抽取”、“法定代表人到场“这些弊端,不可取、违法规定之外。
   “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以所投工程专业类别所有标段的招标人的合理定价作为投标报价,并对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确认。” 您可以说,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的因素有两大类,其一是价格因素,其二是非价格因素。我们这次只评非价格因素。
  我认为同样是违法的,不可取的。
   违法或者不可取的地方有以下几点:
   1、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水平更高,也按照计价规范、......,出来的合理定价,这仅仅是代表市场的平均水平,甚至可以说是招标人的意愿。至于”合理定价“的问题,可以看看22楼qinl网友的观点:只有在竞争中产生的价格,才有可能产生和判定是合理的。
  2、规定了最低投标限价。违反了《实施条例》第27条第3款最后一句话的规定。其本质其实就是违法《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这个可以看看24楼高老师的观点:
去掉了竞争,也就去掉了《招标投标法》的灵魂。

      3、非价格因素的评审,审啥呢?投标人过往业绩、项目负责人的过往业绩、财务状况等?这些因素,个人认为,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尺度非常难统一,投标文件对这次要求的提供的相关资料非常难考证,评审“人为”因素非常大。仅仅通过这样评审,更容易产生FB,也就是我说的“利欲熏心”。

      

   再看看第26条:
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承诺,向招标人提交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和主要机械设备、试验检测设备清单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红色部分,都是评标结束后的事情。你思考下)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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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08:27:25 |只看该作者
一、老朽再次声明,在任何招投标活动环节都不赞同“随机抽取”,包括组建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腐败,在腐败泛滥的大环境下,随机抽取是可以理解的,但理解不等同于赞同。
  
二、老朽也不赞同河北的“合理定价随机抽取评审法”中的随机抽取环节,但对“合理定价”是赞同探索和实践的。
  
三、的确,招标的灵魂是竞争。但是,招投标中的竞争因素,价格不是唯一的,所有的非价格因素也都是竞争因素。目前,大家习惯于固化(或基本固化)非价格竞争因素,把价格作为最主要、最重要的(权重70%以上)竞争因素。在目前的大环境下,这种模式的弊端主要是:1.低于成本价的恶性竞争;2.串标围标行为时有放生;3.中标价高于市场价屡见不鲜。
  
四、河北方法的做法是,固化(或基本固化 )价格,让投标人在非价格因素范畴内展开竞争。如果,招投标全程设计科学合理,固化的价格真正合理(对造价师提出了高要求),这样的竞争依然是激烈的!河北方法的优点是:1.避免了低于成本价的恶性竞争;2.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串标和围标的发生;3.招标人可以确保获得一个合理的价格(前提是,招标人的合理定价是真正合理的)。
  
五、河北方法对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合理定价“不合理,非价格竞争因素的设置不科学,都将导致招投标活动的失败或达不到预想的效果。
  
六、河北方法对评标委员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价格谁高谁低,比较好识别,非价格因素的差异和优劣是需要真正坐下来认真分析比较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恐怕要改变目前那种烦躁的心态。

七、中国招投标活动从价格的比拼转向非价格因素的比拼,是一个质的变化。这种变化既是创新的结果,更是一种无奈的结果!


高注 :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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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09:48:11 |只看该作者
    "非价格竞争因素"评审在河北的方法中已经形同虚无,被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砍得只剩下“资格评审”这点内容,连起码的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也不用评审。
      这样的评审有何实际意义?这种方法是不可行的。这个观点我在5楼帖中已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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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09:54:08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非价格竞争因素"评审在河北的方法中已经形同虚无,被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砍得只剩下“资格评审”这点内容,连起码的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也不用评审。这样的评审有何实际意义?这种方法是不可行的。
方法本身的属性与具体部门的实际操作是两回事。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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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楼层,该帖已经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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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10:16:12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方法本身的属性与具体部门的实际操作是两回事。 (2013-07-28 09:54)
河北的评审方法不是强调“非价格因素评审”的方法,是一种简单、低级、形式化的方法,严格说来是违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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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10:17:48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方法本身的属性与具体部门的实际操作是两回事。
   确实是两码事!(您在41楼中提到要继续探索和实践,个人认为没有必要,有空再跟帖回复)

    但对方法进行继续探索其实是建立在实践上的,而且,我们是在跟住主体帖展开讨论的。

    您的观点,已不针对本帖子(河北交通)了,上升到“合理定价评审法”的探讨。也就是说,坛友再和您展开辩论,站在的角度不同,辩题都变了,辩论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建议您另发主体帖,专门探讨“合理定价评审法”。

    by the way,我真心希望所有坛友,特别是版主们,不要因“团结”两字凝固了自己的思维,“剥夺”了您大胆说出跟帖的权利。“真理”是在辩论中产生的。坛友们的进步,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辩论获得的。反正,就我个人而言,不喜欢“一团和气”的论坛,喜欢就一个问题辩论到底,讲透彻为止,这个过程,学习提高是最快的,学习的效果也是最好的。 在这方面,我建议版主们向钱老学习。我也相信钱老在辩论中也有很大的收获!
   
    百花齐放、各抒己见,激烈的辩论,乃是论坛、社区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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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11:46:38 |只看该作者
    首先声明:本人尊重钱先生对招标、评标等议题的思考,但不认同钱先生的结论。

   钱先生认为:“标”的含义是“价格”,投标人竞争的就是“价格”,评标也就是评审(评议)“价格”。
    那么,对于评审因素来说,就只有“价格因素”了,而无“非价格因素”了。

    河北的办法因其“价格已定”,不存在着价格的竞争,也不存在对“价格”的评审或评议,因而其评审的内容就只剩“非价格因素”了。

    如果“标”的含义就是“价格”,那么,河北的做法还是招“标(价格)”吗?其评审办法还是“评标(价格)”办法吗?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标(价格) ”都不存在了,还能称得上“招标(价格) ”和“评标(价格)办法”吗??

    既然连是否可以称得上“评标(价格)”都值得质疑,那钱先生所说的“评标方法是可行的”、“评标时主要是评价非价格因素”等观点又从而谈起?

    个人谬见:钱先生的观点确有自相矛盾之处。

    如有不对,请批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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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11:59:47 |只看该作者
怎么说好? 什么是真正的辩论?
而不是狡辩(偷换辩题、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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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12:56:22 |只看该作者
      这个办法有用过、见过的大侠,能不能将具体实施操作的步骤给俺讲一下,俺没用过、没见过,确实没看懂。

       俺知道的抽取的一般都是投标人太多的通用技术条件的小工程项目,甚至于直接中标就靠“抽"了。高速公路有些大。

       至于招标人定个合理价格,再评技术标,倒是可以一试(有些计划经济的意思),但确实是得看合理价格是不是合理,貌似木有看到技术标评审的条款。

       想知道具体怎样操作滴,学习下。存在就得整明白。

       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应该改,加大。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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