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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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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用必须参加开标 何红锋 有何教授新答复【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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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0:51:29 |只看该作者
投标行为是民事行为,是可以代理的民事行为,依法不是与身份有关的必须本人亲自参加的行为,不能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

是否法定代表人亲自作出可以代理的民事行为完全是该单位的自主权,依法不能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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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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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0:21:26 |只看该作者
法人代表都是领导,忙得很,有些全国性的公司一天好几个标投,法人代表劈成N份都不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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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09:21:05 |只看该作者
转发 何红锋教授对 学以致用网友 的答复


        对何教授认真答复网友的意见,表示诚挚的感谢 !!

高先生,我对学以致用回复如下:

我在《中国经济导报》(2013627日)发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用必须参加开标》一文,被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招标采购社区”总版主gzztitc先生,转帖到了社区(被被 heluhua 设置为精华)。gzztitc先生转帖时说明:“转载者注:原作为跟帖转发;考虑到此文的重要性,现单独转发,供大家参考。”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用必须参加开标 何红锋 【转贴】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_必联旗下企业采购、招投标专业互动社区 - Powered by phpwind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2684


转帖后,引起多位网友讨论,但大多持支持的态度。现对学以致用 网友的跟帖 ,讨论如下。

学以致用:1、建议修改文章的标题,标题《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用必须参加开标》与文章内容不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用必须参加开标”,也许我的理解能力有问题,我认为从字面理解,这标题很容易理解成: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进行参加开标,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也可以不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是否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是招标人的权利,取决于招标人意思自治。

显然,标题与文章内容大相径庭。建议改一改标题。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未完,先吃饭,待续)

何红锋:我给《中国经济导报》时,我自己给文章的题目是《不能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编辑改为了现标题。改为现标题后,含义确实有些变化。

学以致用:2、在引用法条说明是否参加开标是投标人权利方面,个人认为可以看看《招标投标法》第35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个人认为第35条起码能说明:招标人没有要求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的权利,反而有义务通知投标人参加开标。

法律的效力比规章高很多,更有说服力,所以不需要引用27号令。从而就没有作者的疑虑,货物招标与施工招标有何区别,为何30号令没有相应规定(还有2号令呢,对吧)。

何红锋:从《招标投标法》第35条的规定只能法得出投标人参加开标是权利,但得不出出投标人参加开标不是义务的结论,因此,我没有引用《招标投标法》第35条的规定。

3、有些观点认为,投标人参加开标不仅仅是权利,还是义务(原文表述)。

其实不是作者提到的: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如果投标人不参加开标,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者说明时,投标人将无法澄清或者说明。

想想时点就有问题,开标和评标分属于招投标活动的两个环节。开标后,不等于马上评标,投标人不可能呆在开标现场等着澄清或者说明。再有,澄清或者说明都要求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

在业界确实有些观点认为,投标人参加开标不仅仅是权利,还是义务。是因为:投标人参与开标监督工作下,监督招标人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可堵塞在开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漏洞。而且可能还有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好的工作。即监督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属于义务。(当然业界认为参加开标不仅仅是权利,还是义务的,同样不认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

对于此问题,个人理解:监督,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而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至于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投标人也可以从诚实信用原则相信招标人不会侵犯自己的权益。

何红锋:我想,对于这个问题,你已经给出了结论。但是,明确投标人参加开标不仅仅是权利,不是义务,这是一个重要的结论。这是投标人可以拒绝参加开标的法理基础,也是不能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的基础。

2013-07-23 何红锋

     高注 :色彩是本人加描的;段落和字体是本人做的,以区别疑问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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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08:48:40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用必须参加开标,是可以参加开标,也可以不参加的意思。加“必须”说明有外部强制要求的意思,整条理解,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参加开标,也可以不受外部约束不必亲自参加开标。
  您说的外部约束是指?
     法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
      或者法条更直接规定: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开标。
        这是否属于外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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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08:00:3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谈谈本人对此文章的粗浅见解和建议:
   1、建议修改文章的标题,标题《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用必须参加开标》与文章内容不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用必须参加开标”,也许我的理解能力有问题,我认为从字面理解,这标题很容易理解成:法律没 .. (2013-07-21 12:31)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用必须参加开标,是可以参加开标,也可以不参加的意思。加“必须”说明有外部强制要求的意思,整条理解,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参加开标,也可以不受外部约束不必亲自参加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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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1 13:19:59 |只看该作者
3、有些观点认为,投标人参加开标不仅仅是权利,还是义务(原文表述)。

   其实不是作者提到的: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如果投标人不参加开标,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者说明时,投标人将无法澄清或者说明。
    想想时点就有问题,开标和评标分属于招投标活动的两个环节。开标后,不等于马上评标,投标人不可能呆在开标现场等着澄清或者说明。再有,澄清或者说明都要求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
    在业界确实有些观点认为,投标人参加开标不仅仅是权利,还是义务。是因为:投标人参与开标监督工作下,监督招标人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可堵塞在开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漏洞。而且可能还有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好的工作。即监督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属于义务。(当然业界认为参加开标不仅仅是权利,还是义务的,同样不认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
    对于此问题,个人理解:监督,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而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至于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投标人也可以从诚实信用原则相信
招标人不会侵犯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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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1 12:59:18 |只看该作者
  2、在引用法条说明是否参加开标是投标人权利方面,个人认为可以看看《招标投标法》第35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个人认为第35条起码能说明:招标人没有要求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的权利,反而有义务通知投标人参加开标。
    法律的效力比规章高很多,更有说服力,所以不需要引用27号令。从而就没有作者的疑虑,货物招标与施工招标有何区别,为何30号令没有相应规定(还有2号令呢,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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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1 12:31:09 |只看该作者
   谈谈本人对此文章的粗浅见解和建议:
   1、建议修改文章的标题,标题《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用必须参加开标》与文章内容不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用必须参加开标”,也许我的理解能力有问题,我认为从字面理解,这标题很容易理解成: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进行参加开标,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也可以不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是否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是招标人的权利,取决于招标人意思自治。
    显然,标题与文章内容大相径庭。 建议改一改标题。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未完,先吃饭,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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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23:31:23 |只看该作者
道理都懂,理由说了千百遍;这症结,不在普法宣传不够。

       症结在执法者;准确地说,在建设系统执法者;更准确地说,在建设系统那些委托执法单位的执法者。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管他什么法律,就这要求,不照办就不行!在现场管施工队,管惯了,给惯出来的坏毛病。

       个人看法,也许不对。

       有建设系统的同仁可以出来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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