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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pp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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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案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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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15:45:18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实际案例。

希望大家以“对事不对人”的的态度,深入进行分析;而且,最好不仅提出问题,还进一步给出答案,包括应该正确的写法。

案例分析,也是考验自己能否结合实际,正确运用“理论”的重要因素。

将来的“招标师”水平考试,也会对此有所考核查的。

我暂不给评分;但是,希望更多的网友像汉瓦那样,引用法律法规条文,进行分析。一次可以少分析一点,多发言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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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16:12:56 |只看该作者
新年伊始,楼主happy1 一贴激起千层浪!
关于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的有关情况如下:
合肥市政府于20073月颁布了126号令《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26号令规定,在合肥市的“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行使市本级、市辖区、滨湖新区、政务文化新区和开发区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综合管理、监督执法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市招管办下,设立合肥招标投标中心126号令规定,“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
126号令还规定,“第五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市辖四区、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的下列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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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16:18:42 |只看该作者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条款说明
招标公告,是招标人具备施工招标条件后,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的,并表明招标人希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前来参与投标的要约邀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给出了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格式,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此格式,采用填空方式进行编制。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填写说明]

首先应在公告标题中填写本招标工程的项目名称和标段名称,项目名称应采用有关机关批文中的项目全称。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己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公告第1条招标条件

是说明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要求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业主名称、资金来源、出资比例、招标人名称,涉及名称的应全部采用全称。如本招标项目无需有关部门批准,则可以“/”填写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的空格中。

这里的“业主”指具有项目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金来源”,是指项目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利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或其他资金投资。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_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第2条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是简述本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等,以便潜在投标人概略地知晓招标项目的情况和招标范围,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

建设地点是指项目的实施地点,应具体到市(县)区、路,对于是否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等问题应明确,计划工期应明确总日历天数,如有计划开竣工的日期也宜告知清楚。

规模是指项目的工程类别、工程量、投资额、结构类型等。

招标范围应明确具体施工的是结构工程还是装饰工程,主要实施的施工内容等。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_(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_(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第3条申请人资质要求

3.1款是招标人对投标人资质类别、资质等级以及以往业绩的要求。

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应以建设部颁布的施工企业等级标准确定,业绩要求中可以提出要求申请人具有类似招标工程的业绩情况,并可对申请人的业绩作一定的数量要求。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2款是告知潜在投标人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接受,还应对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提出具体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3.3款是告知潜在投标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

说明如果招标工程是划分标段的,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划分标段的工程一个标段或多个标段的预审,或者只允许其申请一个,具体是哪个工程或哪个标段的工程,招标人要在本款中填写清楚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_年  _月_  日至_    _月  _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_   时,下午   _时至_  时(北京时间,下同), 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4.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_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_日内寄送。

第4条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款是告知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应详细填写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和具体地点以及时间,时间应以北京时间为准。注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4.2款是告知招标文件的售价。招标文件售价应合理,应以印刷装订的成本定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3款是告知招标文件的邮费和手续费的标准和寄送时间。如资格预审文件为赠送,可以将有关售价以“/”代替,或填写“免费”字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分,地点为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5条投标文件的递交

本条是告知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接受投标文件的具体地点,并强调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填写截止时间时,需要考虑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的足够时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_(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第7条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条是告知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名称,并应注明发布时间和版面(如已知),不同媒体发布的,需要注明不同媒体的版面(包括网络地址)。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  子  邮 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第7条联系方式

本条是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详细的名称、具体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网址、开户银行、帐号(以便于申请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汇款等)等信息。最后应当注明公告发布的具体日期。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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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16:56:24 |只看该作者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看Laochan的回复是合肥市指定的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先不说其代理资质是否有,单说“指定”貌似已违反公平竞争的相关法律。

——缺少项目批准单位,批准文号?

——领导小组办公室?好象不是法人,那么权当其以“其他组织”名义招标,带来的问题是:其他组织的上级是什么?是安徽省合肥新桥国际机场?

——路基的结构类型、主要材料应该介绍。排水指排水沟还是排水管(材料?)

——工期要求没有明确?

——市政项目由公路施工单位投标貌似不具备资格,这个行业主管部门那边通不过。近3年内的时间概念不明确,“类似”应明确规模或性质等,“大建设先进施工企业”是什么性质企业?貌似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造师貌似已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如另需要中级职称,是否应明确专业?“近三类似年业绩”也需明确时间和规模等。

——既然是资格后审招标,此所谓报名时间应该已是招标文件出售的时间了,应明确为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同时应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建议此公告参考《标准文件》的公告格式修改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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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1:21:19 |只看该作者
   对一则实际的招标公告的评析



              2009 1 7   gzztitc




感谢happy1,给大家提供了一个现实的好案例!


(happy1的“招标公告案列分析”请参看: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22672&fpage=0&toread=&page=2


下面,分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第一方面:评判的依据:



    依照本人的理解,依照本人的观点,进行这样的案例分析,必需“有依据”的分析,也就是说,要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各个主管部委的政令来分析,看看他那些地方做的是对的,哪些是不对的,又应该如何去做。


应该知道的,还有:如果发生分歧和纠纷,导致法律诉讼,可能各个部委的政令,不一定能够成为法庭判案的依据。因为,部委政令的法律阶次比较低。可能需要更多地注重事实。但是,对于我们从业人员,对于可能进行的“采购招标师”考试来说,掌握具体的有关政令还是很重要的。


主要的政令包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4号)


原国家计委 2000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原国家计委 20004号令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 2000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原国家计委 200029号令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20015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2001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



而其他地方的政令和文件,不足以替代国家的法律和部委的政令。



根据目前我国的现状,在进行招标公告等问题的实例分析的时候,首先要搞清:它是属于什么类别的项目,是“政府采购”,还是“法定的必须招标项目”?不同的类别,可能分别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施行不同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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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1:22:17 |只看该作者
第二方面:具体的招标公告问题分析



根据本项目招标公告反映的情况,应该算是法定的招标项目,而且,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超过了规定的200万元的限额。它是一个工程项目;如果是属于政府采购的话,按照政府采购法第4条的规定,也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所以,上述原国家计委(现发改委)和建设部的各种政令,都是适用的。


本具体项目的“招标公告”,有如下 大问题:


第一,招标人不符合要求。



按照“招标投标法释义”的解释第八条:


【【释义】本条对“招标人”这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即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这一条件有二重含义,一是其设立必须合法,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根据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2)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企业法人)或经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之人格的标志,也是其商誉的载体,应包括所在地、责任形式、经营范围等内容,以便于交易相对人联系和识别。法人组织机构的健全是其开展正常活动的必要条件,应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察机关等,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够产生并得到正确执行。为确立一个活动中收地同各方面进行联系,开展业务活动,法人必须拥有自己的场所,包括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以及分支机构所在地。(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债务的担保手段。】


本人的理解:这4个条件要求“招标人”应该是具有“实体”性质的。


而本案例中的“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建设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如大家怀疑的,是个什么性质的?是政府部门的一个临时机构?反正不符合上述要求。

    第二,项目的审批和资金落实没有提及


    按照“招标投标法释义”的同一条文的解释,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也就是说,【所谓“提出招标项目”,即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招标”,指提出招标方案,拟定或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等。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仍被视为招标人“进行招标”。】



第三个问题:没有提及在“法定制定媒体”上,发布同样的招标公告。



第四个问题:这个“合肥新桥国际机场临时工作通道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公告,是一个“四不像'的东西,既不像”资格预审”公告,也不像一般的招标公告。
   
除了“招标编号”以外,诸多的内容不正确或者缺乏:


▲ “招标人”不正确;没有“机场”的法人单位吗?



▲ 项目是否批复?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招标内容,即工程概况不清楚,在没有看到图纸以前,没有交代任何情况;



▲ “类似工程”的业绩要求,同样也看不明白;资质把两种“市政”与“公路”混为一谈;



▲ 没有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以及地点等必要的情况说明;



▲ 既然是“资格后审”,为什么又写“报名”,而且,要求“身份证”,不明不白;



▲ 【报名时间:2008年12月31日--2009年01月07日 】只有8天(还不算节假日),没有体现法定招标需要20天等标期的要求;



▲ 【招标文件(含光盘)收取成本费人民币500元】,是否过高?怎么算的?



▲ 【图纸及其它资料收取成本费100元,以上文件售后不退】。一般情况下,图纸等资料是收取“押金”,投标时,退还各自的图纸或者押金;



▲ 【外地建安企业在合肥招投标中心投标并中标后必须在合肥市注册子公司,以子公司名义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



这是什么意思?中标者不能签订合同,符合法律的那一条规定!?再者,成立子公司后,那应该是独立于母公司的一个单位,还具有原先投标者的资质,业绩或者其他任何优越的情况吗?如果不成立这种子公司,还能签订合同吗?那样,算是谁违约呢?




▲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有招标代理的资质吗?是哪个部门颁发的?编号如何?



……   ……



看了这个“招标公告”,本人是感到有点云山雾罩,实在弄不明白:待到上述报名日期之后,还有没有“开标时间”?还有没有“评标委员会”?还有没有招标结果公告或者公示?……  ……



本人觉得,除了上述“公告”以外,其他许多许多,成为“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诚然,汉瓦的提议,让其按照《标准文件》的格式来修改,是一个非常好的建议;但是,本人以为,事情可能远比汉瓦所想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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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1:25:57 |只看该作者
第三方面 原因初探



本人最早的考虑是,编制这个“招标公告”的人员水平太低,一个公告出了这么多的错误,实在是少见。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事业的迅猛发展,从业人员水平的不适应问题,也越来来越突出。目前,国家人事部和发改委已经着手进行“招标师”有关考试的准备工作,打算从考核“水平”开始,过渡到“职业资格”的考试。尽管,各部门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资格考察并颁发证书,但是,在有资格的单位内部,具体从业人员的水平不一定都是合格的。



具体说道该招标中心的同仁,也许人少事多,根本没有时间好好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一些概念似是而非,那就难免出各种差错。



本人的这个想法,也许也是错的。本人又查阅并下载了几个其他的招标公告。除了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公告比较正规以外,其他的招标公告与此基本类似。



这样,本人就觉得:这不是一两个人的问题了。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招标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严重问题。



  对于该统一招标中心而言,本人在两年前,看到126号文件后,就曾经应laochan的要求,写过一篇文章:《乌托邦的设想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 ;而该市通过媒体介绍招标投标的改革,也委婉的否定了本人的意见。如今,两年的时间过去了,情况怎样?
  
  据该市的一位领导讲:“在这两年来,我们完成了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建设,制订了一系列的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制订了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市政府的126号令,市委、市政府的[2008]20号文件,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的[2008]6号文件等,这三个文件是全市招投标工作的主要定位文件,建议三县的同志要认真地学习一下这三个文件,深刻体会市委市政府为什么要作出招投标体制的改革,我市招投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我们招投标体制改革后的效果如何?要通过这三个文件的学习,再结合上面三个问题思考,这样我们就会对2009年工作的方向、工作的力度以及领导班子、全体同志统一思想认识非常有利。


  围绕着这个问题,我举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合肥市招投标体制改革两年来一共运作了将近5000个项目,这5000个项目的预算、概算、标的总额应该是533个亿,那么这5000个项目、500多个亿的交易额,节约率大概在20%的水平,也就是说,我市招投标体制改革以后两年的运作为政府节约了宝贵的资金,是100个亿。那么100个亿的概念是什么?今天上午我查了一下统计资料,合肥市2004年全市的财政收入是105个亿,那么就是说我们两年5000个项目的运作,节约和增值的资金价值相当于2004年全市的财政收入。如果说用金寨路高架桥来做例子,至少能够再建7个金寨路高架桥。这个例子说明,招投标体制是有效的,是出成效的,招投标体制的改革,提高了我们为全市三大推进的效率,在一要快、二要规范方面做出了很多创新,对一些特殊事项如何办理提出了一些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我市招投标体制的改革,提高了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效率。”无需再解释,成绩是大大的。


  在该全市统一招标中心的网站上,本人看到了如下的网页:


  关于政策法规:请看截图:

合肥工程招标政策网页01.jpg (297 KB, 下载次数: 29)

合肥工程招标政策网页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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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1:27:21 |只看该作者
如果对截图看不清楚,请双击,打开新的网页……

我们平常常引用的多部委政令,是不是少了一些?


不规范的招标公告,意味着不规范的操作,意味着可能存在着诸多的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问题。由于我们不知道详情,不便于猜测而进行分析;但是,我们有理由怀疑:取得的节约资金20%的成绩,不是招标投标的结果,而是该市领导的功绩。

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没有很好的学习,引用部委政令的情况下,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是原则的规定和法律条文;尚未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在这时,部委的政令,起到了细化法律条文的结果,使大家做事情有了一定的准则。虽然,如果进行理论探讨或者意见征询,本人也会提出上述政令的一些不足或者缺陷;但是,人们不是否定它们,不是“另起炉灶”那样会出大问题。在该市,在没有部委政令的指导下,招标公告和其他事物的做法,五花八门,就是一个明证。


Laochan 说过一句名言:《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发改委的“法律”;《政府采购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财政部的“法律”。





  人们迫切希望我国的采购招标工作统一,健康的发展。但那是在法律法规统一的基础上的统一,是有关各个部委高度协调情况下的统一。


该市自行“突破”的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市场,不知道如何去协调各个部委以及下属机构的工作,不知道对于这种不规范的招标公告,该由哪个部门去监管和纠正?


如果联系到该公告的最后一段要求,即中标人必须成立“子公司”,而且以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人们会自然的认为:这只不过是利用权力,建立一个与世隔离的“桃花源”,甚至是与世隔离的“独立王国”而已。


如果,该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被中国的30个省和几百个市级地区照搬,每个地区都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自己的省市成立“子公司”才可以中标和执行合同,那么,全国统一的采购招标投标市场,何时能够实现?


个人分析意见,仅供参考;如有错误,欢迎批评指正!


附:另外的几个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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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1:28:12 |只看该作者
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施工便道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08-12-29 17:48:16 点击率:435 来源:
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施工便道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受安徽省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建设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现对“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施工便道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招标编号:2008GCFZ0995


2、项目名称: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施工便道工程监理


3、工程地点:肥西县


4、建设单位:安徽省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建设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5、工程概况: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巡场道路工程,总投资约1000万元


6、项目概算:46.5万元


7、招标类别:服务-监理


8、标段划分:




共分为1个标段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资质:市政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或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



2、项目经理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近5年内具备类似工程施工监理业绩且不得有在建项目


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三、报名或领取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081229--20090105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兴泰大厦二楼2003


3、报名资料:身份证



四、联系方式:


单位:合肥招标投标中心


地址: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二楼(长江剧院对面)


本项目联系人:吴玉桦


电话:0551-2692085


传真:


邮箱:


邮编:230001


五、其它事项说明:


招标文件收取成本费人民币200元,售后不退。



保存时间:2009/1/5
原标题: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施工便道工程监理招标公告-合肥市招投标中心
http://www.hfztb.cn/www/gcjy_jy/174915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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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1:30:43 |只看该作者
合肥建设工程学校一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09-1-5 15:00:35 点击率:118 来源:


合肥建设工程学校一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受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委托,现对“合肥建设工程学校一期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招标编号:2008GCFZ0840


2、项目名称:合肥建设工程学校一期工程施工


3、工程地点:市区


4、建设单位: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5、工程概况:本工程包含四个单体,总建筑面积94013平方米。其中:学生公寓12#楼:建筑面积33374㎡,地上11层,地下1层;食堂:建筑面积11813㎡,地上4层;教学楼:建筑面积20537㎡,地上6层;实验实习楼:建筑面积28289㎡,地上8层;框架结构。


6、项目概算:15000万元


7、招标类别:施工-土建


8、标段划分:


共分2个标段


1标段为:学生公寓12#、食堂;


2标段为:教学楼;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资质:投标人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企业近三年内有类似工程业绩)。


2、项目经理资质:注册建造师为房建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且不能有其它在建工程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


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三、报名或领取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090105--20090111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兴泰大厦二楼2004


3、报名资料:报名本人身份证



四、联系方式:


单位:合肥招标投标中心


地址: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二楼(长江剧院对面)


本项目联系人:梁厚兰


电话:0551-2692087


传真:


邮箱:


邮编:230001


五、其它事项说明:


1、招标文件(含光盘)收取成本费人民币900(一个标段),增报一个标段需增交100元;图纸及其它资料收取成本费,待定。以上文件售后不退。 2、本项目分三个标段,本次招标第一\\二标段.投标单位可同时报名二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 3、外地建安企业在合肥招投标中心投标并中标后必须在合肥市注册子公司,以子公司名义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



保存时间:2009/1/5
原标题:合肥建设工程学校一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合肥市招投标中心
http://www.hfztb.cn/www/gcjy_jy/150132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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