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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第141期】[工程]解读国办发[2016]1号文,关于支付担保和工程结算  冰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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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08:55: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141期】[工程]解读国办发[2016]1号文,关于支付担保和工程结算



【第141期】[工程]解读国办发[2016]1号文,关于支付担保和工程结算


2016-01-22 冰临城下在线


冰临城下在线
微信号 chengben139
功能介绍 本人工程造价工作者。很简单的数字组合游戏,欢迎志同道合者交流;分享业界精英成本控的经典内容,整合前沿房企新锐观点。最实战的管理智慧,学习之道,成功之道。专注于房地产成本控制的讨论和交流。闲暇之余分享一些人生的哲理、格言等正能量。

下面我们以建筑施工单位的视角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重点内容进行整理,以便于你快速了解《意见》主要内容。
1、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2、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3、2020,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4、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5、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6、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7、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8、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9、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10、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11、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冰冰解读】
1、从以上的11条内容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支付的快捷和有效的抵制支付拖拉,打击一部分刻意的市场的老赖,同时我们也要清晰的看到,支付的不及时是一个系统的问题,不能一棍子就打死是某一个方面的问题,某一个环节的问题,有制度的、有机制的、有法律的、有道德的。
2、以上12为对建设单位的约束,从支付方进行保证;568911为对建筑施工企业也就是用工企业进行的约束,其余的是从机制、制度以及信息管理进行的约束。
3、从理的角度要看到市场的不规范和管理机制的完善和健全需要共同的努力,完善社会用工制度,加强用工管理,规范用工人员,坚决打击社会老赖,是需要一个过程。从帮扶企业来看,还是要合理的引导去逐步的规范
4、从源头抓起,无能力和无资金保障的坚决不予审核通过,保障市场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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