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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思考与困惑 22 招标,可否采用“综合评标法”来“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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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11:30: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网友建议,标题改为:(9月22日)

思考与困惑 22  招标项目和招标公司,可否采用“综合评标法”来“评价” ?

(原标题)
思考与困惑 22  招标,可否采用“综合评标法”来“评价” ?
      
目录  上  招投标中的“第三只眼”和南京睿之海公司的“可信度”评价
下  笔者的初步设想: 招标项目和招标机构《规范性可信度评价》草案

      上  招投标中的“第三只眼”和南京睿之海公司的“可信度”评价

    2004年,乘着《招投标法》颁布带来的大好形式,各地的招投标活动如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开展起来。一些有识之士,也许早就看出:招标投标这种“国际惯例”的形式,并不是天然的“反腐剂”;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与监督,它也可能“变味”,走向反面。

    2004年10月底到11月初,南京的《金陵晚报》一连发表了记者刘慧婷的《招投标层层黑幕遭遇“第三只眼”》、《招投标“第三只眼”引来多方关注》、《视招标规则为儿戏,招标单位牛气十足》、《市民爆料:一份招标文件最高能卖上万元》、《招投标游戏潜规则再揭秘》等系列文章。

    文章介绍说道(摘录):

【一位招投标公司的办事人员告诉记者,她从事招投标工作多年,深知其中奥妙,评价标准的出现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有利于增加招投标公司的公信力、公正性。她表示,招投标市场更期待诚信体制,既然已经有了评价标准,今后公司如果有涉及到公众利益的大项目招投标,他们肯定会请求第三方来作可信度评价。】

市民【蒋先生打进电话时,并没有征询评价标准的内容,倒是建议招投标项目能否向公众公开,让公众了解整个招投标的过程。
蒋先生说,总是在媒体上得知哪个局哪个处的领导贪污贿赂,这都是结果。其实在公众事业上,纳税人很想知道自己的钱怎么用的、结果如何,倘若这些项目招投标完全向公众公开,甚至公众也能到现场“旁听”招投标过程,这可以很好地制约腐败行为的产生。】

【一位自称学法律的读者一接通电话就说,他从没有见过哪家报纸这样登文章,他以前学过招标投标法,但一直没有觉得“学透”,在看了昨天的报道后,不仅明白了有“细则作用”的招投标评价标准的存在价值,而且对招标投标法也有了进一步认识。
另一位招投标公司人员则索性向记者索要文件,不论是《招投标评价标准》,还是对于项目的评价结论,只要是涉及招投标的,他统统都要。见记者有些为难,他提议能否建立专门的网站,他可以浏览网站好好学习。】

【刘先生打入电话时,情绪较为激动,表示“经常参与投标,但每次投标中所花费的各方面联系费很多,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有十年招标经验的他知道,只有关系好的单位中标概率才大,所以他很希望这种评价标准在行业内推行。
曹先生也告诉记者,有不少招标活动从程序上看完全合法,但还有不少漏洞,比如评标环境完全封闭,只有招标人心中有数,外人无法了解招标人和评标人之间的状况。还有不少招标企业有自己协作单位的存库,公开抽签时,抽来抽去都是“自己人”等等。所以曹先生希望评价标准不仅要政府介入坚持下去,还要更加完善。】
时至两年后的今天,我再读这些文章时,仍然为当时人们的正义、良知和真知灼见而感慨不已 !

随即,南京市的《依法治市网》报道了南京市司法局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的消息。

南京市的《睿之海信息研究有限公司》成立的消息,也随之被大家所知。

从报道中我们得知,《可信度评价》的想法,最早是2001年由南京市司法局公证处的同志们提出的。他们从工作中体会到,市场经济中的诚信研究,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价,对于促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落实,是十分有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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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8-28 11:31:10 |只看该作者
我在拙作《我所知到的中国招标若干第一人》中,也提到了南京睿之海公司;可惜,我不知道具体开创和负责的是谁?是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南京市WTO法律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王竟成?还是WTO法律服务中心课题负责人周睿?还是其他人?
                 
在睿之海公司的网站上,他们列出专题报道,表明《可信度研究》的一些理论依据。其中,首先是关于“劣币驱除良币”的理论介绍。这一点上,睿之海公司的介绍略显得简单,我给予补充说明:《劣币驱逐良币理论》,通常经济学上称之为《格雷欣法则》。

有文章说,【记得在香港卫视有一个叫《百万富翁》的智力竞赛,有一位参赛者一路过关斩将,脱颖而出,就在他胜利在望之时,最后一道题使他百万富翁的希望成为泡影。这道题就是:“劣币驱逐良币”又叫什么法则?

“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中一个古老的原理,它说的是铸币流通时代,在银和金同为本位货币的情况下,一国要为金币和银币之间规定价值比率,并按照这一比率无限制地自由买卖金银,金币和银币可以同时流通。由于金和银本身的价值是变动的,这种金属货币本身价值的变动与两者兑换比率相对保持不变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复本位制无法实现。比如说当金和银的兑换比率是1:15,当银由于银的开采成本降低而最后其价值降低时,人们就按上述比率用银兑换金,将其贮藏,最后使银充斥于货币流通,排斥了金。如果相反即银的价值上升而金的价值降低,人们就会用金按上述比例兑换银,将银贮藏,流通中就只会是金币。这就是说,实际价值较高的“良币”渐渐为人们所贮存离开流通市场,使得实际价值较低的“劣币”充斥市场。这一现象最早被英国的财政大臣格雷欣(1533-1603)所发现,故称之为“格雷欣法则”。

格雷欣法则实现要具备如下条件:劣币和良币同时都为法定货币;两种货币有一定法定比率;两种货币的总和必须超过社会所需的货币量。】(引自:上海电视大学金融与会计系 祝小兵副教授文章)。

【在铸币时代,劣币(指成色不足的铸币)流入市场后,交易主体逐渐倾向于收藏良币(指足成色的铸币),导致市场上良币数量减少,最终由劣币取代良币成为交易的等价物。

  在这一过程中,并非劣币比良币具有什么优越性,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交易主体寻求等价交易,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对良币与劣币交易主体普遍不具备识别能力,交易主体只能选择收藏良币,以劣币进行交易,所以信息不对称是劣币驱逐良币这一现象的根源。

  解决这一问题的机制其实很简单,建立一种机制使得在交易主体之间对于劣币与良币区别信息达到平衡状态,这样劣币就只能按其实际成色参与交易(或者无人与劣币交易),结果就会完全不同,这种促进信息平衡的机制就是“信号传递”。】(睿之海文章)

《阳光下的黑暗—从安徽博士案谈招标制度问题》一文  

该文分析了安徽高速公路公司副总工程师、博士孙江受贿案件。在分析了招投标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谈到了人们常说的部门监督等等之后,特别提到了“社会监督”问题:

    【社会监督主要体现为舆论监督,但基于招标活动的专业性及招标活动信息较为封闭,社会公众与招投标活动主体之间的信息很不对称,使得社会监督的作用极为有限,并且主要体现为事后监督,预防功能较弱,对于当事人现实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制度层面约束欠缺的情况下,招标制度的良好的初衷也只能依靠相对强势方、权力持有人的自我意识去实现了,但这肯定是不能信赖的。
在违法成本低廉的现实下,逐利的本性占据了上风,马克思曾对资本家进行这样的描述:“资本家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可以践踏一切法律,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可以冒上绞首架的危险。”其实在制度约束不力的社会中,这种逐利的心理都会存在。
完善制度规则,缩小超值“利润”空间;
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体系,提高超值“利润”成本。
让国家的资金更安全!
让纳税人的血汗用得更有价值!(稿件来源:睿之海 2004.08)】

《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制度的探讨》,该文章分析了上海市作法的优缺点,提出了改进后的《可信度评价标准》。

概括的说,该评价办法,根据“完备性”、“合理性”、“一致性”三大块内容来衡量,有着科学细致的评价标准和评分办法规定。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比较评判。

可惜,其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报告,大都是表格形式的。笔者难以保存完整并且上传。还是请大家去看原文吧。

网址是:http://www.faith-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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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6-8-28 11:32:51 |只看该作者
目前(2006年8月底),南京睿之海公司已经发表了15期研究报告。还公布了有关“白皮书”。白皮书中说道:

【南京市首份《招投标可信度评价白皮书》昨日新鲜出炉,依照有关部门2004年确定的《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标准,受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立项课题委托,南京睿之海信息研究中心于2004—2005年度,对70个南京建设重点招标项目进行了评价,总体评价结果显示:“南京地区的招投标可信度状况不容乐观”。

南京睿之海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周睿向记者介绍,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是针对近年来工程建设中出现一些不公正现象而提出的新课题。……………………

周睿告诉记者,这次所有评价的招标项目,均是使用政府公共资金的项目。他说,以往市民只知道一个大工程的立项、建设单位等基本信息,其实各项目的建设单位只是在使用纳税人的钱,这些钱使用合理与否?信用度有多高?市民却经常是一头雾水。

三大标准评判

周睿介绍,这次大型的评价工作,除了对招标文件的完备性和合理性进行可信度分析外,还对招投标行为与其公开信息的一致性进行评价。对于项目的评价,主要根据完备性、合理性及一致性来进行。可信度等级共分为四大类别,分别是:可信级别、基本可信级别、非可信级别、不可信级别。

可信度“刚刚及格”

结果显示,南京70个项目的可信度平均得分为53.13分,其中最高分为80.54分,为市政建设行业类“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监理TJ02标招标项目”;最低分为30.15分,为电力行业某招标项目。  ……………除了南京长江第三大桥交通安全设施项目招标项目、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景观照明和检修照明工程项目(JZ3合同段)招标项目、南京地铁一号线工程车站机电设备安装SA04—06标等少数几个项目外,其余被评价项目的得分均不高,其中相当一部分被评价项目得分都在50分一下,为不及格,属于不可信级别。】

据我所知,虽然南京市有关方面一直大力支持他们的研究工作,但是,他们至今仍然是艰难的起步阶段,未被广大相关人士理解的;有的人还讲,反正大家都是50多分,我们想出头也不容易,不如随波逐流吧……

今年7月8日,南京睿之海公司已经加入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为第五批会员;随着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人们对于“市场诚信”问题的认识,也提高到了新的高度。我也衷心希望:睿之海公司能够更加广泛的介绍他们的研究成果,并在推广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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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6-8-28 11:33:26 |只看该作者
下  笔者的初步设想: 招标项目和招标机构《规范性可信度评价》草案

前述南京睿之海公司的招投标“可信度评价”,属于比较正规的、科学的,也是比较细致繁琐的;同时,由于种种考虑,它只针对“招标项目”而言。

有没有比较简单的办法呢?能不能把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也包含进去呢?

笔者初步设想了一个方法:就是根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原则,选择其要点,即“规范”、“效益”、“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等要点,结合招标的“公开、公平竞争”的特点以及“诚信的原则”,提出以下建议。

所谓招标“规范性可信度”简单“综合评价法”,就是以满分100分制,综合评出具体的招投标项目得分。

把100分的内容,划分成4大板块,每一板块小计总分为25分:

  1)公开和规范方面: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去做。这里特别说明:由于现行的许多文件规定属于“政出多门”,我建议评价时,以国家“部委级别”的规定为准。25分

比如,发改委的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是“工程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某省的文件规定“工程规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就必须公开招标”;而其下属某市县文件规定“工程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就必须招标”。

我得理解是,前者属于“规范”的;而后两个不属于规范的,评价时,不给得分。

此外,还包括:是否按照规定在制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是否满足招标时间要求;是否注明资金来源以及是否“法定必须招标”还是自愿招标?
是否采用标准范本;
是否明确告知招标技术要求、评标方法和具体的评分办法;
参与投标的是否满足3家以上的要求;
评委会的组成是否科学合理;
是否及时发出中标结果公示;
是否及时签订和兑现中标合同等等。

2)公平和维护国家公众利益方面:25分

招标的方式和技术、经济条款是否做到了“没有歧视性”;是否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个投标厂商;


3)兼顾“质量”和“效益”方面:25分

是否体现了招标竞争的效果;如果是“最高价”中标,则扣除一定的分数;一般的计算方法,以“预算价格”或者“标底”为参考,取其90%的价格为标准。低于的,得到满分后“封顶”;高于者,按照比例计算得分。

比如,估算价格为100万元人民币。则计算标准为90万元。如果中标价格为90万元,则得分20分;如果中标价格是100万,则得分为20分X (90 / 100),约为18分。

特别说明:如果计划价格是110万,(因为多少总是留有余地,包括一些“不可预见费),而中标价格是110万,则不计算得分。

4)有些现象,是问题的综合反映,所以也影响着评分。25分

招标过程是否正常进行,还是在发出招标文件后修改参数而导致延期?或者因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
    招标过程中,有无领导或者其他权力部门干扰,招标机构能否排除之?

业主是否有指定中标人的倾向?招标机构能否说服业主还是屈从之?

评标委员的专业是否符合需求以及专家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招标过程中,是否有串通投标的问题,招标机构能否及时发现和正确对待?

对于招标和中标结果,是否有人“投诉”?

以上总计得分,为“招标业务“分。

    再加上“招标机构、人员”信誉度的因素,

考虑到目前国内招投标可信度的现状,暂时分为 A、B、C 、D 4档。系数分别为:

0.9   0.8  0.7  0.6 ,不可设的过高。

对于得到“最受欢迎的招标机构”或者被省(直辖市)一级评为“先进”等等的,可以列为A档;一般的招标机构,列为B档;如果某个招标项目被监管部门批评、通报或者撤销招标结果,则该招标机构(或者内部的部门)在3个月内列为C;如果上述情况在半年内多次发生,则列为 D,这就意味着该招标代理如果再不改正,可能被取消资质。
“招标规范性可信度评分”=“招标业务分” X “招标信誉度系数”

说明:初步设想,是仿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办法,把每个招标细节列上,对于不符合者,扣除相应的得分。其中,重要的项目,加注*,有一项不符合,将就扣除此类的全部得分。

但是,由于评价招标是一个系统工程,许多“假招标”又在局部程序上很难看出问题。笔者一时很难想完全。故而暂时从简。

以上,有欠妥和错误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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