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照一下国家的《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不知道:这样的处罚决定,是否只根据法院的判决,而不顾《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评标委员的处罚包括:
(A) 取消评标委员资格; (B)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对行贿的投标人的处罚,包括:
(A) 中标无效;
(B) 罚款;
(C) 取消1-2年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D) 追究刑事责任。
而上述“不良行为认定书”没有体现法律的规定。
人们应该如何评价脱离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认定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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