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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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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这个“反腐措施”为何被称为“腐败帮凶”?(上)(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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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20:45:48 |只看该作者
其实钱老的办法才是治本的措施,其它的办法是治标的措施,不明白为什么人们看不透。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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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0:02:27 |只看该作者
我接着发:

“招标”这个“反腐措施”为何被称为“腐败帮凶”?



    ——  观看央视新闻节目对合肥评标委员窝案的思考(连载)(中)



( 具体腐败的原因和过程和人们的“反腐措施”)



白岩松在节目里曾经说到:“大家说招投标是反腐败的重要的方式,招投标里头还可以更腐败,7个专家一致亮高分,这个哥们就成了。”



1)这些专家是怎么被行贿人拉下水的?



人们会问:我们不是已经采取了一些列措施,包括严格保密、开标前才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吗,他们是怎样行贿这些专家的?



据网络收集的资料来看,这7名专家中,大多在行业内德高望重者或在专业方面有所建树。其中年龄最大者为67岁的高衡初,年龄最小者为47岁的张虎。



而合肥有关部门的电梯行业专家库,据说总共只有专家14人。所以,貌似非常严格的保密制度,其实根基十分的薄弱。行贿人很容易查找到专家的信息,很容易通过认识一名专家,联系到其他专家,也比较容易通过“工业间谍”查询到某一个专家的信息。



年龄最大者高衡初,是合肥工业大学的退休教授,在自动化研究方面颇有建树;



谭燎原,53岁,1956810日出生,汉族,安徽利辛县人,大学文化,系安徽国祯环保设备制造厂电气工程师,从2002年开始担任合肥市招标中心的电梯专家评委。夏东海2002年即认识了评标专家谭燎原,后来,通过他又联系上其他专家。



   53岁的谭燎原在每次收钱时,都听到感谢你在打分时对我的帮助,这是一点意思’”这句话。而且每次所收的钱也属于零打碎敲。



  据指控,谭燎原从2002年开始担任合肥市招标中心的电梯专家评委,对电梯项目的投标进行打分。在此期间,谭燎原认识了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夏东海。夏东海为了感谢谭燎原在评标打分时给予的帮助,先后分五次送给谭燎原好处费人民币1.3万元整、三星手机一部及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商场购物卡。其中,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夏东海为了感谢谭燎原在评分时给予的帮助,请谭燎原到饭店吃饭,当时就他们两个人,饭后夏东海从车上拿了一个手提袋给谭燎原,说:感谢你在打分时给我的帮助,这是一点意思。谭燎原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事后谭燎原回家一看手提袋里装着一部没有拆封的三星牌手机以及价值2000元整的商场购物卡。 (引文完)


监察机关的指控,表明了这些专家受贿的两个特点:一个是“多数是事后而不是事先”;第二个是“多是说,一点感谢费”。



如今,这些专家们后悔不已;人们也可以狠狠地批评他们“见钱忘义”,迷失了自我。但是,客观的思考,专家们的迷途也可能是有原因的:



康力电梯,作为近年来突起的一个“民族品牌”,不断被有关部门和媒体报道:连续三年夺得民族品牌市场销售份额的第一名”;2008年“康力电梯创记录地完成订单12亿元,产值超过10亿元。”



在合肥一些高档小区的业主论坛上,有人指责开发商“原先开发商的广告和购房合同说的日立或东芝电梯,怎么变成了国产的康力电梯?”



我们可以想象,夏东海打的旗号,一定有“提倡国产品牌”这一条;包括事后给专家“感谢费”,等等,也具有一定的迷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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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0:04:07 |只看该作者
那么,随机抽取以及电脑语音通知等等措施,起到作用了吗?



由于,行贿人夏东海提前认识并且联络了这些专家,我们可以明白其作用多大?



记者了解到,为防止评审专家在评标时进行权力寻租,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由电脑从招标投标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孙伟敏也表示,在每次评标前,由电脑从专家库中随机选中参评的专家,然后再语音通知入选的专家。愿意去的话,就按1号键。



  接到参与某采购项目评标的语音通知一般在评标前半天左右发出。孙伟敏说。虽然这些程序上的设计,力图防止权力腐败滥用行为的发生,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不免被钻空子。



据指控,20087月的一天下午,孙伟敏被抽选为滨湖和园滨湖家园两个小区的电梯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康力公司再次参与竞标,评标将在第二天上午进行。夏东海得知后,请孙伟敏出来坐坐,并再次请其给予关照。果然,孙伟敏又在评标中为康力公司打了高分,后从夏东海处得好处费”4万元。20094月,合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调查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评审专家有关经济问题中,发现其受贿事实,有关部门当月下逮捕令。案发后,孙伟敏已退缴全部赃款。】



【大约在2008910月份左右,刘某被抽选为“××社区电梯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委,在“××社区电梯采购项目评标前的一天晚上,安徽迅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孟强按该公司总经理夏东海的要求,又打电话给刘某,感谢刘某在电梯采购项目评标中的帮忙,并表示他们公司会给刘某某4万元人民币表示感谢……】(引文完)



从记者的报道中,人们不难得知:“提前半天”和“语音通知”这些措施,对于熟悉评标专家的行贿人来说,是什么作用也没有,打个电话给出个“招呼”,头天晚上请吃一顿饭…… 哥们的事情就办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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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0:05:46 |只看该作者
而那个行贿人夏东海,本人只是看到2010年1月15日,法院对其一审时的一个消息,再也没有找到其他的报道。

请看图片:


电梯销售公司负责人夏东海.jpg (18 KB, 下载次数: 45)

电梯销售公司负责人夏东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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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0:06:34 |只看该作者
2)目前的“黑名单”措施管用吗?



国家大力推行反腐败的措施,不仅揭露了一批贪官,而且,揭露了评标专家这些“非公职人员”的受贿腐败问题。



目前,人们采取了许多措施。这里,不能不提到“合肥模式”。据说,那是一个非常成功的,获得不少领导赞许,值得众多地方参考的模式。



本人对此并无多少学习和探讨研究。下面,仅就合肥评标专家窝案一事,做一点点分析探讨;



在合肥统一的招标中心网站上,专门设有“曝光台”,列出有各种违法违规的“黑名单”。其中,对于行贿的投标人是这样的:



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时间:2009-9-11  



不良行为认定书



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庐刑初字第164—167173175176],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夏东海、销售经理孟强在电梯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现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你公司2年内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并予以披露。



                                合肥市招管办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原标题: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http://www.hfztb.cn/hfzbtb/InfoDetail/?InfoID=18df2869-aeaa-40b9-8dda-14887d5122e5&CategoryNum=00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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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0:07:36 |只看该作者
我们对照一下国家的《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不知道:这样的处罚决定,是否只根据法院的判决,而不顾《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评标委员的处罚包括:

     (A) 取消评标委员资格;
    (B)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对行贿的投标人的处罚,包括:



(A) 中标无效;

(B) 罚款;

(C) 取消12年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D) 追究刑事责任。



     而上述“不良行为认定书”没有体现法律的规定。



人们应该如何评价脱离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认定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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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0:09:24 |只看该作者
529日,本人查看了合肥招标中心的网站,在“曝光台”一栏中,看到如下的信息:



对于评标专家方面:(截图)


合肥招标中心曝光台 评标专家.jpg (600 KB, 下载次数: 45)

合肥招标中心曝光台 评标专家.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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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0:14:44 |只看该作者
本人没有找到上述7名被判刑专家的名字;



对于投标人方面:(截图)



从外界查询到的曝光投标人康力电梯的信息:





从被曝光的投标人名单中,看到列有“安徽康力电梯”的名称,内容即上述“不良行为认定书”。

曝光康力电梯信息已经不存在.jpg (346 KB, 下载次数: 50)

曝光康力电梯信息已经不存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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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0:17:47 |只看该作者
3)初步探究“信息不存在的原因”;探究处罚是否落实



本人百思不解:为什么曝光的信息不存在?



经过简单的搜索,看到了一则2010年关于康力电梯预上市(转载者注:现在,康力电梯已经上市,在20105月底的市场价格大约是27)的公告。公告里面特别提出:



    (七)其他问题


2009 9 9日,合肥市招管办因发行人的投标代理人夏东海、孟强在电梯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采取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对发行人作出了不良行为认定,将发行人上述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停止发行人及夏东海和孟强2年内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



    2、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及夏东海的关系


  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夏东海个人及其家属投资的企业,该公司是发行人在合肥地区的代理商之一。


  夏东海及其销售经理孟强涉嫌在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投标的长江路隧道改造等两个项目和代理发行人投标的阳光花园等四个项目中,存在采取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3-1-27


  其中,发行人在阳光花园等四个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曾授权夏东海作为投标代理人协助进行有关投标的事宜,授权范围为代为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合同执行等活动。但发行人并未授意及参与采取不法手段谋取中标,对夏东海及其销售经理孟强的不法手段并不知情。



  发行人认为,由于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在合肥地区具有电梯安装、维保资格的代理商,若发行人在当地的采购项目中标,将会使该公司因此而取得发行人所销售电梯的安装、维保业务,从而获得经营利润。由此,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夏东海及其销售经理孟强在发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自行投标以及代理发行人投标过程中,私自违反了发行人代理商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的相关评审委员会成员采取不法手段以谋取中标。


  2)发行人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在知悉不良行为认定事项后,迅速对此次事件采取了相应处理措施:


  1、发行人分别于20099 10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于200910


  22日召开了紧急营销会议,要求加强对代理商的监督管理,强调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杜绝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


  2发行人于20099 10日终止了与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关系,取消了其代理商资格,责令该公司名称中不得再采用康力电梯的字样并相应变更公司名称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变更名称为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3、发行人依照公司内部规章,对公司内部有关在代理商监管工作方面责任人员作出了相应处分。


  4、发行人于2009109日,向合肥市招管办进行了当面陈述申辩,认为发行人不应对代理商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行为负责,合肥市招管办应撤销有关不良行为认定行为。



事后,合肥市招管办及时撤下了其在合肥招投标中心官方网站中的公开披露信息】(引文完)



本人阅后,明白了行贿人“安徽康力电梯”不是目前的康力电梯;而且,明白了合肥招标中心撤销某些信息的部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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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10:18:48 |只看该作者
但是,新生的疑问是:



甲:【发行人(转载者注:指的是康力电梯总部)在阳光花园等四个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曾授权夏东海作为投标代理人协助进行有关投标的事宜,授权范围为代为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合同执行等活动。但发行人并未授意及参与采取不法手段谋取中标,对夏东海及其销售经理孟强的不法手段并不知情。



人们常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制造厂授权书》都是评价投标文件的关键性条款,没有或者不符合要求,必然是“废标”;但是,他们只是表示投标授权吗?中标,有了成绩,自然是授权人的功劳;反过来,出了问题,授权人说都是被授权人的责任,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乙:既然,行贿人,即受到处罚的安徽康力电梯,不是康力电梯总部,那么,有什么信息必须撤销或者删除呢?



丙:公告介绍了康力电梯总部于2009年的910日终止了与”安徽康力电梯“的代理关系;并说明它更名为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似乎不再与康力电梯总部有任何关系。对“安徽康力电梯”的处罚落实了吗?后者的表现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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