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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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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11:28: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王淑波 潘国武 吴祖岭  来源:《中国招标》周刊
 
  资格预审是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一个重要而又必不可少的环节,它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招标的目的能否实现,它的过程是否规范又集中体现着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早在1997年交通部就颁布实施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该办法对资格预审的程序、内容、资审方法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和实施后,交通部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应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对规范资格预审工作、保护公平竞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不少难以解决的争议和问题。本文针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就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采用的资格预审办法作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

  现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采用的资格预审办法

  由于1997年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在实施期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如《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原办法在实际运用中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交通部于2006年2月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颁布实施了新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修订后的《办法》针对当前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可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新办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明确规定资格预审评审办法采用“通过与不通过”的评审办法(包括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或综合评分法)。但现行的综合评分法与原办法规定的评分法是不同的,前者界定了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总得分值,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的最低总得分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因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是没有人为限制的,本质上属于“通过与不通过”法的范畴;而后者是对同一个合同段的申请人,按照资格总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推荐4-8家单位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本质上不属于“通过与不通过”法的范畴,因此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2.提出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备选人员的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中应提供备选人员,使施工单位在人员调配上有一定的灵活度,也增加了中标后合同的约束力。

  3.把原评标阶段需要对投标人审查的内容,如技术管理、施工能力、信誉情况、施工组织计划等前置于资格预审阶段,简化评标工作。

  4.资格评审引入专家评审。资格评审工作由不少于成员总量二分之一的专家参与,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保证资格评审工作的公正、专业、严谨。

  5.不再限制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数量。原办法限制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数量为4-8家,使一些不法单位围标和串标有机可乘。为有效防范围标和串标行为,不再限制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数量,通过单位的数量由评审的实际情况确定。

  6.对母子公司及与项目关联企业申请资格预审提出要求,规定了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不得申请该项目的资格预审。

  7.资格审查工作引入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的先进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出具备条件的,资格预审文件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售;资格评审工作中结合交通行业施工企业信息网,对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进行查询,若经核实,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现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现行办法未提出投标人申请多合同段资格预审的评审方法和原则

  为了体现招投标的经济性原则,应允许投标人提出中一个以上标时的优惠方案,因为对于投标人而言,在同一项目中如果能中一个以上合同对于其资源配置来说更为经济,因此世行和亚行项目是鼓励投标人进行多合同段投标的,并以对业主的利益最大化为多合同评审和组合标评审时的唯一原则;而现行的国内公路工程招标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有些方案还会使招标人的利益和国家利益无形中受到损失。该项内容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做出更加具体的说明,并作为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

  (二)现行办法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未提出具体的评审办法

  对于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现行办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进行评审,因此实际操作中下列三种解决方案均符合现行办法的规定:1)均不予通过资格预审;2)选择其中一家通过资格预审;3)有条件的通过资格预审,即只要其满足了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就先允许其通过资格预审,但在投标前对标段进行调整或者由投标人自行协商确定只能由一家单位对同一标段进行投标。很显然,第1)和第2)种解决方案均不违反现行办法,但实际上并不合理,这是因为上述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不一定清楚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是否参加了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或者具体申请了哪个标段的资格预审,直接取消他们的投标资格显然违背招投标的“公平”性原则。由于现行办法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在处理此类情况时有较大的随意性,笔者认为现行办法在此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现行办法对BOT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适用性未进行明确规定

  随着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公路工程项目开始采用BOT方式、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但现行的公路工程招投标办法是否适用于这类项目则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这些项目招投标状况已呈现出比较混乱的局面,亟需对现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四)流动资金、人员、设备、在建工程情况在资格预审阶段进行评审不尽合理

  由于从资格预审至递交标书一般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差,因此资格预审时投标人提供的流动资金、人员、设备、在建项目这四方面的情况与评标时的状况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动,因此在资格预审时对这些因素进行评审是不准确的。为了更好地对投标人这四方面的真实情况进行评审,将其放在评标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审查更加准确和合理。另外,修订后的《办法》把原评标阶段需要对投标人审查的内容,如技术管理、施工能力、信誉情况、施工组织计划等前置于资格预审阶段,虽然可以简化评标工作,但由于资格预审阶段投标人对项目的理解深度不够、文件准备时间也非常仓促,因此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商榷。

  世界银行和亚行从2004年开始已经在资格预审阶段不再对流动资金、人员、设备、在建工程进行评审,而将其后移至评标阶段进行。实践表明,此种处理办法由于更接近客观实际,而且工作量也没有增加,但会使评审更准确,所以是值得借鉴的。

  (五)借鉴世行和亚行的做法,强制使用资格预审文件范本
在明确了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以后,还应当借鉴世界银行等有关国际机构的做法,结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使用情况,进一步制定资格预审文件范本。该文本应当在国有资金项目上强制使用。

  这种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1、可以使国有资金项目的资格预审进一步规范化;

  2、可以方便招标人的使用,提高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效率;

  3、可以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适应不同工程项目的需要;

  4、有利于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和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

  (六)其它问题

  由于资格预审工作涉及财务、人员、设备、业绩等内容,因此鉴定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涉及的因素很多,因此要做好资格预审工作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全社会提高诚信意识的提高。在评审过程中,除了必须建立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还应彻底改变招投标中的权力观、人情观,减少操作中的灵活性、弹性和例外(特权),保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才能把资格预审工作真正做好,使招投标制度得到真正落实。

  从以上可以看出,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现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虽然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问题,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实施及其配套法规的相继出台,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办法将不断趋于完善,并将对公路建设招投标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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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07-12-18 00:23:54 |只看该作者
BOT方式下怎样对潜在的项目法人开展资格预审呢. 这方面的资料好少啊.   [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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