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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第0652-074207010031国际竞争性招标提出全面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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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2-28 10:44: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致:黑龙江省机电办
我们仔细研究了2004年9月23日商务部颁布的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认真分析了这次山海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根据13号令第七章 公示及质疑 第四十六条 之精神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一)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二)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三)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四)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我方对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第0652-074207010031国际竞争性招标提出全面质疑:
(一)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我们发现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根本没有认真学习贯彻13号令的精神。所以才出现了违背13号令的诸多情况,整个招标过程多处违规操作,可以说招标公司还是按老一套国内招标模式进行的,才会出现同样国家同一规格同一产品价格高出50万元居然中标的怪现象。
根据:
第六章   评  标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11月19日开标后下午四点,组织方对我方进行了第二包的技术评标。详细的进行了技术答疑和商务谈判(包括包括让我方列出CIF欧元价格备品样块的报价等细节),并且要求我方出具体书面承诺,当日晚七点我方交付了承诺书。第二天(20日)上午九点,组织方再次催要承诺书,我方交代已于昨晚由服务员转交。我方还参加了第6,7包的评议和谈判,全过程基本如上。根据1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看出招标公司是承认我方商务文件的合法性。否则是不会再对我方进行技术评标和商务谈判的。
又根据:
第四十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所以:招标公司在承认我方商务文件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再以没有提供银行资信证明为由来废除我公司的投标。
另外根据: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
由上可以看出,即便是我方没有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招标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要求我方进行澄清。在技术评议和商务谈判时,组织方没有任何人提出这个要求。而是在21天之后以此为理由废除我方的投标。
我们再看: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并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奇怪的是在12月17日在中标公示公布1周后,在我向黑龙江省机电办张东赓询问质疑处理的情况时,张先生在电话中说,作为中标方的那家公司还没有在招标网注册。一个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没有注册的投标人。竟然被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推荐为中标人!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综合以上质疑,我们可以看出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没有严格按照13号令招标程序进行招标,违反诸多条款:
1,    招标公司既然对我方进行了技术评标就说明商务评标通过。
2,    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
3,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没有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4,    也是最严重的一条。接受了没有在招标网注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且让其中标。

质疑(二)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13号令中在第3章对评审专家的资格,组成,职责及其守则有着严格的规定。虽然我们不十分清楚具体受聘专家的组成,(这点应有备案,可调查)但是我们经历了3个包的评议过程,通过观察,也了解了大概。专家组的成员大部分是哈动力的工作人员,其中哈动力的总工程师张泰一直是技术评标的主要负责人,因为在每次评议过程中都是以他为主导。即使在评标后我们多次催问招标结果时,得到的答复也是张泰出国了,还没定下来。
根据
13号令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这点特别重要!由于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没有认真学习13号文件,把这次国际性的招标活动还是当做普通国内招标工作来进行,才会出现在评标以招标人(也就是以买货人)为主体,在买货人固执的坚持选择不合理的一方时,评标失控,事后找出各种理由搪塞。这就是症结所在。
质疑(三)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1,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给我方废标理由是:由于我方标书中缺少银行资信证明
而导致废标。
2,    而技术评标委员负责人张泰总工程师却说:“你不是废标,是由于技术方
面的原因,第一,你投的产品,基本配置34个通道,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第二,你投的产品业绩不突出。我们以前用的是斯派克,用得很好。我们选哪家的产品,不仅是考虑谁家的价格最低。”
    关于这个问题的质疑我们已经发去3个文件给黑龙江省机电办,进行了有力的质疑和充分的答辩,在此不再獒述。
质疑(四)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在违背了13号令诸多条款下的招标就是这样一个结果:宁可多花50万元,也不愿意选择评标中性价比最好的同一名称同一国家同样规格的产品。如此利令智昏,因为花的是国家的钱,不是自己的。

综上所述,根据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我们要求对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第0652-074207010031招标项目全部废标,从新评标。
第四十八条  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第五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招标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处理档案,并按照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发现国际招标项目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提出质疑。
我们希望上级领导按照13号令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尽快给予答复。




  注: 本文件与前四次(2封信函,2份传真)构成质疑文件的主体,不可分隔。
   


北京科奇时代信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徐国恩
   
                                                              20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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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2-28 10:59: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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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7-12-28 11:03:27 |只看该作者
LZ能把这个招标的全过程给概述一下吗?
招标的内容,范围,投标人的情况,评标中标的情况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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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地板
发表于 2007-12-28 14:25:46 |只看该作者
了解质疑,并给予判断或解决,需要的材料是很多的,不是给你叙述一下就可以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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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5#
发表于 2007-12-28 14:50:32 |只看该作者
在国际招标网上查了一下,0652-074207010031/02这个项目,情况已经很明了:

公示结果公告状态: 有质疑,招标无效

http://www.chinabidding.com/zbzx ... l&docId=2165400
招标编号/包号: 0652-074207010031/02
招标机构: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
业主: 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开标时间: 2007-11-19
公示结果公告时间: 2007-12-25
公示结果公告状态: 有质疑,招标无效
最终中标人: 沈阳派斯克贸易有限公司
制造商: 德国斯派克分析仪器公司  
制造商国家及地区: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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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5:32:00 |只看该作者
同一产品同一规格的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来投标,上面的完全就是在瞎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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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07-12-28 15:38:23 |只看该作者
在评标和处理质疑时也不问问人家投标人懂不懂这行及13号令,自以为是的结果就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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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8#
发表于 2007-12-29 11:17:21 |只看该作者
结果已经出来了,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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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1-2 10:55:15 |只看该作者
尽管已宣布废标,但这不应该是最后的结局。不能不了了之,根据国务院第十三号令,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应该重新评标!!这才是按规定办事。公平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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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1-4 09:10:13 |只看该作者
bjkq网友就这个项目之前在论坛已经讨论了一次,大家可以到以下网址看一下,可以更充分的了解此次招标过程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3492#4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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