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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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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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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11:12: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doc (56 KB, 下载次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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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4-12 15:07:31 |只看该作者
看来大家都比较忙,还没时间看过。我先把粗浅的学习心得说下,请多多批评。
好的方面:1、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的,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解决了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对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的踢皮球问题。

[/table]
2、
;对是否属于国家安全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项目或者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
解决了确认安全和保密的机关层级,能防止地方部门自行认定国家安全和保密项目后,改变依法必须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3、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免费向社会公开
站免费确实在电子招投标环境下、在减轻企业负担上是应该的了。但同时也应当取消CA认证锁的年费,否则又是换汤不换药了。
4、
[table=100%,#ffff00]招标人不得以业绩、奖项等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出发点是好的,但能否真正落实,所有的行业监管项目都不设置业绩要求估计很难,比如公路、港口码头、水利枢纽船闸、大型公共建筑等大型项目还是要适当有些门槛的。



5、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招标人和现场监督人员书面报告,由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有这规定是好的,但遗憾的是没有下一步的处理方式规定,感觉不到位呀。


6、
提出的异议属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对中标结果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应当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涉及问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规定了复评的情形和组织方式、专家组成,操作性挺强。


7、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给那些乱投诉的不规范行为也有了负面影响,列入诚信信息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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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08:43:03 |只看该作者
结合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当中存在的问题,《条例》当中关于公共资源平台的内容有点“模糊”,即由谁来建立【新设立】,谁来管理、监督及考核【已有的平台】,等等;是考虑到这一块的监督管理容易失控或偏离条例预定的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初衷,甚至是被交易平台乱用。
相关内容: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是指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场所。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满足招标投标交易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第二条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条规定, 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中心、交易场所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也即是说,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对服务平台进行的社会评价,这种评价需要以事后的方式才能得到落实,对于只是招标、评标、投标都是一次性的事件来说,造成的不良影响很难被消除。
换句话说,贵州省地方的条例,在交易平台的管理上,存在的模糊地带或称空白区域,如果按照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又觉得有点兴师动众,因为相关的管理部门很难聚在一起进行具体事物的管理,甚至是不会把涉及到公共平台的事情当中重大的事项来考虑或处理。
建议完善这一部分的内容,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考核、纠正措施,更好的给市场主体进行服务,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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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0:15:39 |只看该作者
粗略的看了一下贵州的条例,有几个感受:
1、招标文件免费公开涉及招标文件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国家有专门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招标文件售卖仅限补偿印刷和邮寄成本,但我认为该条款与著作权法还是存在一定的抵触的。贵州条例直接免费没有法理依据。
2、没有解决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合法性的认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就明确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说明情况。这样的规定赋予评标委员会审核招标文件合法性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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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08:27:32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粗略的看了一下贵州的条例,有几个感受:
1、招标文件免费公开涉及招标文件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国家有专门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招标文件售卖仅限补偿印刷和邮寄成本,但我认为该条款与著作权法还是存在一定的抵触的 .. (2016-04-13 10:15) 
才说到了1和2,静候剩余的其它的几点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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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0:21:23 |只看该作者
继续说说
现在全国从上至下都在谈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进场,也就是交易活动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对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项目来讲,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该条属于禁止性规定,不论哪个地区还是哪个部门,甚至中央和国务院都不能指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某个地点或某个部门进行组织活动,换句话说就是全国范围内不论在哪里都可以组织招标投标活动,预防行政之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划定位子,排排坐,吃果果),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这种经济活动的一种保护。
现在的一些地方包括中央都有两个原则,就是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管理原则,项目实施地点在哪里就必须在当地组织招投标,想要去外地必须进行审批。
这反映出政府仍然没有跳出计划经济的思维,对市场经济抱有根生地固的怀疑和担忧,从而直接进行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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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0:36:53 |只看该作者
通过李金升律师的文章“十评最新版《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我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


最新版《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禁不起法律工作者们、尤其是从事招标投标领域的律师们的推敲,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该条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不同背景或身份的单位或机构、人员,对于这个条例会有很多种解释或说法,有利于做招标投标领域的律师们拓展业务,是新的商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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