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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大家学之三
10 招标代理服务满意度调查
10.1 调查基本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宜定期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调查的对象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调查工作可以通过电话回访、问卷或者公文调查等形式进行,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开展。
10.2 调查重点关注因素
在调查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宜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招标成果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与招标项目的特点相匹配,是否存在重大疏漏或者错误;
(2)招标代理进度是否满足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
(3)招标结果是否达到招标方案设定的预期目标;
(4)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5)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工作质量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等。
10.3 调查结果的应用
招标代理机构宜运用数据统计等方法对收集到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讨论,总结本企业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以持续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11 电子招标投标
11.1 选择电子交易平台
11.1.1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除政府依法规定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外,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规定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
11.1.2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与招标项目专业特点和采购需求相匹配,并按照有关标准通过检测认证。
11.2 签订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合同
11.2.1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应当同时明确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范围,选择使用的电子交易平台或者选择电子交易平台的权利,电子交易平台使用费用标准、支付人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1.2.2 招标人如果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与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约定相关服务工作范围、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等三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并对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11.3 电子招标投标运用范围
11.3.1 根据约定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的范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形式,约定是否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形式辅助完成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的优先次序。
11.3.2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事先约定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形式的范围和其他相关事项。
11.4 工作职责划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项目组中配备能够熟练运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全过程的专业人员,并按照与招标人约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电子招标活动的相关业务操作。
11.5 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交易主体及其项目注册登记、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开标和评标、公示和定标、中标通知、签订合同等均应当执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注意与纸质招标投标形式不同的特殊要求:
11.5.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电子招标投标范围以及电子交易平台的功能要求,起草完成项目招标方案、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数据电文,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要求递交招标人审定后,将相关数据电文按程序分别加载至电子交易平台并在平台上设置相关实施方案和程序的控制要素。同时,有关程序和文档的信息需要按规定实时交互相关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实现信息的公开共享。数据电文应当采用不可编辑或者是编辑后必须留有修改痕迹记录的文档形式。
11.5.2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电子招标投标实施范围,选择使用的电子交易平台名称,潜在投标人下载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和相关费用支付方式,投标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在线投标截止以及开标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电子投标文件传输递交及其在线解密失败后采用的救济保障方式(也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等需要告知潜在投标人的有关事项。
11.5.3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从该电子交易平台获取。
11.5.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应当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互联网递交至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在规定截止时间前收到全部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应当自动实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即可视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签收凭证。
11.5.5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11.5.6 投标人参加电子开标的代表应当通过互联网在线签到。电子交易平台按照约定次序完成投标文件开标解密程序后,向所有投标人一起展示已解密投标文件的开标记录信息,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标包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招标文件约定的开标信息。开标记录应当由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参加电子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电子签名确认。开标记录经投标人电子签名确认后向所有投标人和社会公众发布,但依法应当保密项目的开标记录除外。
11.5.7 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评标功能模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科学、公正地检查、分析和评价投标文件,编写完成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并经签署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提出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问题以及投标人的澄清答复均应当以电子交易平台交互的数据电文为准。
11.5.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和公布中标结果。
11.5.9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11.5.10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协助反馈合同履行结果信息。
11.5.1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及其数据电文形式接收和处理异议,或者协助配合处理投诉举报。
12 招标代理服务费
12.1 招标代理服务费涵盖范围
12.1.1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工程、货物、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2.1.2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委托招标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招标代理服务成本投入、代理服务质量与专业深度、市场物价水平和服务供需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
12.1.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招标范围、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并严格按照本规范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12.1.4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招标代理增值服务费和招标代理额外服务费三部分组成。
(1)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常规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招标代理常规业务包括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
(2)招标代理增值服务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时约定的且属于招标代理常规业务之外的其他增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本规范第9.1.3项所述的协助签订合同的服务费,本规范第9.7款所述的合同咨询以及其他专业服务的费用,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应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个性化服务费用等;
(3)招标代理额外服务费是指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之后,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属于委托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内容之外的其他额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各类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的工作范围以及计算规则详见表12.1。
表12.1 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的工作范围和计算规则
招标代理服务费类别 包括的工作范围 计算规则
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 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综合费率计算方法或者分项费用计算方法
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提供招标前期咨询
协调合同的签订
招标代理增值服务费 工程量清单编制 另行计费
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本规范第9.1.3项所述的协助签订合同
本规范第9.7款所述的合同咨询以及其他专业服务
其他个性化服务
招标代理额外服务费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委托范围或者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额外服务 另行计费
12.1.5 招标代理机构在完成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中,依据有关政府部门针对项目本身的规定所需要缴纳的费用,原则上应当由招标人负责承担。
12.2 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计算规则
12.2.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本规范第12.1.4(1)目所述全过程招标代理常规服务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可采用综合费率计算方法或者分项费用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预计中标金额较小或者招标代理工作比较复杂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分项费用计算方法,其他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费率计算方法。
12.2.2 采用综合费率计算方法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可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中的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计算方法示例详见表12.2。
表12.2 综合费率计算方法示例
如某工程招标项目中标金额为8000万元,合同双方约定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费率取费,费率标准如下:
中标金额(万元) 工程招标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工程招标费率
≤100 1.0% 1000~5000 0.35%
100~500 0.7% 5000~10000 0.2%
500~1000 0.55%
则该工程招标代理常规服务收费额计算方式为:
100×1.00%=1(万元)
(500-100)×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8000-5000)×0.2%=6(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6=26.55(万元)
12.2.3 采用分项费用计算方法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相关计算规则如下:
(1)招标代理服务费=项目直接人工成本+项目其他成本+企业管理费+企业利润+税金
(2)项目直接人工成本=从事招标项目所有服务人员的工日费用×工作时间×人数
项目直接人工成本包括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个人所得税等。
各级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工日费用标准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必要时由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在适当时机和条件下发布指导价信息。
(3)项目其他成本包括招标代理服务人员差旅交通费、文件评审费、会议场租费、会议食宿费、资格审查和评标专家咨询费、专家差旅交通费、公告公示费等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成本。项目其他成本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企业管理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管理人员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档案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企业管理费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
(5)企业利润率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
(6)税金费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企业税务情况确定。
12.2.4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部分招标代理常规服务的,根据委托服务范围、内容和工作量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选择采用综合费率计算方法或者分项费用计算方法。
采用综合费率计算方法的,可参考本规范第12.2.2项约定的文件进行定价。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服务的,可按收费参考价格的60%计收。在此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负责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参加投标预备会、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2.2.5 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原则应当遵循本规范第6.3.7项和第7.3.7项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文件出售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后,原则上不得再要求招标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者收取其他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2.3 招标代理增值或者额外服务费计算规则
12.3.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按照委托招标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费。无相关计费规定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12.3.2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本规范第9.1.3项所述的协助签订合同服务,第9.7款所述的合同咨询以及其他专业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个性化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12.3.3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额外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增加服务费用。
12.4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以及补偿规则
12.4.1 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由招标人支付,也可由中标人支付,具体收取方式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收费金额(或者收费的计算方法)、收取时间等需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示。
12.4.2 因招标代理机构过错造成其提供的招标成果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或者其他招标代理服务达不到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深度、质量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负责修改完善,招标人可以根据修改完善后的实际情况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代理服务费;因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予以赔偿。
12.4.3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12.4.4 非因招标代理机构过错造成重新招标或者终止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就增加的服务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以及造成的损失,另行协商增加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或者补偿招标代理机构实际遭受的损失。
12.5 价格监督机制
12.5.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或者招标人提出的其他技术、质量要求,如期保质地完成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和价格机制的行为:
(1)通过故意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压低服务费价格;
(2)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甚至零报价或者变相赠送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3)通过串通报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4)巧立名目强制收费等价格失信行为。
12.5.2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服务定价行为实施行业自律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价格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记入行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告。
附录A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表A.1 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程序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拟订招标方案
资格预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组织资格审查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招标投标 编制招标文件
发出投标邀请书
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收取投标保证金
接收投标文件
开标、评标与定标 组织开标
组织评标
评标结果公示
协助定标
发出中标结果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协助签订合同
退还投标保证金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协助处理异议
协助处理投诉
合同咨询以及其他服务
表A.2 公开招标(资格后审)工作程序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拟订招标方案
招标投标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
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收取投标保证金
接收投标文件
开标、评标与定标 组织开标
组织评标
评标结果公示
协助定标
发出中标结果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协助签订合同
退还投标保证金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协助处理异议
协助处理投诉
合同咨询以及其他服务
表A.3 邀请招标工作程序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拟订招标方案
招标投标 编制招标文件
发出投标邀请书
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收取投标保证金
接收投标文件
开标、评标与定标 组织开标
组织评标
评标结果公示
协助定标
发出中标结果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协助签订合同
退还投标保证金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协助处理异议
协助处理投诉
合同咨询以及其他服务
附录B 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划分以及法定时限要求一览表
表B.1 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划分以及法定时限要求一览表
工作阶段 工作程序 条款号 职责划分 法定时限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5.3
提供开展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5.4
保证招标项目具备法定的招标条件
拟订招标方案 5.5
招标方案初稿的拟订以及修改 招标方案的审查以及决策
资格预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1
资格预审文件初稿的编制以及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的审查、决策以及报批(备案)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2
办理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所需的手续 对资格预审公告内容进行确认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初稿的编制以及完善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审查、决策以及报批(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发出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5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接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组织资格审查 6.6
提供资格审查工作的各项保障条件,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资格审查 抽取、通知专家并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6.7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拟订以及发放 对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进行确认
招标投标 编制招标文件 7.1
招标文件初稿的编制以及修改 招标文件的审查、决策以及报批(备案)
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7.2
办理发布招标公告所需的手续
投标邀请书的发放 对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内容进行确认
发售招标文件 7.3
发售招标文件 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7.4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提供现场踏勘条件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7.5
投标预备会的会议安排以及主持召开
相关问题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提出初步答复建议并修改 相关问题答复的审查以及决策
协调设计单位代表或者其他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7.6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初稿的编制以及完善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审查、决策以及报批(备案)
协调设计单位代表或者其他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收取投标保证金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接收投标文件 7.8
投标文件的接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开标、评标与定标 组织开标 8.1
完成开标准备工作以及开标活动的具体实施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组织开标
组织评标 8.2
提供评标工作的各项保障条件,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 抽取、通知专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结果公示 8.3
办理评标结果公示的相关事宜 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协助定标 8.4
确定中标人 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完成定标工作
发出中标结果 8.5
中标通知书以及中标公告/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拟订和发放 对中标通知书以及中标公告/中标结果通知书进行确认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协助签订合同 9.1
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退还投标保证金 9.2
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如有)的返还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9.3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确认以及报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9.4
收集并移交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协助处理异议 9.5
协助处理异议,对异议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 处理异议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对开标提出的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作出答复
协助处理投诉 9.6
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调查取证以及相关处理工作 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调查取证以及相关处理工作
合同咨询以及其他服务 9.7
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执行 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执行
注:
1 本表规定的法定时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进行编制。
2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职责的划分最终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附录C 收集和移交的文件资料一览表
表C.1 收集和移交的文件资料一览表
工作阶段 工作程序 需收集的文件资料 需移交的文件资料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开展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告知招标人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函件以及招标人答复函(如有)
拟订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以及招标人审批函
招标代理服务总体计划以及招标人审批函(如有)
资格预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关键问题的讨论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公文等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报纸或者网页打印件)以及招标人审批函 资格预审公告(报纸或者网页打印件)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人审批函 资格预审文件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记表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记表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潜在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函件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以及招标人审批函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澄清与修改的确认函件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凭证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单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单
组织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会议影像资料(如有)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以及招标人审批函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招标投标 编制招标文件 关键问题的讨论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公文等
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报纸或者网页打印件)以及招标人审批函 招标公告(报纸或者网页打印件)
投标邀请书以及招标人审批函 投标邀请书
潜在投标人对投标邀请书的确认函件
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审批函 招标文件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记表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记表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潜在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函件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以及招标人审批函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澄清与修改的确认函件
收取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到账或者缴纳明细表
接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签收凭证
开标、评标与定标 组织开标 开标记录 开标记录
开标会议影像资料(如有)
组织评标 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
评标会议影像资料(如有)
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文件(网页打印件) 中标候选人公示文件(网页打印件)
招标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函
发出中标结果 中标通知书以及招标人审批函 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告/中标结果通知书以及招标人审批函
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退还记录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招标人审批函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处理异议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异议答复以及招标人审批函 异议答复文件
协助处理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转交的投诉函件
关于投诉事项的说明
投诉处理结果
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 顾客满意度调查表、招标项目代理总结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之一.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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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之二.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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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之三.txt
(21 KB, 下载次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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