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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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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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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9:41:36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不懂什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我也不懂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不知道啥是部门规章。我不知道上位法是啥,不知道对于法律是不是要载明到实施细节,不知道十几年前的法律到现在要不要修订。
面对纷繁复杂的招投标问题,我常告诉自己只要抓住以下两条主线和两个原则,什么问题都可以都可以简单了,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归招标,投标归投标,评标归评标,推荐归推荐,都无用,到了招标人这里就可以定我的“意中人”为中标人,公平啊?公正吗?诚实信用吗?如果不,就说明这样做不行。
    同时,我也相信,法律、行政法规任何一条款的制定,也是基于这些原则出发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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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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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20:57:21 |只看该作者
和  "人之初,性本善"  还是   "人之初,性本恶 " 有关

类似:刑法的立法,是打击犯罪?还是保护人民?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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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21:31:50 |只看该作者
一、楼主所倡导的“《深圳条例》“评定标分离原则”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回归”。
  我觉得不断出台的法律法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而其立法之本意,是不变的,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而不是某句话的断章取意,也不是对一些没有具体界定出来的规定的借题发挥。 再说了《深圳条例》的本意是什么,到底和楼主所呐喊的、理解的是否一致呢,我想到实践中,在实际操作中,大家会对有迷惑和争议的,说不准还会有个释义什么的出来呢?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到底是否合理,时间和实践会给一个明确的答案的。
二、楼主所倡导的“定标权回归,”及对《深圳条例》的“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这一条的理解。我觉得很大可能是曲解。我觉得在一定范围内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应该有有一个标谁,并且这个标准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规则吧。这个标准和规则原本应在招标文件里有吧。按此标准规则排序之后,为什么又出现了在此范围定谁都行?定第二第三的不定第一的,原因能公开吗,若不公开对其他的投标人公平吗?就违背了立法之本。这样一来暗箱操作的操作性更强,还可以依法为保护伞,使很多见不得人的勾当合法化,在违法风险降低的情况下,一些勾当更猖狂,反尔给腐败提供了温床。
三、不否认“量体裁衣”的现像是存在的,至于出现这种现像的原因,并不是绝对的是因为所谓的“定标权被剥夺”所导致的。另外,所谓的“量体裁衣”衣服都按照“意向”裁出来了,后来什么还会不满意,不去选最合身的那个。难道“量体裁衣”时没有量好,还是现在“电子招投标的不断广泛应用及制度不断完善等原因”使量体裁衣时不太好量不太好裁了,还是后来变了主意了,又想争取更大范围内的选择权,并依照法律来做为挡箭牌,达到自己最终的目的.
   我觉得大家应该站在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站在立法的本意去理解法律法规和倡导言论。
  本人才疏学浅,若有不对的地方,还请老师们批评指正,和钱老有不同的观点还请您海涵,目的仅是在不断的实践和学习及探讨中寻求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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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21:52:45 |只看该作者
大家讨论的很热烈;但是,希望针对《深圳条例》的本身,弄明白其含义之后,在分析和讨论。

请注意,他们专门有解释 ,我在楼主其他文章后跟贴转发过,再转发如下:注意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新《条例》彰显改革创新理念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782


【《中国政府采购报》:“评定分离”是《条例》中较受关注的一项内容,请您介绍一下。

答:现行的评标方式是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修订后的《条例》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评审专家仅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再由采购人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由采购人事先授权给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评定分离”给予了采购人一定的选择权,同时也强化了采购人的责任意识,促进政府采购高效、透明,加大廉洁防腐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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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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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22:05:39 |只看该作者
评定分离就是自欺欺人,评标都评完了,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不给个最终结论,再由没有经过评标过程、可能毫无经验的业主自己定标,能科学吗?那还费劲评啥标???想出这个点子部门的出发点是不可告人的!!!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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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22:13:47 |只看该作者
[s:125]26楼的!强!归纳很到位,赞一个!
坚持梦想是为了学以致用,学以致用是因为坚持梦想!
论坛倡导的目的就是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让大家在沟通喷出真理的火花!百花齐花才是春!有不同意见,各抒己见才是好事!才是论坛愿意看到的!呵呵!
  对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释义和具体实施,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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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22:25:34 |只看该作者
  钱老在7楼说:在现行的规定下,“所有的招标当事人对招(定)标结果都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钱老在7楼又说:“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
  这两个观点是不是有矛盾之处呢??
  ——如果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那么招标人就应该为评标委员会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第一个观点“所有当事人都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就经不起推敲,是错误的。

  由这个推论,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钱老的上述观点中,要么有其中一个观点是错误的,要么就是两个观点都是错误的。不然不会导出这种自相矛盾的结论。


  用一种不能自圆其说的观点,想要去说服别人是有难度的。即使把这种观点重复N遍,依然有很多人会提出质疑。这一点,我在几年前就指出了。
  如果要让人信服,最好的办法是完善自己的论证过程,而不是多次地重复自己的观点。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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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22:43:52 |只看该作者
  钱老在14楼说:
在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的背景下,招标人担心的是,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第一名”可能不是最合适的中标人。为了让这种担心不至于发生,于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评标标准依照“意向中标人”量体裁衣,通过走过场的招标程序,使“意向中标人”成为合法的中标人。笔者将招标人的这种行为称为“垂帘定标”,这种“垂帘定标”贯穿于招标全过程。
  我要说的是,钱老师绝对错了。
  错在哪里?错在适用前提上。
  我就不妨捉刀代笔一下,正确的表述应该是:
  在采用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前提下,招标人担心的是,通过招标这种方式不能把手中的标的给自己的“意中人”。为了让这种担心不至于发生,于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评标标准依照“意向中标人”量体裁衣,通过走过场的招标程序,使“意向中标人”成为合法的中标人。笔者将招标人的这种行为称为“垂帘定标”,这种“垂帘定标”贯穿于招标全过程。现在有部法律居然要求招标人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更是担心自己手中的标的给不了“意中人”了,觉得再不能玩那种无聊的“垂帘定标”游戏了,于是干脆由“太后亲理朝政”吧!————你评你的,我定我的!
  建议取消招标投标制度,没有了这种制度,什么“形式标”、“走过场标”就都化为过眼云烟了!!
  解决中国招标的所有问题,只要一招:取消招标投标制度!!仅仅实行所谓的“评定分离”,根本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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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08:01:16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制订法律的目的就是减少或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就像民主选举,选出的人往往是很会竞选的人,不一定是能为老百姓干事创业的人,但是要尊重这样的结果。评标定标应该也是, 最好第一的有可能是会投标的人,总和水平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我们应该尊重这样的结果,否则,就没有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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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09:06:23 |只看该作者
总版主第六部分关于“谁都没有责任”的表述,和第二部分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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