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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30号)第35条 附属机构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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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9 19:46: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30号)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附属机构(单位)如何定义?前后两个的范围一样吗?就后面的附属机构(单位)是否也是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例中:A公司为某一施工项目的设计单位,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能参加该项目投标吗?请说理由。
如各位大咖收藏有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释义,能否共享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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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3 19:54:51 |只看该作者
附属机构(单位)和子公司是不完全一致的。

母子公司同时投标,要受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四条限制: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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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8:58:49 |只看该作者
到底怎么样算附属机构(单位),能举例说明吗?为什么此处用附属机构(单位),不用子公司之类的常规说法,立法的本意是什么?有人能说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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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5 12:36:46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21-3-24 18:58
到底怎么样算附属机构(单位),能举例说明吗?为什么此处用附属机构(单位),不用子公司之类的常规说法, ...

比较常见的附属机构如大学的附属中学,附属研究所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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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9 19:09:17 |只看该作者
附属中学,附属研究所都是法人,按照你的理解应适用“第三十四条“”。我的理解附属机构(单位)应该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者单位内设的部门。这样理解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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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0 15:01:32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21-3-29 19:09
附属中学,附属研究所都是法人,按照你的理解应适用“第三十四条“”。我的理解附属机构(单位)应该是法人 ...

我理解的如果这个机构定义能定义是子公司则适用于条例规定。
如果不能定义为子公司,则应该按照30号令再确定是否属于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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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0 22:23:01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本条对投标人的限制比原规定(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更加宽泛和严格,大型集团企业招标及其尚未分离的下属企业将受到约束。目前理解“利害关系”的含义的关键界定词是“影响公正性”。理想与现实寻求平衡,逐步消除类似“父招子中”的关联情形,根本在于大型国有企业改变自身全面配套、体内循环,市场化配置资源程度不足的现状,其附属企业需要逐步转制和脱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十八条 [ 对供应商的限制 ]
单位负 责人为 同 一人或 者存在 直接 控股 、管理 关 系 的不 同供应 商 ,不 得参加同 一合同 项 下的政府采 购 活 动 。
除单 一来 源 采购 项 目外,为 采购项 目提供整体设 计 、规 范编制 或 者项 目管理 、监 理 、检测 等服务的供 应 商 ,不 得再 参加该 采购 项目 的其他 采 购 活 动 。
[ 释义 ] 本条是对关联供应商及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 同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规定 。
二 、为 采购项目提供过有关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 的其 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1. 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 ,不仅在理 解及把握采购内容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而且如果允许其参加该项目的其他 采购活动 ,则其在进行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时可能暗含有利于自身参加竞 争的内容 。因此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与其 他供应商不是处于同等条件下的竞争 ,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信息系统 集成项目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

个人看法
1、从以上看出,无论是招标投标法或者政府采购法,立法的宗旨都是排除“利害关系”和“利益冲突”。
2、招投标法释义中对附属单位,解释了主要出发点是“大型集团企业招标及其尚未分离的下属企业将受到约束”,目的是不得“影响公正性”,范围主要在大型国有企业的“父招子中”。
3、楼主所述的设计单位的控股子公司,如果但从”控股“而言,我完全可以理解为,存在其如果参加投标,就是你设计单位的完全意识的体现,所以,根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设计单位的控股子公司都不能参加,否则就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所说的”在理 解及把握采购内容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和”与其 他供应商不是处于同等条件下的竞争 ,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即:一位老师所说,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极易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攻守同盟协同对抗招标采购人,从而降低项目竞争的充分性。

       综上所述,个人建议,如果存在后期投标问题,一开始就要考虑到后期的事情,提前就避开这些麻烦。去投标的,都有一定的”实力“,这个”一定“,尺度可就自己把握了。因为一旦出现异议,各地的监督机构,经办人员在处理时,处理结果是会有偏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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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0 22:29:29 |只看该作者
顺便问一下。我知道有实施条例释义,搜了一下,没有见出过这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释义呀!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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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20:55:24 |只看该作者
请各位仔细看条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是规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而限制投标。第二款是规定投标人之间限制投标的规定情形。
而我举的例子是设计单位的控股子公司,即没有跟招标人发生关系,也没有与其他投标人存在限制投标的情形,因此不适应招投标法第34条。只能适用(7部委令30号)第35条。
当然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当然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但我举的例子是工程招投标,是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不能乱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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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 22:22:03 |只看该作者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30号)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关键是这个附属机构(单位),查了一下,关于这个“附属机构(单位)”描述,基本上找不到其他的解释,只在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释义里面找到这个字眼。写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也只是为了配合说明一下。就说只是按照招投标法类别法规:
1、首先:A公司为某一施工项目的设计单位,按照(7部委令30号),A公司肯定是不能参加,这点应该是大家没有争议吧!
2、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是控股子公司(咱们把他当成B公司),B公司去投标,就具有了其他人无法比拟的优势,基于这个前提,是否就相当于大家不是处在一个起跑线了。
3、控股股东:公司法里面,有这一句。“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虽然B公司去,没有这条中说的“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没有投标人之间限制投标的规定情形,但是从立法的立义老说,A公司作为前期的设计单位,其控股子公司B公司去投标,就出现了“影响公正性”的可能性!
      现在附属单位好像基本上都是像事业单位这类性质。控股子公司是不能直接与“附属机构(单位)”划等号。但是这个“附属”,有点像原来说的“附属国”,有被“控制”的意味。从法律地位上说控股子公司不同于“附属机构(单位)”,真要较真,B公司去投标,中标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去说,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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