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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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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探讨 公共资源中心如何定位 ?——对滨州公共资源中心主任的访谈节目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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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0:31:29 |只看该作者
54 公共资源中心 到底干什么 ,哪些是它要发挥的作用,哪些是它“越权”的?

如果,按照《条例》的文字上的理解,它只是一个“招标投标的交易场所”。其功能和作用是比较简单的和单纯的,无非是提供开标,评标的场地,提供配套设施(扩音,录音,录像等设施).

而实际上,公共资源中心,或者招标中心,负责很多事情:招标具体工作;接收“投标保证金”;组织开标,实施接收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事先抽取评标专家;决定有那些人可以到达评标现场;决定那些人可以监督评标,包括社会监督员

哪些是“交易场所”应该干的,哪些是“越权”;评价标准是什么 ??

如果,认为“交易场所”做了不适当的事情,又该如何纠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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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0:32:14 |只看该作者
55 公共资源中心如何被监督

设立公共资源中心,号称可以解决“九龙治水”的问题,它也有利于监督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等。号称最有利于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可是,唯独它自己,好像没有监督。在“条条块块”的管理体制下,它的唯一上级,就是“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也就是市长等人。

我看到,媒体报道的消息,大体是各个主管部门的领导,看了公共资源中心,赞不绝口;而对于有什么不足,对不起,不曾谈及;也许没有。

这样的绝对体制,绝对的说法,不符合实际;也有害于它的发展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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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0:33:26 |只看该作者
56 公共资源中心有利于统一“监管”。

许多人常常挂在嘴边的一个词是“监管”,甚至《条例》也有用这个词的。

在本人的愚见看来,这个词,很不准确,是属于“模糊语言”。

滨州的经验里,初步分析了情况。这里所说,包括了两层意思:

一个是:有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管理”。包括,必要的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

再一个是: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司法方面的监督。

本人以为,这样谈论“监管”有着人们所谈及的责任概念,也有利于具体的工作,这样分析问题,既不失职,也不会“越位”。


最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推行一个重要的改革:即:建设一个责任的政府,一个更加公开的政府,一个服务型的政府;财政部在广东推行的公共财政的改革措施,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人民网以2012专题】十八大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社会--人民网 为题,报道说,

   温家宝总理说:“管理就是服务,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走向现代社会管理的开始。】

    【习近平同志2011年指出,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说到底是做群众的工作。一切社会管理部门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一切社会管理工作都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工作,一切社会管理过程都是做群众工作的过程。】

这是有史以来,意识形态领域一场最深刻的革命。

几千年来,封建社会理,人们盼望的好官,叫做“青天大老爷”;人们称县官为“县太爷”“老百姓的父母官”。

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与人。老百姓是低下的,而官员是高贵的,高高在上的。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说:“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的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邓小平。”(引自毛毛所著的书)。

这在中国的历史上,可能是第一次,把领袖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如此阐述。

虽然,名字里有“小”,但是不影响其伟大;虽然,称作“人们的儿子”,并不影响人们的尊重与爱戴!!

相应的,政府部门,也不是简单的行政管理,审批,发证对人的处罚等等,而是有了提供服务的新概念。

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政令,实施细则等等,让人们了解和学习,也是一种服务;

帮助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素质与能力,也是一种服务;

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实行“法律的他律和行业的自律”,也是一种服务;

编制提供有关范本,(如国际招标范本,施工招标的各种标准文件),便于大家采用,是的采购与招标更加合理规范,也是一种服务。

……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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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1:00:57 |只看该作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尽快由九部委局发文,统一定位进行管理,不用这么多的人参与,现在各地各管各已经乱的很不像话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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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4:12:33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尽快由九部委局发文,统一定位进行管理,不用这么多的人参与,现在各地各管各已经乱的很不像话了。
《条例》已有规定,还要九部委发文吗?九部委文的级别低于《条例》。
第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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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8:14:28 |只看该作者
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定义为“楼”说不是一回事的网友总得有个交代。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倒底有什么区别?不尽早定位还是乱,将来撤销都是个麻烦。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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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22:02:14 |只看该作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成立的确挡住了很多人的财路,怨气抱怨甚至仇恨自然是难免的....这个大家都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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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22:09:53 |只看该作者
横眉冷对千夫指.传统部门的不自律和无能导致的失败和堕落,是无法凭借诋毁和攻击新的进步力量来挽回的公共资源建立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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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0:03:33 |只看该作者
58 公共资源中心如何实现不是“营利性”

《条例》规定,公共资源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极为重要的。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的事业单位,目前有几种运作方式:

全额财政拨款,这是极少数的;

差额拨款单位,这是很多的情况,比如:中小学学校,比如公立医院;这些单位,需要收费,自筹部分经费,以解决发证和员工福利待遇和奖金等等。这容易引起其它问题,也容易引起争论。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严格的意义上,这就不是真正的事业单位,即公共事业单位。

而公共资源中心到底是什么方式 ?可能,很不统一。

我曾经在合肥招标中心的网站上,看到一则留言:

合肥 费用太高的意见.jpg


    网友说到:一个700万的工程代理项目,代理服务费,清单编制费,中介费合计要收到7万元。(注:网友没有计算;场地使用费,设施使用费等)。

网友还说:清单由造价单位编制,可是,只得到50%,招标中心要收一半的管理费。

网友还说,2010年的招标金额是260亿元,按照0.8%计算,折合招标中心收入2.05亿!

看到这个说法,我怎么也不能把它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联系起来。

所以,上述几种模式中,除了一财政拨款为主的模式以外,其他的模式都很难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联系起来

特别是那种“收支两条线”的模式,对于财政部门来说,也许是“不营利”的;但是,对于招标人投标人来说,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它还是“营利”的。

网友指出,“不营利”的说法,不是不收费;而是允许收取少量的费用。这个意见是正确的。

我以为,要做到“不营利”,则主要是以下三点:

第一,适当收费,不以市场经济条件依据,而是以服务社会公共事业为依据;

第二,如有少量的利润,也不实行“分红”;

第三,内部员工,不实行简单的与“招标金额”或者“中标金额”挂钩的“业绩奖励工资”制度。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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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09:17:54 |只看该作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为行政单位,所有人员化为行政编制,下属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为全额事业单位,人员为全额事业编制。至于收费,主要是场地使用费,不应该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代理公司商业行为适用国有设施,理应交付使用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的费用应上交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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