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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x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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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对《条例》第五十七条在实际操作中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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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2-28 23:04:11 |只看该作者
我真不是“前辈”,我才接触招投标1年多一点,去年才大学毕业。其实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可以一起交流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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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0:52:12 |只看该作者
关于《条例》五十七条与合同变更的问题
  
       本人认为楼主将两个阶段的问题,混在一起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条例》五十七条、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七条以及七部委27号令第四十九条等规定,都是指招标阶段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的规则,而变更是指合同执行期具体进行的、经常发生的问题。具体操作如下:

         1、在招标阶段,依据法律法规在确定中标人或签订合同之前,是不允许向中标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它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由于招标投标特点决定的,因此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如果有的话)后的投标价格,就应是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也就是签约的合同价格。

         2、在合同执行期,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实施。如果是单价合同时,由于项目工程量(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和定的实际完成量)的变化、变更、各种风险、索赔等原因,合同价格从始至终都是变化的;如果是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变更(除设计变更外)、风险和索赔等因素,也会使合同承包总价改变的。这些改变的费用都是依据合同条款具体规定(是中标人投标时的报价条件),进行调整价格的!

       至于变更达到何种程度,原合同已经不适应,而必须重新订立合同的条件是,工程性质和结构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即原招标项目投标时中标人选定的人员配备、施工机械选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都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在这样情况下,原合同必须终止。终止这个合同,就意味着是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发包人应把已完工程项目的费用支付外,还应给与承包人补偿,补偿的费用包括:承包人为工程已经购买的材料(未投入到项目中)和永久设备(未投入到项目中)的费用、补偿未完工程项目的利润、退场费等。从此可以看出终止合同时,发包人花费是比较大的,所以应特别慎重!处理完毕后,再行实施新的招标项目。

       3、如果采用重新招标时原承包人资格满足要求时,仍可以参加投标。不能因曾是承包人,就是有利害关系人,而不准投标是不对的!

       结论:上述法律法规适用于招标阶段,变更适用于合同执行期,两者不能混起来。如果工程结构变化不大,原招标项目投标时中标人选定的人员配备、施工机械选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也变化不大,仅增加一部分时,还是继续履行原合同,利用原合同变更条款,进行调价。如果无适用价格时,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按市场价确定新的费用。尽量不要采用终止合同办法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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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3-1 11:11:26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嗯,支持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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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5:36:57 |只看该作者
三方是指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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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是我踢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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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5:43:11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条例》五十七条与合同变更的问题
  
       本人认为楼主将两个阶段的问题,混在一起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条例》五十七条、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七条以及七部委27号令第四十九条等规定,都是指 .. (2013-03-01 10:52)
唐老师答复的第3点,关于重新招标的问题,个人认为工程变更后如果原承包人(即中标人)的资格能满足变更后工程的要求,就没有必要重新招标。如果原承包人的资格不满足要求,则重新招标寻找承包人,但原承包人因资格不够就不能参加投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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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6:03:33 |只看该作者
结构变更是否可看做是设计变更?我在网上找了一点相关资料供你参考,希望能有帮助。
设计变更会影响投资计划。那么,投资变化后不超过总概算情况下,工程总投资小于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10%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总投资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8%的设计变更,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投资变化后超过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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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6:13:59 |只看该作者

回 草珊瑚西瓜霜 的帖子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重新审批或核准后的项目就已经不是同一个项目了,是不是可以不重新招标而直接和原承包人签订合同,已经不是招标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了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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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7:02:48 |只看该作者

回 yh7510 的帖子

yh7510:唐老师答复的第3点,关于重新招标的问题,个人认为工程变更后如果原承包人(即中标人)的资格能满足变更后工程的要求,就没有必要重新招标。如果原承包人的资格不满足要求,则重新招标寻找承包人,但原承包人因资格不够就不能参加投标了。 (2013-03-01 15:43) 
不认同你如此肯定的观点,工程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标要看工程变更的程度,举个特例:政府资金要盖的商品房,正在做基础时,甲方因各种原因改变初衷,要改建为办公楼,如此的工程变更是新项目了,就算原来的中标单位亦具备施工资质,也必须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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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21:32:33 |只看该作者
再谈《条例》五十七条与合同变更的问题
  Yang503503先生,我与你的意见是一致。我在我发表的意见中2点,就是与你的意见相同。而3点我只是讲:如果采用重新招标时,只要原承包人资格,也是可以参加投标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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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3-1 22:07:17 |只看该作者
感谢各位前辈。谢谢。我在慢慢消化。
招投标初学者,欢迎大家指正。 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3090380675 我的QQ:230556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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