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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重大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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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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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0:45:4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第十四条将招标从业人员明确为:项目负责人应为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已有 2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曹锦江 + 1 我笑而不语,请不要高兴太早,具体是不是全国招标师还未定!
王毅青 + 1 重要信息

总评分: 威望 + 2   查看全部评分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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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55#
发表于 2016-7-8 10:22:07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就是个程序法,
从考试看,内容少,难度低,确实没必要设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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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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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12:30:56 |只看该作者
没有想到招标师职业资格会被取消,
想到了职业资格对招标项目负责人不必要;
没想到担任负责人对招标师是利好,
拜托以后别说招标师有多重要,
原来同时职业资格的园艺师、插花师、理发师、厨师,
工作当中都带刀,
招标师最多图财,
人家可以害命,
只当潇洒来自我提高,
祝福自信的招标师们------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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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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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11:35:11 |只看该作者

回 月之江 的帖子

月之江:都取消了。。。。。。好跟屁。难道想和国务院对着干? (2016-07-07 10:35) 
你有点太事后诸葛亮,写帖子的时候,谁会想到国家会出尔反尔?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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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做事先做人!!

52#
发表于 2016-7-7 10:35:01 |只看该作者
都取消了。。。。。。好跟屁。难道想和国务院对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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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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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6-1-20 22:00:45 |只看该作者
第五十条的(二)、(三)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也觉得“(一)”很萌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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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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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6-1-20 15:40:16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
不要说是否违法,这一条规定明显违反常理,代理机构要是能够签订施工合同及验收,还叫招标代理机构嘛。


征求意见稿只有十三页,我非常想知道第五十条的(二)、(三)或者更多的内容-----还有是什么内容不需要“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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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14:12:36 |只看该作者
我看了看,至少有两点应该是进步了:
1、达到或超过20家报名单位时,允许招标人进行一次筛选,留不少于15家作为招标文件的发给对象。这样可避免在采用资格后审的情况下,出现大量投标人带来的资源浪费、开评标工作的组织难度加大、评标工作量加大等问题。
2、对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有所改进。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沪建交【2012】94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但《征求意见稿》中对暂估价项目招标主体的规定更加灵活,这样也有利于与9部委23号令、交通运输部【2015】24号令的相关条款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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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6 19:16:18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照你说,就是可以不管途径如何,手段如何,结果达到就可以了 (2016-01-16 18:09)

这里只是说的“责任”,不是项目负责人的权利或实现招标目的的途径,只有在项目负责人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时才启动。

我个人建议,对于招标的结果好于招标人的“期望值”的情况下,适度给一些“奖励”措施,调动招标代理人员尤其是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或更好一些。

对于招标的“结果”进行考核,或者是项目负责人的考核,难度是比较大的:
正常情况下,组织一次招标投标包括合同签订,大约要50天,项目的施工可能要3到5年,这期间很有可能原来的项目负责人都已经跳槽了、出国了、改行了、离开上海了,等等;即使是有不良的结果,考核招标期间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甚至是原来的招标人代表、监管人员都升官或退休了,呵呵,所有说考核时期太长后意义也不是很大了,从这方面来考虑,还是建议主管部门出台规定时考虑尽量多事中“鼓励”,少事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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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6 18:09:17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个人理解,“责”应该对管理的“人、”对“事”、对“结果”,而不是对“证书”,就如政府采购行业提倡的要“物有所值”一样。

(2016-01-16 10:14)
照你说,就是可以不管途径如何,手段如何,结果达到就可以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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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6 10:14:49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照你这样说,国家岂不是没法追究招标师的责任了?有权无责,哪有这么便宜的好事? (2016-01-16 10:04) 
我个人理解,“责”应该对管理的“人、”对“事”、对“结果”,而不是对“证书”,就如政府采购行业提倡的要“物有所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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