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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限制自由裁判权提高采购公平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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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0:31: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消费类电子产品是陕西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采购是否公平、公正一直受到老百姓的关注。陕西省财政厅近年来通过一系列措施尽量限制政府采购的自由裁判权,大大提高了电子产品政府采购的公平性。
  据陕西省财政厅采购处负责人介绍,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陕西省对通用类电子产品实行了协议供货制度,即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
  陕西省对通用类电子产品实行协议供货的制度,关键点在于如何保证采购的公正公平性。为此,陕西省财政厅采取了很多措施尽量限制政府采购的自由裁判权,以提高电子产品政府采购的公平性。
  具体而言,一是加强采购预算管理,要求各单位将所有的采购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报;二是建立各项协议供货采购制度,使协议供货有章可循;三是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将有关协议供货产品和供货商项目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告,方便单位自主选择;四是聘请一部分人大、政协、工商联、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代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员,在公开招标活动中可在现场参与监督,保证采购的公平、公正。
  在保证上述政府采购程序的公平性后,如何保证专家组的公平公正成了政府采购另一个重点和难点。在整个电子产品政府采购中,专家组处于一个敏感又核心的地位。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决定采购哪家单位的电子产品,专家组有决定性的话语权。
  然而,专家组的权利和责任在政府采购中却是不对称的。专家有权决定哪家供应商,却无需对采购决策的错误负有实质性的责任。据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说:“即使错了,最多只是以后不再进入政府采购的专家组,但是由他决定的错误采购实质上已经发生。由此造成的损失,专家的责任谁来追究?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陕西一些政府采购的专家建议,今后国家对专家们也应有一个法律制度上的约束,如果有人对专家组某位专家的公平公正性提出异议,在出示有关证据后,这位专家就应该回避。对于专家的权利、责任也应有更明晰的规定。另外,随着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推进,以及全国政府采购资源的共享,实行异地专家组审核决定政府采购供应商也是一个值得尝试、保证采购公平性的做法。(作者:记者 毛海峰/西安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编辑。电话:010-5885111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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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2:11:40 |只看该作者
比较全面的介绍此类问题和各地做法的,是这篇文章:

《消费电子政府采购调查实录》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10705/0045100918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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