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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科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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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9 11:12: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公布仅有几年时间,经过几年的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在制定感到政府采购目录时从本地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在利工作的原则制定。

  一、内容宜“模糊控制”。在已出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将许多采购项目排列得既多又细,实际上是会带来问题的。一方面采购内容很难涵盖全,对想不出、未查到、写不上的和后来出现的新技术、产品或事物,容易引起争论,也难以操作。另一方面内容太细,又往往会造成较大工作量和时间的浪费。由于政府采购实行了集中统一支付,把住了资金支出源头,加上政府采购实行了预算,集中采购中货物类只列一、二级,工程、服务类增加三级目录,一般就能满足要求。这样还能使具体采购有了增删添减的余地,为以后增加采购内容预留空间。

  二、采购项目“宁缺勿滥”。对能实行或预计实行的公布,暂时不实行的不公布,以免在编制预算等实际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论和责任不清,由于目录基本每年公布一次,对陆续增加和补充的采购项目完全可以进行阶段性调整,项目多了查找麻烦,反而容易漏项。

  三、入围实行“限额管理”。一是执行标准好把握,对采购各方都方便,二是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入围界限,为采购工作和资金管理带来方便。

  四、公布目录“各负其责”。本级政府采购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效果更好。这样做有几个好处:一是目录概括的范围小,对应纳入的采购项目针对性强,容易操作。二是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共资金支出数量不均,采购目录内容、限额有很大区别,因此集中采购目录也应“各自为政”。三是地方政府采购公布目录,从某种角度讲,其执行力度、监督制约性更强。

  五、采购目录“自设保险”。政府采购目录中应具有制约和监督条款,比如对某些单位忽视已经列入目录范围内容而拒不参加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制约,比如把是否全部实行政府采购作为财务检查的内容并列进行等等。目的是配合其他法规的实行,保障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和集中采购目录的全面落实。

作者:彭剑清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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