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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之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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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09:03: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开招标失败后,集中采购机构立即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说服监管部门同意采购方式改变,并且同意集中采购机构不经重新发采购公告就开始用新的采购方式来采购,集采机构将这种做法美其名曰为“提高采购效率的又一成功尝试。”“监管部门批准了,我们不违法,这是我们摸索出来的宝贵经验。”……闻听此言,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仅疑惑:我就不明白,为什么采购方式改变了,在不更改采购公告并予以发布的情况下,就开始谈判或者询价了?监管部门竟然能够同意?与此同时,不少监管部门也对这种做法持否定态度:违法的做法,监管部门怎么能够轻易地就批准?

  一方自认为自己依法依规操作,原因是监管部门同意了自己改变采购方式之后立即开始采购活动,心中充满了干事业的“火热的激情”;一方对这种不合政府采购程序的做法表示质疑,对监管部门和操作部门的做法保持着“冰冷的怀疑”。火热和冰冷之间的距离不可丈量,但是我们却能明显感到批准这种做法的监管部门在这里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

  集中采购机构何以能在短短半个小时之内让监管部门改变采购方式并且同意继续原地接着进行采购活动?说到这个问题,就不能不考虑到不少地方的监管部门和操作部门同属于“财政部门”的现状。正如用“推崇效率”而急于改变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所说:“我们在财政局的2楼开标,而监管部门就在4楼,所以只要我们事前把所需要的文字材料都准备好,找监管部门批准是很容易的事情。”

  不过话又说过来,即便开标地点和监管部门的办公室离得非常近,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找到监管人员很容易,但是监管人员就能够在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心安理得地去签字同意批准不合法的做法吗?理由是什么?难道仅仅听集中采购人员的一番解释,就轻而易举地放弃原则吗?即便集中采购机构人员拿多种理由试图说服监管人员批准,监管人员也不能“耳根一软”,不予调查就仓促决定。

  不可否认,监管不力是一种事实存在。政府采购是一项探索性的事业,需要集中采购机构有探索创新的精神,但是面对操作部门的创新做法,监管部门还须认真掂量一下创新是否有违法律,只有在合乎采购程序的做法,才能够得到认可。无论如何,在任何时候,“法”始终应该是必须恪守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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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10:44:51 |只看该作者
对于公开招标来说
如果全部投标都超预算的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如果是投标人或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我觉若评委认为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价格也具有竞争性,则可以直接评标。不应该改变方式。
若有不合理条款则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在重新组织招标前,如果想改变采购方式的可以申请。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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