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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乱投诉 技巧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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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08:54: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地环保局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环保设备。采购信息通过媒体发布,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由于此次采购未涉及特许经营,故采购文件未对供应商资格提出限制条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所供货物是正品的证明,保证售后服务即可。按规定的程序,谈判小组在财政部门和监察局代表的监督下,顺利完成任务,外省的一家公司A从5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2天后,采购中心正在等待环保局确认结果时,收到本省的一家供应商B的特快专递。反映:B公司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省的惟一代理商,A公司不是代理商,其授权书绝对是假的,现A公司正向B公司联系货源;要求采购中心立即查处造假者,查处之前不能公布成交结果。同时,财政局党组、纪检组、监督处等单位和部门都收到了B公司的“紧急呼吁”,反映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中标”;使“不法供应商在如此短的时间知道结果”;要求财政局党组、纪检组、监督处等单位和部门立即调查。

  B公司投诉失利之两大失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该投诉案例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B公司错误理解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因其代理的产品,生产商不允许代理商跨地区销售,B公司认为本省范围此品牌产品供货非他莫属;将企业之间销售代理的商业行为误解成行业管理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而B公司将管理部门反对的市场分割、价格保护行为误解成“资格条件”。

B公司的投诉未依法进行 一是程序混乱。《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对供应商的“维权”行为设置了具体的投诉程序,可此例中,B公司在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时,又同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违反《政府采购法》设置的在“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程序规定。

  二是投诉事实不清。《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之一是“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B公司怀疑A公司提供假的“销售代理商证明”,事实是A公司提供了间接证明所供货物是正品的文件;B公司认为成交公告未发,A公司为何联系货源?对于这个问题应正确认识,从操作层面说,采购人在确认成交结果时,必定要与供应商联系核实有关情况,甚至实地考察。从法规层面看,并没有规定要对中标或成交结果保密。B公司妄加推断并向多个组织投诉集中采购机构“暗箱操作”、A公司“造假”,?实际上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无效投诉。

  三是投诉书的递送主体不当。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属行政管理,投诉人不应当向党组织或纪检组织提起投诉,而应向行政组织递交投诉书;而且没有必要“责令”管理部门“立即调查”,如何处理,管理部门会根据情况做出决定。

  各方配合 正确维权

  类似于B公司的盲目投诉决不是个别情况。供应商应该怎样正确“维权”,集中采购机构要做些什么,管理部门又该如何?

  从供应商方面来说 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投诉的渠道、程序和时效,弄清自己的正当权益,准备好相关材料,必要时向律师咨询。二是要掌握投诉的技巧。《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权,这是对供应商正当权益的切实保护,供应商应充分利用,比如对情况不了解,可以先向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最简便的“询问”,如果不满意再提出“质疑”,仍不满意时,再“投诉”不迟。三是要克服狭隘的利益观,不能靠人为的市场分割,赚取一时的超额利润,而是要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获得更大的发展。

  从集中采购机构方面来说 一是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宣传。如利用招标答疑会、开标会等机会,明确告知供应商的权力义务,“维权”渠道、程序、时效等。二是要科学严谨、细致规范的做好工作。无论是采购文件的制作、评审办法的制定、采购信息的发布,还是评审过程的组织、采购结果的公告,都要考虑细致,规范操作,主观上不能有“倾向”,客观上不能有“失误”。

  从采购管理部门来看 一是要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对于符合规定的投诉,要及时受理和处理;对于未经“质疑”程序的,必须归入正常处理渠道,决不能越俎代庖,人为造成混乱。二是要维护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又要为集中采购机构的秉公操作做主;既要对不知如何投诉的供应商进行指导,又要对不良供应商进行教育。三是要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如法规规定,“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属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此条款对供应商的权力进行约束。但在具体实践中,比如某供应商一年内在多个不同的地市投诉均查无实据,谁来统计,怎么统计?执行起来还要有对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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