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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栋天 采购人的事让采购人“做主”【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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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5-9 16:14: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采购人的事让采购人“做主”

   【转载者注:作为财政部门的主管人员,作为年轻的政府采购专家,原作者有这样的认识,很不简单。特此转发给大家参考。色彩是本人学习时加描的。Gzztitc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07年5月8日 文章来源:江苏省阜宁县财政局 作者:张栋天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一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的很多环节上享有“发言权”,很多采购事务需要采购人经办、决定,如采购要求的提供、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的设定、评标工作、标底测算、中标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验收等,实际工作这些本该由采购人操办的“份内事”却往往被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代劳,采购人仿佛变成了局外人,不少采购人已习惯于选择“沉默”。

  一、采购人权利义务“易位”的主要表现  
(一)采购人权利的易位
  
一是采购人代表确定,采购人代表如同采购人的“特命全权大使”,他们的身影必须出现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中,让谁代表自己本是采购人的“家务事”,有时却被监管或代理机构代为确定;
  
二是中标供应商确定,采购法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但这一权利往往被代理机构所“代劳”;
  
三是合同签订,采购人作为采购方理应是合同签订的“主角”,但有些地方的政府采购合同却清一色地由采购中心和供应商签订,采购人成了无足轻重的“配角”;
  
四是履约验收,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有的地方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的验收全部交由代理机构负责,有的地方干脆花钱请质量检测机构验收。
  
(二)采购人义务的转移  

一是具体采购要求提供,采购什么样的产品、服务或工程,要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售后服务的具体要求有哪些,这些事务只有采购人心知肚明,同时也是采购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这些事务或被供应商“代劳”,或被代理机构“包办”;
  
二是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的确定,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根据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显然特殊资格条件的确定以及供应商资格审查均应由采购人经办,实际工作中,却再现这样的怪现象:某一供应商根据自己的情况为采购人“量身定做”特殊资格条件;资格审查统统由代理机构负责;
  
三是标底测算,标底在政府采购中的一个“关键词”,有些采购人“愉懒”把标底测算这一极其重要且须高度保密的工作委托给其“信赖”的潜在投标供应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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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5-9 16:15:09 |只看该作者
二、采购人自己的事缘何自己无法“做主”
  

不想“做主”。从采购人角度分析,有些采购人认为既然搞政府采购,具体采购的事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包办到底,采购人完全可以撒手不管,坐等送货上门,在采购活动中表现为不配合、不支持,不闻不问,与采购机构有较强的对抗情绪,拒不提供相关的采购要求,致使采购机构无所适从,采购事务无限期拖延,采购机构无奈地为采购人包办一切;
  
不能“做主”。从代理机构角度分析,代理机构为采购人包办一切,不与采购人沟通交流,自作主张确定应由采购人提供的产品配置等具体采购要求,在资格设定、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关键性事项上按“惯例”办。
  
不愿“做主”。从供应商角度分析,有些供应商心甘情愿地代劳本属于采购人、代理机构的份内事,且不计任何报酬,如:代为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代为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代为拟定设备配置及售后要求等具体采购事项;代为采购代理机构制作采购文件,代为出售标书等。供应商通过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代劳一些事务,可以掌握其它供应商无法掌握的“先机”,包括:以自己为原形设定特殊的资格条件和设备配置、拟定自己特有的服务条款、先期掌握潜在投标人情况等,以最终达到谋取中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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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5-9 16:16:05 |只看该作者
三、采购人无法“做主”带来的问题
  
一是造成职责不清,相互扯皮,降低了采购效率。以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活动为例,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设定、具体采购要求的拟定、中标供应商的确定等事务应由采购人负责,而发布信息、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地组织等相关工作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由于存在“包办”问题,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往往互不“理睬”,各搞一套,致使采购效率低下。
  
二是与实际需求脱节,增加了采购成本。代理机构在“包办”采购事务时,因得不到采购人配合或根本将采购人排在“门外”,导致最终的采购结果与实际工作需要脱节,不得不重新组织采购,徒增采购成本。采购人甘于将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供应商办理,有的是想减少采购琐务麻烦,有的是被供应商腐蚀后以图回报,任由供应商经办自己的事务,采购人将难辞串通之责,采购人其实并不省事,而是麻烦多多,最终采购的产品往往并非最符合工作需要的、并非是最经济的;
  
三是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供应商代劳的直接目的是获取优先于其它供应商的采购信息或对采购项目进行“垄断”,提高采购成交的概率,代理机构对此往往并不知情,但是不知者也有“罪”,代理机构在不经意间会跌入指定品牌、歧视供应商的陷井,事发后将处于“同犯”的尴尬境地,如果一个地区的供应商越位成“家常便饭”,供应商习惯于走后门、拉关系,那么这个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肯定是乱哄哄的,正气不足,邪气有余,公开、公平、公正只会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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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5-9 16:17:36 |只看该作者
四、采购人的事让采购人“做主” 
 
采购人要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广大采购人要加强政府采购理论实务知识研究,弄清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以合作的姿态积极支持配合其它当事人的工作,对于集中采购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积极地提供具体采购要求,合理地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协助招标机构共同完成好采购任务,对于分散采购项目,如果有能力可自行组织,这样既可节约采购成本,又可增加对采购工作的感性认识,但需注意自行采购仍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能力组织,不可勉强,应及早委托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采购。具体经办人员务必要洁身自好,自觉拒腐防变,以极端认真负责的精神办好采购人份内的事务,切勿随意让供应商代劳,否则后患无穷。
  
监管和代理机构要定好位、站好岗。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专司监管职能,不要干涉及具体的采购事务,干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正常的工作,防止职责不清,管采不分。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在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做好代理服务,不能超过委托权限为采购人代办事务,否则将吃力不讨好,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并将自己的一切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在采购活动中主动与采购人多沟通、多合作,还权于采购人。另外,供应商要老实行事,耍小聪明反被聪明误。
  
总之,监管部门、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人等有关各方当事人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有的当事人行使监管职能,有的当事人代理采购事务,有的当事人则需履行合同义务,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均有明确的界定,采购人的事还是让采购人“做主”!

作者:张栋天  文章来源:江苏省阜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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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5-9 17:09:38 |只看该作者
目前的很多做法都造成责权利不相等,有好处大家抓,有责任大家推。
我觉得首先要明确责权利的问题,然后再谈谁作主。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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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6#
发表于 2007-5-20 14:02:45 |只看该作者
谁做主谁高兴  哈哈哈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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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5-22 14:39:29 |只看该作者
责权利的问题没用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不说是“一手遮天”嘛,已经和某些供应商“相互利用”,钻政策的空子,干些不明的事情,让政府采购陷入无法“阳光”的局面。表面政府采购还是有“三公”的,然而,细细推敲才发现里面的东东是大大的有。苦不能找到实实在在的证据而无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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