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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时间问题(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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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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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8-3 18:37: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是河南一家招标公司的工作人员,
以前中标公告一直沿用财政厅定好的格式来发布。即公告时间七个工作日,公示期过后无质疑则发中标通知书。
可是现在突然出现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供应商质疑:最低价未中标。同样产品,价高都中标,而评标方法则是最低评标价中标,而这时中标人又声明因自已单位内部原因自愿放弃中标资格。报财政厅重新招标而且改为询价方式,但这时财政厅却说我们在公示和发布中标通知书违法,请问各位高手,依照法律中标公告的公示应在什么时候,公示多长时间,什么时候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评标时没有推荐每二候选中标人,该项目中标人自动放弃时,是不能只能废标重招啊?

请各位高手指点。还请明示依据什么法律。
[p:1]
昂特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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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8-4 17:29:37 |只看该作者
没看太明白。按照我的理解先说一下吧
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18号令法中标公告的同时就发中标通知书。但是各地有一些规定,比如北京就要求发中标公告后7个工作日没有质疑才发中标通知书。不知道你那地方有什么土政策。
其次对于质疑,最低评标价法并不一定每次都是最低报价中标,低价没有中标是有可能的,比如符合性审查或商务不合格等。
其次一般评标委员会都会推荐3名中标人给招标人,当第一名放弃可以选择第二名。如果没有推荐第二名那就重新招标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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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7-8-4 20:28:27 |只看该作者
关于公示,在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里都没有规定,财政部的规章里面好像也没有.
我只在商务部的13号令里面看到过:第四十一条  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然后就是一楼提到的地方做法里面有公示.
另外按13号令的规定,在公示期内评标结果若无质疑,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52条);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果公告后三日内通过招标网出具《评标结果备案通知》。招标机构凭《评标结果备案通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在网上通知其他投标人。(54条)
有关低价中标,是经评审的最低价,就是说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并不保证最低的投标价中标,因为评标过程与评标标准中还有一些修正因素.
评标时没有推选第二候选人的情况,如果不想废标,看看是否可以依据评标时的评分排序来确定?(这个没看到法律依据)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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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07-8-5 11:21:04 |只看该作者
一、既然你说是按财政厅以往的规定进行发布的中标公示,而现在财政厅说你们违法,那么你们应该要求财政厅出示违法的相关依据,空口是无凭的。
二、你文中说“同样产品,价高中标”,如果真是这样,那投标人的投诉是正常的,既然是同样产品,应该说产品特性就没分别,再说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通过了符合性检查的投标,应该取用最低价投标人中标,但结果却不是这样,投诉的产生无可避免。因为确实评标委员会的定标确实存在问题,我们不能老是想在招投标玩文字游戏。
三、作为一个招标项目,只确定一个中标人,虽然于法来说没什么问题,但常规的操作不应该这样,这也难免让人产生联想,再加上中标人又是高价,难道真的是一次偶然?想必在开标前,可能已经做好了这样的结果了。一个代理公司就不应该考虑到这个问题?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呀,现在万一已经成真,更说明你们操作上确实存在问题。
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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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16:48:38 |只看该作者
是的,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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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1:28:57 |只看该作者
该项目中标人自动放弃时,应该没入他的保证金,如果没有排序的预中标明单,则要重新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我认为公示期、发出中标通知书与质疑无关。政府采购法以及18、19号令相关规定中要求结果要在媒体发布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又要求“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他的没有明确规定。你可以看看时间在不在法律要求的期限内。
幸福活一天,胜过浮华过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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