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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偷偷收费为哪般?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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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7-20 11:20: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采购中心偷偷收费为哪般?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7-18  周黎洁

  “我们一直在收费,偷偷收费,但我们其实不想收。”Y市采购中心主任王银(化名)告诉记者。

  在王银看来,自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将集中采购机构定位为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开始,采购中心就不该再有收费项目,包括收取标书费和采购代理费。然而,在该省财政厅近日召开的一场工作座谈会上,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问全省各级采购中心“谁家不收费请举一下手”时,整个会场鸦雀无声。

集采机构收费问题 李华.jpg (41 KB, 下载次数: 16)

集采机构收费问题 李华.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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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7-20 11:21:09 |只看该作者
李华/漫画

  王银心中的矛盾正在于此。全省各级采购中心几乎都在收取采购代理费,Y市采购中心自然也割舍不下这份“爱”。但和社会中介一样去收费,又让王银深感不安,“四十多岁了,‘混’个事业单位不容易,不能自己砸自己的饭碗啊。”王银说。

各家使招“偷偷”收

  “对外界,我们不说收费,从采购中心账面上也反映不出收费情况。”王银介绍,他们联合了一家政府采购社会中介,采购中心操作,社会中介代收并开据发票。“也不是所有项目都收,我们只对50万元以上的大额项目收费。”王银说。问题是,面对这种暗渡陈仓的操作,供应商就没有异议?“没有。全省都在收费,省采购中心比我们收得还高,供应商怎么会有异议呢?”王银说。省采购中心由于成立伊始就挂在省招标投标局名下,与招标投标局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按着《招标投标法》的管理体制和收费标准,一直收着费。

  “我们不这样操作,我们办了营业性许可证,一直按经营性收费操作,所有项目都收。”G市采购中心主任介绍,该省大多数市县都是像他们这样“明着收”。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财政部门在当地的影响力,办一个营业性许可证并不是一件难事儿。

  但王银并不认可这种做法,认为这是在“自断后路”,“这样收费就必须开据发票,必须按经营单位申报纳税,那采购中心和中介不就没有区别了吗?以后上头要让采购中心市场化,还不是一句话的事儿?反正都已经这样收费了。”Y市之所以隐秘收费和只对大额项目收费,都是在为机构发展留后路——王银一心想保住这个“事业性”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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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7-20 11:21:45 |只看该作者
一个文件叫停收费

  事实上,采购中心收取采购代理费在全国虽然不普遍但也不新鲜。一些地方采购中心为了弥补开、评标费用等项开支,按照事业性收费规定,严格按收支两条线收取采购代理费并非没有。为何他们要“偷偷”收呢?这要从4年前该省财政厅下发的一个通知说起。

  2004年,根据《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和对采购中心的定位要求,该省财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全区政府采购机构取消政府采购事业性收费,包括标书费和采购代理费。2005年,在省财政厅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又对财政系统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此,政府采购事业性收费在该省一项不剩了。

  然而一个文件两重天。省采购中心凭借“两块牌子”的“优势”,靠着招标投标的管理体制依然“名正言顺”地收费,而各地市采购中心则失去了一份不菲的收入。

  在财政系统下发通知之前,Y市采购中心按事业单位收费收取代理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缴财政后,财政每年按全年采购金额返回一部分给采购中心,以弥补其日常运作产生的各项费用。据王银介绍,每年返回的比例都在上缴金额的80%~90%左右。他认为,这样操作相对合理,但自2004年之后,他们就不得不另寻途径来填补这块突然失去的收入,于是五花八门的收费方法出现了。

他们究竟想要什么

  该省财政厅认为,2004年财政厅之所以下发通知叫停政府采购事业性收费,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完全是为了体现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规范采购行为,有效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原本存在的一部分费用,因为一个通知突然没有了,当然不习惯。”一位省级政府采购官员分析。而且,一个不得不提的细节是,像Y市和G市这样的采购中心,都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这在收取代理费的全国采购中心中并不算多数。

  但王银表示,全额拨款解决不了日常费用,按他的核算,招标采购中必须支出的场地费、会务费、制作标书费、午餐费,以及一位专家每半天一百块钱的专家费、一场四百元的公证费等等,是全额拨款解决不了的。

  在他的设想中,解决这些费用最理想的方法是在全额拨款之外,财政每年再核拨一部分钱用于招标采购支出,甚至可以与采购中心的绩效考核挂钩,订一个基数,根据采购中心每年完成的采购总金额和采购质量进行核拨。他甚至想到了政府采购专户,“按平均10%的节支率来算,每年我市节约在政府采购专户中的资金就有不少,从这部分资金里核拨一部份钱用于招标采购的日常开支,应该是很合理的。”王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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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7-20 11:22:06 |只看该作者
短  评

  不该为代理费费思考

  收不收采购代理费,是集采机构与社会中介之间形式上最大的区别之一。尽管《政府采购法》关于机构性质的规定早已将两者从本质上进行了区分,但集采机构收取采购代理费,久而久之会模糊其职能定位,影响其机构功能的发挥。

  法律赋予集采机构“为国家采购”的角色定位,要求其在行使采购权的过程中,要维护公共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在公共利益私有化时默不作声,更不是利用公共利益谋取私利。目前在集采机构内部考核中已经出现过个人承揽业务量与奖励挂钩的现象,导致机构工作人员不思采购质量,只图承揽业务量的情况,只要揽到业务,拿到采购人的委托书就按委托费比例奖励的方法,完全抹煞了集采机构设立的初衷。当采购人的委托和满意成为其谋利和生存的关键时,集采机构与采购人之间健康、合理关系的建立很可能成为空谈。

  有人担心,完全吃财政大锅饭,完全靠财政拨款,可能使集采机构形成人浮于事的毛病。确实不排除这种可能,但收取采购代理费就能解决这一问题吗?真正的解决之道,还是集采机构首先要定好位,做好事,积极发挥机构功能。而对于内部的有效激励,财政部门要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按采购质量和总量,在人员激励与集采机构功能发挥之间寻找“黄金分割点”,既解决机构、人员的后顾之忧,又能让集采机构充分发挥作用。  
  
编辑 蒋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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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
发表于 2007-7-20 11:34:02 |只看该作者
为哪般?   为了使一部分先富起来呗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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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07-10-23 11:01:21 |只看该作者
我想国家应该在明确一下集中采购机构的位置,把采购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严格区分,加大经费保证力度,发挥采购中心优势,节约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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