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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大侠来一起解读下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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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09:31: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根据这一条款的理解,我们在评标或者开标前就算不满足三家,只要符合(一)款之条件,可以不废标并请示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后直接变更方式以完成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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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00:25:50 |只看该作者
这条各地可能执行的不太一样,以前北京是可以直接改变采购方式的,但是现在已经不可以了,改变采购方式后还要按照新的采购方式的程序重新进行,程序见: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9205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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