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老朽2008年2月的一个旧帖:
垄断和同体监督
是政府采购的两大隐患
据媒体报道,中国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2002年为1,009.6亿元;2006年为3,681亿元;2007年达到4,000亿元。
在大规模的政府采购中,主要的采购形式是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主要方式是招标,集中采购的实施者是采购代理机构。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实际情况表明,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的垄断地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并且,是在同体监督下,隐患极大!
一、《政府采购法》催生了独生子女——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依据上述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都设立了采购代理机构。由于该代理机构的性质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因而,每个省、市人民政府只能设立一个采购代理机构,不可能设立多个采购代理机构。因此,各省、市人民政府的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造就了采购代理机构的垄断地位。
让我们再来看看《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请注意,政府的各部门属于国家机关,都是潜在的采购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从上述《政府采购法》的第十六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都属于政府,三者是同体的。
二、采购代理机构的垄断性和同体监督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从“政府采购第一案”到江苏省财政厅《声明》,政府采购出现的各种问题屡见不鲜。采购代理机构的垄断性和同体监督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政府采购出现诸多问题是必然的,其根本原因都是垄断和同体监督所致。
三、政府采购应该向世界银行采购学习
政府采购与世界银行采购一样,说到底,就是对一种资金使用的管理。《政府采购法》相当于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
世界银行采购没有设立自己的采购代理机构,而是利用中国的招标代理机构。过去有数家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世界银行的采购,现在有数十家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世界银行的采购。
政府采购为什么不向世界银行采购学习呢?全国有5,000家招标代理机构,为什么政府采购不利用呢?在全国5,000家招标代理机构中,不乏有优秀者。政府采购完全可以从他们中择优选择适当数量 (例如 10%,500家)的招标代理机构来参与政府采购。
四、消除两大隐患,政府采购才能健康发展
如上所述,由于《政府采购法》的先天不足,各级政府设立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垄断性和同体监督等弊端,是政府采购的两大隐患。
因此,人们应该重新审视《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的合理性。
实际上,消除两大隐患的办法也很简单——允许5,000家招标代理机构中的优秀者参加到政府采购中。这样一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不再垄断。各级财政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也不再是同体监督。
人们可以看到,一旦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能够平等地参加到政府采购中,中国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将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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