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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前未通知监管部门遇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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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1:45: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目前,在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的开标活动中,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监督角色,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聘监督员等,有的地方还聘请公证人员对开标现场进行公证。在笔者看来,开标现场这些监管其实可有可无。首先,这些人大多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熟悉,很难起到监督的作用;其次,采购活动如果出现了问题,采购代理机构也没法拿“有人大代表监督、有公证人员公证”来为自己开脱。因此,笔者认为,上述人员都可以不邀请,开标之前最该做的是邀请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而不是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有人说,现在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平均每天要做两三个项目,哪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通知;况且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就那么几个,哪有时间到现场来监督。但即便如此,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应当尽到通知的义务,通知之后,财政部门是否派人监督是另一回事。

  去年就有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结束后遭到供应商的投诉,投诉事由是采购代理机构没有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当地财政部经过审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本该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却在开标结束后、评标之前才组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解释是,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财政部门在调查中进一步指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之前本应该通知财政部门但未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申辩:“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科就两个人,一位生病在家,一位出差在外,所以才没通知。”

  不过,当地财政部门最终还是认定“采购代理机构上述两个行为都违法。”因此,笔者建议,开标之前,通知财政部门的程序必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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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2:21:07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一些在省招标办开标的工程项目,监督部分、公证人员都不请自到呵呵,不知道是为了拿公证费还是别的,反正很积极,还表态如果我们代理没有人,连记录、评标协助都可以帮忙,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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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0-21 13:02:16 |只看该作者
我们曾经做过一个项目,因为属于“拉动内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一周一催(书面报告项目执行进度),加上已近春节,开标时离春节还有三天,可想而知,大家都很忙,就忘了请监管部门。
这下可惹大祸了!监管部门不依不饶,坚决要求重新招标,请客送礼三次都不改“主意”,最后通过“讲狠(方言,差不多是“跟你玩命”的意思!)”,他才勉强同意由他主持重新抽取专家、重新评标(两次评标结果一致),事情才算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监管部门是万万不能忽略的!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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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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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0-21 13:16:52 |只看该作者
每个地方都有各自的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入乡随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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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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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20:41:42 |只看该作者

《开标前未通知监管部门遇麻烦》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擎 天

原文地址: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poperation/2010/1021/160724.html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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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20:44:40 |只看该作者
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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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6:35:59 |只看该作者
  《开标前未通知监管部门遇麻烦》读后感



               Gzztitc



    阅读此文,有两层感受:



    第一层



正如文章所说(几乎是直白了):【……越来越多的监督角色,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聘监督员等,有的地方还聘请公证人员对开标现场进行公证。在笔者看来,开标现场这些监管其实可有可无。首先,这些人大多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熟悉,很难起到监督的作用;其次,采购活动如果出现了问题,采购代理机构也没法拿“有人大代表监督、有公证人员公证”来为自己开脱。因此,笔者认为,上述人员都可以不邀请,开标之前最该做的是邀请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而不是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这段话告诉我们一个普遍规律,也许是普遍的“潜规则” :其他所以人所谓的“监督其实可有可无”;而“上级主管部门”,在这里,就是【开标之前最该做的是邀请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才是最主要的。因为他们最有权。


各个招标代理和投标人需要特别注意啦!!



不这样子去做,就会遇到麻烦 !,哪怕,具体事情你有千条实际的道理,也没有用;你还是会被认定“违法”。


而“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说法,强调不可在开标后组建;这个也需要注意。不过,,,,有的地方,不允许“评标委员”参加开标活动(可能是为了保密吧),那么,怎么掌握此事,也需要慎重对待的。


第二层



深入学习思考,发现问题来了:


第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聘监督员”和“公证员”——这些代表社会监督的人们怎么成了”可有可无“的了呢??!!



第二,如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忘记了事先通知监管机构,是不是把责任归结给他们,事情就了解了?



监管部门是否由法定的负责监管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没人通知,是否就可以不去参加开标会——或者说,不去“监管”;也没有其他方式的“监管”?



再追问:请监管部门参加开标活动,是否一定招标人(招标代理)再事先另行通知一下?


如果,正规的招标开标活动(这里指的是政府采购),是不是统一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已经包含了“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开标时间和地点” ?这个招标公告是否报送监管部门?



这些,都是不是另一种通知;算不算数?



第三,监管部门应该如何体现“监管”?



是不是每次开标活动都要参加?有没有其他的办法?



希望大家,特别是做“监管”的网友们,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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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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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6:45:38 |只看该作者
有的是人习性而不是部门的本质,人们却由人而推断部门的本质!部门间(也许准确的说法是各部门人员间)相互不买账,常把一些简单的问题给搞复杂![s:90]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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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18:16:38 |只看该作者
每次开标评活动,代理机构为监管部门都搞点 零花钱(一般跟专家费用一样),项目多了(越多越好),监管部门的人员的小金库(额外收入)还是比工资还高,当然要摆摆权利,显示显示呀,可以改善生活,又不犯法,正常出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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