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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中标公告发出后,质疑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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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0:03: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标公告发出后,落标供应商质疑,经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认定,发现质疑单位所述正确: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由不符合招标文件之实质性内容,第一次评审中专家并没有作为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在第二次评审时出具废标意见(采购人保留意见,不同意,但仅一票1:6)
这时,招标单位该如何处理?
1、按照18号令77、82条,如果认定中标无效,须由财政部门处理,但未到质疑阶段,财政部门不肯介入。
2、招标单位可否自我纠偏?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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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1 10:25:41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应该是这样的情况,评标经过第二次复议,得出的结果与第一次不同的结果,评委中一位评委保留意见,这时候可以请保留意见的评委出具书面意见,如果其他六位评委意见一致则可以认定第二次评标结果有效。这个结果如果采购单位能确认,则可以继续,重新发出中标更正公告,如果采购单位不确认则可以提出新的理由,评标委员会示情况决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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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1:35:08 |只看该作者
恩,谢谢回答。
六位评委意见一致的。现在采购人不同意确认,只是认为可在采购实施过程中整改。理由并不充分。
重新发出中标更正公告的依据那个文件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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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1:44:25 |只看该作者
19号令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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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2:10:26 |只看该作者
恩,这也是一种办法。
如果财政部门最后还是不肯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那采取更正中标公告,并按照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予以废标,好像是一条好方法。
各位朋友觉得呢?
谢谢bidboy的及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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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2:15:58 |只看该作者
当然,直接采取更正中标公告,公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意见,予以废标,可能更加简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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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2:16:49 |只看该作者
以前我们也遇过这样的问题,要看质疑的内容是什么,如果是开标现场的唱标内容,那就没得说,如果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内容或者是打分之类的,其他投标单位又是如何得知的呢?值得思考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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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11-1 12:26:00 |只看该作者
恩,这个问题的确属于评标内容,并不是当中有人透露给其他投标单位了,因为,这个行业的投标单位知根知底,在其他区县碰到过类似的很多例子,而且,这个项目内容是教室灯光工程,评审前有样板教室供检测,检测报告也是评审内容之一,所以投标单位都知道其他投标单位的一些设备配置。
招标单位经过分析,也觉得质疑单位反映的问题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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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11-1 13:27:2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仰望星空于2010-11-01 12:10发表的  :
恩,这也是一种办法。
如果财政部门最后还是不肯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那采取更正中标公告,并按照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予以废标,好像是一条好方法。
各位朋友觉得呢?
谢谢bidboy的及时提示。

中标结果只要评委和采购人认定即可,目前无需财政部门认定。
目前还未出现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况。
如果下一步出现投诉,才是财政部门调查最后认定中标结果。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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