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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一):监管部门可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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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2-27 14:01: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一):监管部门可以废标!

  如果我说:监管部门可以废标。
  很多网友可能会说:你没喝高吧?
  如果我还说:法律有明文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废标。
  很多网友可能会说:没事吧,你?
  嗯,嗯,我确实没事,也没喝高。
  然而,我说的的确是事实。

  请看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一开始以为自己眼睛看花了,仔细擦了擦眼睛,还郑重其事地擦了擦眼镜,发现没看错!
  接下来就以为我看到的版本印刷有误,再到网上去下载了好几个18号令的版本,一对照,发现没错!

  我只好选择彻底晕菜!

  反复阅读和体会该法条的本意,发现一个答案:某某部门的法律砖家们,在起草该《办法》时,居然把“废标”和“招标无效”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了!

  在此,向某某部门伟大的法律砖家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相关链接:
1、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二):招标单位可以废标!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3
2、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三):招标单位可以做自己的裁判!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4
3、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四):修正错误也违法!!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7
4、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五):更改开标时间不是对原招标文件的修改!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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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2-27 15:04:23 |只看该作者
确实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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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2-27 16:30:58 |只看该作者
天朝的砖家也就这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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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地板
发表于 2011-2-27 16:43:56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主(zzj0102) 的帖子

[s:33] 还真的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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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7 19:06:3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律系统中的废标和招标投标法律系统中的废标概念是不完全一致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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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2-27 19:07:35 |只看该作者
也许楼上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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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2-27 20:26:0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11-02-27 19:06发表的 :
政府采购法律系统中的废标和招标投标法律系统中的废标概念是不完全一致的。


是的。采购法题系中的“废标”指的是“本次招标无效”这个概念。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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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2-28 10:47:05 |只看该作者

Re:中国招标从业者年龄层由你来决定

哈哈,这个砖家确实不一样,以前看过这个条文,不过没怎么仔细去想他,真的有点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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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2-28 16:04:5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11-02-27 19:06发表的  :
政府采购法律系统中的废标和招标投标法律系统中的废标概念是不完全一致的。
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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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0#
发表于 2011-3-1 19:46:00 |只看该作者
目前,没有废标的官方定义,该怎么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这就国情,灵活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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