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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电梯贴出“生死状” 称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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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2 11:28: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院电梯贴出“生死状” 称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来源:] 2013-05-30    编辑:阿拉哒  
法院电梯贴出“生死状”.jpg

保存时间:2013/6/1
原标题:法院电梯贴出“生死状” 称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 时尚频道 - 试尚网
http://www.17try.cn/fashion/jiaodian/20130530/22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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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2 11:32:39 |只看该作者
“电梯告示”惹争议不能回避态度问题

程思明 于 2013/5/31 8:40:36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电梯告示”惹争议不能回避态度问题

[原创文╱程思明


28日,微博网友“长春您好”在微博中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生死状”:“凡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引来很多网友的关注。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干部科科长马玉梅和宣传科邓伟接待了记者。邓伟称,“电梯前的这则告示是若干年前贴上去的,院里领导在外地开会,相关事宜他们并不清楚,需要向领导请示后才能给出答复。(2013530日新文化网)

很难想象,如果不是亲眼所见,我们无法得知,究竟是什么原因才能让身为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的地方法院,即使是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之下,也能够继续坚持张贴这一颇受争议的电梯告示,但可以预料到的是,在目前公共标语人性化越来越被广泛认可背景之下,那种因用语僵硬、缺乏人情的告示内容,不但容易损害司法部门的公信力,而且更可能会引起民众的误读。

抛开所有的社会常识不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贴出所谓的“乘坐发生意外后果自负”告示,或许其初衷只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提示过往路人注意电梯老化的现实,但恰恰是由于言语表达不当,却戳中了民众的敏感情绪。而随后当地法院在这一事件当中所选择的回避态度,更令公众对于法院系统所长期积累的不满,透过这一事件被迅速点燃。

实际上,类似于像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那种因为“领导在外地开会,相关事宜他们并不清楚”的婉拒答复,在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一些职能部门回应公共事件的惯用伎俩,可退一步来追问,即便是领导出差的条件成立,可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每天都会乘电梯上下班,这么大的标识贴在电梯门口,怎能够不知情?更何况,在记者调查之后,告示就被无端揭下,若非是“毁灭证据”,这样的行为又究竟为何?

与目前对于法院的行为批判有所不同,一些人也会更倾向于认为,法院部门用告示形式提示行人电梯有问题,尽管话语方式存在争议,但就其内容而言,对于民众来讲无疑是一种福音。这样的观点看似正确,但实际上模糊了提示和治理的概念,有意把问题的实质进行遮掩。从目前报道所能了解的问题来看,如果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宣传科邓伟所称“电梯前的这则告示是若干年前贴上去的“的说法成立,那么,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标示为何没有撤换?而这种保留是否是意味着法院是否是在用提示代理治理的方式来回避问题?回答这些,才能更好地认识这一事件。

法院为提示行人而私设标示,却引发“众多民众的质疑,原因不难想象。公共标语的提示,首先必须要以尊重他人为前提。否则,只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应,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类似于电梯“生死状”这样的缺乏人性化的标示,尽管也逐渐消失在公众视野,但过一段时间之后,总能以其他方式出现在公众面前。比如,从此前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再到广受诟病的“中国式标语”,这种雷人标语出现的背后,无不折射出某些权力的傲慢。这样看来,假如我们只是从言语的层面去谴责这类用语,而不能用机制督促官员谨言慎行,并让其从“官本位”向“民本位”的理念转变,那么,像这种发生在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的“生死状”,其出现或许只是时间问题。



延伸阅读|最新热帖法院电梯贴“生死状”:搭乘有意外后果自负() [捷虎如风]
法院电梯贴告示称乘坐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qwb1965]
荒诞的法院“电梯生死状” [大海的女儿R]

保存时间:2013/6/1
原标题:[原创]“电梯告示”惹争议不能回避态度问题 【猫眼看人】-凯迪社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f=w&ctid=106158&boardid=1&id=924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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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0:33:32 |只看该作者
貌似法院不知法????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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