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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权力须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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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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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0:04: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应先研究政府,才能对政府采购的特点有全面的了解”,授课老师王军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他认为,目前很多政府采购工作者对现代公共治理的原理认识相对匮乏,针对这种情况,他首先向学员讲述了公共治理的基本原理,同时对政府采购权的属性进行了剖析,并提出政府采购权力适当配置的个人主张与实践智慧。
  集采执行权属于行政权
  王军通过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的意见》(赣财购[2010]15号)等3份文件,提出了政府采购行为是行政行为,集采机构行使的是执行(行政)权的观点,“这种执行权不是操作执行权,而是与立法权、裁判权相对应的行政执行权”。他认为,“管采分离”的实质是行政权的内部分工,监管部门与执行部门统一行使政府采购的行政权力,“管”、“采”是机构分立下的内部分工。
  王军分析:首先,集采机构是由政府设立的,是一个行政部门;其次,采购人属性与资金属性都是政府型的;第三,从三类采购--公共消费类、行政装备类、公共福利类来看,政府采购实际上是一种用公共财政资源来实现公共政策目的的举动,它承担的是一种公共支出的执行。因此,从权力性质上来看,集采机构行使的是执行(行政)权。
  集采机构不宜市场化
  “市场化机制适用于一切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范畴,而公权力不能市场化。”王军表示,“如果集采机构市场化,那么,怎样能更好地满足采购人需求必然就怎样做,而政府采购很多时候并不是为了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制定的。法律要求采购人将采购事项委托代理出去,是为了防止采购人以权谋私,而市场化却使得采购人有机会以权谋私,现实与法律就产生了矛盾。”
  王军强调,行政权力部门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公权力的约束不是靠竞争,而是靠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
  在探讨政府采购权属性相关问题的同时,王军还对“行政权力可否委托”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他以北京安鼎元公司为例,指出行政权力不同于民事权力,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通过特定的立法程序被赋予的职责和权力,行政权力的委托很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应该受到限制。
  政采权力应适当配置
  在对现代公共治理原理与政府采购权力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王军提出了政府采购权力适当配置的个人主张。
  他认为,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构行使,监管部门行使补充性、解释性从属立法权,执行部门行使操作规程等从属立法权;集采机构为行政机构,行使政府采购的主要执行(行政)权,监管部门行使行政许可、复核、监察的权力;评审权是执行权不可分割的部分,由执行机构的专职技术官员行使,并承担相应责任,以外聘专家顾问为补充和支持,吸收随机抽取制;集采权是法定职权,纠正“委托代理制”,缩小分散采购,缩小私营代理机构代理范围,制止采购人与私营代理机构的利益勾连;设立独立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判机构,实行快速、独立、选择性行政裁判机制;激活立法机构、监察、审计等的外部监督职能,实行“集中实质赋权、多重实质监督”机制。
  同时,王军倡导集采机构坚守事业法人地位,扞卫集中采购范围,推进制度建设,集采机构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提升专业能力,多方呼吁推动,理顺法律关系,共创美好事业。
王军:政府采购法律专家、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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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4-14 13:44:51 |只看该作者
写的很有道理,如实现,现实中的一些政府采购负面的影响可能会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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