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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财政局回应:政府采购项目未设非法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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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6:00: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东莞财政局回应:政府采购项目未设非法门槛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3年7月17日 09:59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原标题:政府采购项目设非法门槛? 中标单位不具投标人条件?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实习生/开雯)继“石排镇电子警察系统工程项目”前不久被质疑存在评标不公后,最近,广州迈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迈安公司”)又对“东莞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软件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过程提出一连串质疑。迈安公司质疑称,东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设定非法门槛排除其他投标人的竞争优势,并直指中标单位有行贿犯罪记录,不具备投标人条件,且中标单位未经招投标就提前介入本项目,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针对上述投诉,市财政局近日专门作出处理决定称,经调查未发现迈安公司反映的上述情况,依法驳回其投诉请求。
  
  招标文件设非法门槛排挤他人?
  
  质疑
  
  1
  
  “东莞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软件建设项目”由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称“外经贸局”)委托被投诉人代理政府采购事宜。该项目于2013年4月10日发出采购公告,至5月13日9:30为投标截止时间。
  
  迈安公司、广东百思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百思维公司”)、深圳市关贸通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关贸通公司”)等5家供应商参与该项目投标。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按综合得分排序,关贸通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百思维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天源迪科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该项目于5月14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公告期间,市政府采购中心先后3次收到迈安公司等两家竞标单位提出的质疑,并均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回复。5月29日,迈安公司向东莞市财政局投诉。
  
  迈安公司在投诉书中说,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设定非法门槛排除其他投标人的竞争优势,专门为关贸通公司中标设定评分标准。
  
  具体包括,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违反相关招投标法规规定,并有理由相信关贸通公司知道此最高限价。其次,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系统集成资质、CMMI评分当中,设定的标准过于宽松,不利于实力较强的公司进行竞争,价格分权重偏低,不利于有价格优势的公司竞争,而对于软件产品登记的评分要求是为关贸通公司进行设定,排除了其他公司的竞争。另外,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部分存在前后矛盾,是无效的招标文件。
  
  回应:专家论证评分标准没有倾向性
  
  面对这一质疑,市财政局经调查后认定,目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并没有要求招标文件必须公布项目的最高限价,因此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公布最高限价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迈安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关贸通公司在投标前知道该项目的预算情况。
  
  其次,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资质、价格等评分标准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诉人提到关于软件产品登记评分标准的问题,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迈安公司提起第一次质疑时已进行修改。同时,市财政局还邀请省级多名专家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设定情况进行论证,专家一致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评分标准的设定不存在倾向性,也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另外,关于迈安公司提及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6.1.2.2.1.1备案资料库与6.4.7外经贸备案资料库管理系统”描述不一致的问题,招标文件用户需求第12点已明确:该项目在开发周期内,业务需求是可调整和修改的,最终业务需求以加贸平台工作小组审核批准为准,因此,该问题并不影响投标人的投标准备工作,也不涉及影响公平、公正。
  
  综合上述理由,市财政局对于迈安公司“专门为关贸通公司中标设定评分标准”的说法不予支持。
  
  中标单位有行贿记录且提前介入项目?
  
  质疑
  
  2
  
  迈安公司还质疑:关贸通公司有行贿犯罪记录、且未经招投标就提前介入该项目,
  
  迈安公司在投诉书中称,关贸通公司法人代表陈瑞明在深圳薛鹏受贿案中涉嫌行贿犯罪。迈安公司还提供了一个访问页面,希望以此证明关贸通公司在招投标开始之前就提前介入该项目。
  
  回应:证据不足无法证实
  
  针对上述指控,市财政局经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函证,证实关贸通公司及法人代表陈瑞明自200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13日期间,未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
  
  市财政局认为,迈安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关贸通公司在参加本项目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
  
  另外,根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及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的内容可以明确,关贸通公司、陈瑞明在1997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15日期间,未发现有行贿犯罪的记录。由此可见,关贸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另经查证,迈安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IP地址http://121.10.6.109/dg-jmpt/login所访问到的界面及登录后浏览到的页面内容和功能,是关贸通公司于2012年8月为外经贸局开发的“东莞市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首期项目,其内容为“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加贸企业”实现业务上互联互通,也称为“四方联网”。
  
  市财政局认为,该平台已实现的功能在此次被投诉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已经列明,而本次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明确,本项目建成后,要实现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口岸、外管、工商、税务、银行等多个部门的业务数据联通,涉及的功能内容更多,而上述IP地址所登录的系统里面并没有涉及本次用户需求的内容。
  
  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该项目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建设,第一阶段为1.5个月,第二阶段为7个月,第三阶段为11个月,共19.5个月,并非投诉书中所说的“2500多万元的软件开发项目要在1.5个月内完成验收”,而且,经审核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其均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能按项目建设各个阶段的时间要求完成该阶段的开发工作,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迈安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该公司提前介入本项目的证据,因此,市财政对于迈安公司认为关贸通公司已经提前进场实施本项目的说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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