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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人申明----这句话有没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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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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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8 13:51: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人申明---这句话有没有问题 ?

在一本书中看到这样一句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合同授予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均保留接受或否决任何投标书、取消招标进程和否决所有投标书的权利,而不对受影响的投标人负任何责任,也没有任何义务向投标人解释采取此决定的原因。”

书上说是这是招标惯例,突出招标人的招标主导地位,但是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我想问,这个惯例现在还在用吗?或者说现在用的多吗?书是11年重印的,现在有没有法条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呢?

这句话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可以写啊?(个人觉得政府采购应该是不可以的。)

高 注:本人重新编辑修改了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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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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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6:23:12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个国际惯例与特殊国情相冲突的问题
只说明一点,大家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混,那么就要遵守国内的政策法规,具体一点说,这事就要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办,既然《条例》有明确规定,违反《条例》的就不要说这是什么通俗做法,国际惯例。
举个也许不恰当的例子,在美国枪支可以买卖,中国买菜刀都要实名制,你不能说中国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吧,即便不符合,违反了规定照样进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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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25#
发表于 2014-2-11 14:08:26 |只看该作者
记得当时考招标师的书上有一句话是“招标投标方式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
那签订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双方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权利义务也应该向对等,这样看来招标人申明中的这句话的确有待商榷。经常看见这句话,却第一次考虑它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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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4#
发表于 2014-2-8 10:03:28 |只看该作者
好,这论题好,让我们普通人长见识了,学习了,希各位版主及同仁多将国际前沿的招标投标的问题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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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2-3 18:58:25 |只看该作者
不要把”胡作非为”与“诚实信用”以及“締约过失责任”混为一谈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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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4-2-3 15:18:48 |只看该作者

回 六安瓜片 的帖子

六安瓜片:
钱老,这样不靠谱的话不是显失公平吗,你程序都走完了然后单方面反悔。
此话靠谱。
此话世行在中国用了三十多年,中国国际招标也用了二十多年,还没有发现招标人利用这句话胡作非为。至少老朽还没有发现。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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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a

21#
发表于 2014-2-3 12:46:46 |只看该作者
钱老,这样不靠谱的话不是显失公平吗,你程序都走完了然后单方面反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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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4-2-1 21:55:56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积极去理解,当然就没有必要先倡导……,又深怕……,来个“特殊情况下”。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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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4-2-1 21:51:39 |只看该作者
部分网友不要把”终止招标”与“应承担相应的締约过失责任”混在一起理解。
因为……,所以我不能“终止招标”。若这样去理解问题,那就是太片面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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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4-2-1 20:11:47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知道,菜刀是用来切菜的,是工具,买卖工具不违法,买卖菜刀也不违法。
但有人用菜刀杀人,甚至可以肢解被杀的人,菜刀成了凶器,当然,买卖凶器是违法的,于是,买卖菜刀也是违法的。荒唐的逻辑!去年听说,北京买菜刀实行实名制,真是荒唐中的极品!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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