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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招标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以及招标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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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6:21: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以及招标人的权利

我觉得招标人应该有这两个权利吧。

一是认为评标委员会未依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及评标标准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二是认为评标结果不能接受,重新进行招标。

另外,对于非法定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选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为中标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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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感谢指点,基本确定如下:
第一,招标人有要求重新评标的权利;
第二,只要走招标,则必须选定排名第一的中标。

然后,不能重新招标的情况我有想法。在实践中确实有排名第一的实在是不能用的情况,只能认命么?我知道有一次,评标委员会预见到评标结果中排第一的那个方案没法用,但是与不能用的那个细节未确定为实质性条款。最后,只能把整个标废掉了。其实要仔细分析,没有有力的理由废掉一个,那也没有有力的理由废掉整个项目。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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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6:36:17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权利没有。
什么叫评标结果不能接受?没招到招标人心仪的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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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8:38:39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应该是“第二个权利没有”吧?
  另: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个人意见是:不能选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为中标人。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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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07:49:02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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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08:04:49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已确定了排名顺序,招标人是否有权利裁决投标人是否违法、是否没有响应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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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4-27 08:51:04 |只看该作者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对于非公有项目,招标文件如何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要求做。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可以由招标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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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7#
发表于 2013-4-27 08:56:50 |只看该作者
非强制招标的项目,可以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但要拿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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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4-27 08:58:5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回楼上的,应该是“第二个权利没有”吧?
  另: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个人意见是:不能选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为中标人。
(2013-04-26 18:38)
是写错了,多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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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4-27 14:55:07 |只看该作者
依法必招可以说招标狗屁权利都没有,只有任命的份,当然对于结果不满意也可以异议和投诉,这个和投标人一样,没有其他特权。当然要是监管部门觉得确实有道理是会决定重新招标的,但不是你想重招就重招的。非依法必招项目前三名你爱谁中标都行,这时候权利就大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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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15:14:27 |只看该作者
    对于自愿招标项目,即大家提到的非强制招标项目,走招标程序的。
    个人认为: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直接发包(委托)。
   why?,就不大篇幅展开讲了,因为在“定标权归属”的大辩论中以及反复提到了。国资招标项目,钱老一直为“三选一”而呐喊,现在也深刻领会了招法第41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以及招标本身就是一个项目,有目标唯一性的特性后,再也没有讨论“定标权归属”的问题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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