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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被拒收,还是“投标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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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11:34: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文件被拒收,还是“投标人”吗?
作者:张志军
案例背景:

  某水利喷微灌工程项目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灌溉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开标当天,共有甲、乙、丙3家投标企业递交了投标文件,丙企业因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而被拒收。丙重新进行密封包装后,已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只有甲、乙两家投标企业成功递交了投标文件。现场监督人员认为,本次招标投标人不足三个,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认为,丙企业响应了本次招标并制作了投标文件,且参加了投标竞争,因密封原因没有进入技术商务竞争环节纯属意外,本项目的投标人应该是三个不是两个,不应该重新招标。
  问:投标文件被拒收,还是“投标人”吗?本例该如何解决,有何法律依据?


分析与讨论:
  本例中,招标人认为丙企业应当被认定为“投标人”,理由该企业已响应了本次招标并制作了投标文件,且参加了投标竞争,只是因为密封原因没有进入实质性的技术商务竞争环节,但这种情况不影响其已经响应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事实。
  而监管部门认为丙企业因没有成功递交标书,没有成功进入实质性竞争阶段而参与实质性的竞争,不能被认定为“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由此我们看出,双方的理解分歧在于关于“投标人”的判定,是“以递交标书行为为准”还是“以标书成功递交为准”?如果以递交行为为准,丙企业是投标人,开标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如果以标书成功递交为准,则该项目投标人不足三个,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投标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响应招标。即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编制了投标文件,准备参加投标活动。二是参加投标。也就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实际参与投标竞争。三是身份合法。即投标人要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科技项目的投标人还可以是自然人。但是,关于“参加投标”是指“有参加投标的行为”还是指“参与实质性的投标竞争”,《招标投标法》及其释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只能从立法本意和法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揣摩和推测。
  从立法本意来看,《招标投标法》要求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是为了保证必要的竞争程度。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笔者认为:以“成功递交标书并参与到技术商务等方面的实质性竞争”为标准认定“投标人”,更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本意。设想一下:如果我们以“递交标书行为”为标准认定“投标人”,则可能出现本例中的情况,即有个别企业有递交标书行为但最终没能成功递交,没有参与到实质性竞争的队伍中去,造成最终进入实质性竞争队伍行列的可能只有两家甚至一家。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必要的竞争程度。
  这种理解,似乎还可以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法条的表述中,得到部分佐证。《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该条文中,“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办法重新招标。”这句话,紧跟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这两句话之后表述。由于法条的前两句是关于“递交标书的时间规定”和“对招标人接收标书的规定”, 因此第三句中所说的“投标人”,可以理解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标书并被招标人接收标书”的行为人,即“成功递交标书”的行为人。如果这种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关于“投标人”的认定,应当以“是否成功递交标书”为评判标准。
  但是,照这种方式理解,在实践中,有时确实也会遇到一些较为棘手的难题。比如本例,该招标项目是一个喷微灌工程,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很少,招标公告中只要求具有该类资质的最低资格即可参加投标,没有任何歧视性规定和过高的资格要求,且公告发布媒体和发布时间都符合相关规定。在这种前提下,第一次招标时,有兴趣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企业依然只有三家,如果进行重新招标,最好的结果恐怕也依然只有三家企业投标,甚至还有可能不足三家而再次流标。最终结果极有可能就是白白耽误了工期、浪费了社会资源,却依然没有招标成功。
  这种情况在招标实践中时有发生,应当引起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注。

处理建议:
  针对这种现象,笔者建议:
  1、鉴于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权威法律释义的现状,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项目,如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妨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进行事先界定,约定“只要参与递交投标文件的企业达到三家,即认同为投标人已有三个,可以继续开标。”
  2、对于一些潜在投标人较少或受环境地域限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部委30号令、七部委27号令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本文发表于《造价师》双月刊,2012-07-01,总第277期,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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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1:43: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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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1:49:47 |只看该作者
即使让你2家开标了,评委会会不会以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性,而否决全部投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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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2:05:15 |只看该作者
  是否明显缺乏竞争性,则需评标委员会进行判断了。
  实践中,评标委员会确实也有可能会以有效投标不足3家且明显缺乏竞争为由,而否决全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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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2:14:38 |只看该作者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即使让你2家开标了,评委会会不会以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性,而否决全部投标呢? (2012-08-14 11:49)
     (接上句)从而最终结果极有可能就是白白耽误了工期、浪费了社会资源,却依然没有招标成功呢?
   这个在认可可以开标的前提下,展开思考有点意思。
   可以开标,等同于认可竞争性依然存在,到了评标阶段,认为是否存在竞争的主体变化了,评标委员会还会认为存在竞争存在吗?
    网友chaitao这个担心该如何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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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5:07: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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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5:14:24 |只看该作者
我倾向于第二种建议。第一种建议好像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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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5:43:18 |只看该作者
这里有个细微的区别:认可存在竞争性,不等同于明显缺乏竞争。
是否明显缺乏竞争的判断,应该尊重评标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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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6:24:03 |只看该作者
所以,我才写过,其中说到:

【以笔者的观点,国际上,普遍要求的是递交密封的投标文件。这是为了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主要是对投标文件的关键部分特别是价格等条款保密,以利于充分地竞争。但是,密封不良的投标文件被拒绝,恐怕只有当今的中国了。

笔者记得,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文件是这样规定的:“要求密封投标。如果采取邮递或者其他办法,密封外包装有破损,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泄漏的,招标公司不承担责任,”(大意)。

笔者以为,那才是对待“投标文件密封问题”比较合理的说法和做法。

各个有关的招标投标法规规定了投标文件的外包装和密封要求,这本来是一种规范做法,便于开标工作,而且,有利于投标方对其投标文件保密;笔者始终想不明白:为什么投标人本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变成了对其的惩罚性措施:便成了对其宣判“死刑”的铁证?!(“废标”,等于判其“死刑”啊!)

笔者因此质疑:我们不光是要研究那么多的细节“废标”条款;而且,我们还需要追问:密封不良的投标文件为什么拒收?其理由何在?

从更加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从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过:招标代理准备好若干外包装袋子和胶水等物品,如果遇到投标文件分类不妥或者需要重新包装的话,给予其提供方便。(参见:《招标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20个细节问题 》一文)如果各个招标代理公司都那么做,由此引起的废标争议会少很多。

“废标”问题值得深入研究,还涉及到区分责任:究竟是招标人引起的;还是投标方引起的?监管部门对此的处理,显然应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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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6:42:38 |只看该作者
按照最早的《招标投标法》释义(国家计委):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及对资格审查的基本要求。
    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道程序。这个程序,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投标人的定义。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感兴趣的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人,称为潜在投标人。那些响应招标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称为投标人。这些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以后,购买招标文件,接收资格审查,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活动。
    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活动。投标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非法人组织。】


楼主的主张,是允许没有递交成功的潜在投标人,也算作人数(家数);

这样的结果,是对招标人计算有利;而对于投标人来说,仅仅充当一个分母,并不具有实际参加竞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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