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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ls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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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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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1#
发表于 2012-9-5 16:51:33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现在谁介绍招标代理业务,介绍费是多少,在业内就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这不属于腐败吗?现在的代理费都是向中标人收取,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吗?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不是很合适,只是一种腐败向另一种腐败过渡。为了选取合适的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对代理机构进行服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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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62#
发表于 2012-9-6 14:18:50 |只看该作者

回 lzcjq1977 的帖子

lzcjq1977:我认为现在谁介绍招标代理业务,介绍费是多少,在业内就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这不属于腐败吗?现在的代理费都是向中标人收取,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吗?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不是很合适,只是一种腐败向另一种腐败过渡。为了选取合适的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对代理机构进行服务招 .. (2012-09-05 16:51)
但这样成本就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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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a

63#
发表于 2012-9-7 11:19:23 |只看该作者
本来多加一道行政监督是好的,但如果不到位就好像是脱了裤子拉屎,就多此一举了,搞不好还容易便秘。。。违不违法,合不合规,在中国也就是领导一句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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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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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12-9-24 17:24:21 |只看该作者
     通过和各位专家的辩论、探讨,现重新将自己的观点整理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1)实际操作,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2) 对于国资项目,考虑到既要保证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良性竞争,又要杜绝某些招标人领导一人说了算,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和腐败的可能,建议招标人可通过比选方式选定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招标代理机构库”,每次需要的时候招标的时候,通过随机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制定较为完善的打分考评制度,就每次招标工作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打分考评,“招标代理库”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末位淘汰等方式清理一批,补充一批,以保证优胜劣汰,同时也保证了高效廉洁。(强调是招标人自己建立的库)。

       入库条件可考虑(1)招标代理资格问题(工程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等);(2)等级问题(甲级的、乙级的等);(3)过往招标业绩、服务质量、负责人及团队的业绩和能力,特别关注负责人是否有招标师证书,以及对于项目综合管理素质(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管理以及造价控制等);(4)招标代理费的下浮率(最多下浮20%),等等。

       若招标代理费超过法定咨询服务类必须招标的限额,打比方现行监理费就是50万元,建议参考这类与工程建设项目不可分割的服务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招标的做法。建议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此次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代理机构库内随机抽取,若招标代理机构库内的机构欲参加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的投标竞争的,在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前应事先声明放弃被抽中的机会。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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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65#
发表于 2012-10-3 12:45:40 |只看该作者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1、首先,我们来看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 (2012-08-06 22:36)
请您百度一下项目法人制,然后再定位招标人的招标权,尤其是现在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前提下,是否是项目法人制。不当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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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6#
发表于 2012-10-4 09:30:39 |只看该作者

回 wangkoko 的帖子

wangkoko:请您百度一下项目法人制,然后再定位招标人的招标权,尤其是现在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前提下,是否是项目法人制。不当之处,请指正 (2012-10-03 12:45)
       不清楚您的意思。

       投资体制改革有四大举措: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履行制。

       从发改委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的角度讲,以上四项制度在项目立项时都会进行明确,一般情况下发改委不会将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尤其具有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更要避免。您所说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情况,至少在我们这里不会出现。发改委在项目源头已经避免了这种情况发生。

       退一万步讲,即使主管部门被发改委确定为项目法人,以招标人的身份进行招标,也是一种市场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行为。因为,广义上讲,政府机关在行政职能以外,也是一个法人,就一个项目而言被确定为项目法人,当然可以。这种情况下,存在一个同体监督的问题。我们这里有些区县政府直接规定,同体监督项目,同体部门实行回避制度,由发改委进行招投标行政监督(我们这里发改委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投标活动)。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很好。

      不能因为同体监督等市场体制机制不完善,就否定改革进程,就开改革倒车。那种以因为是国有投资项目,所以包括纪检监察部门等任何政府部门,都有权介入的观点,或者说地方政府可以随意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观点,都无疑是政企不分,重回计划经济时代的错误观点,置我国投资体制改革成果于何地?

     个人看法,欢迎指正。建议详述每个人的看法,这样方便讨论。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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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2-10-5 15:32:17 |只看该作者
现在渐成一种招标市场的发展趋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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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8#
发表于 2012-10-6 21:46:25 |只看该作者
   将招标代理选择引入市场竞争,并将这种市场竞争“统一进场,集中交易”,确实会增加交易成本,但会降低行政成本,堵住利用代理库等违法手段反腐的某些人之口,总体上看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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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22:16:53 |只看该作者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将招标代理选择引入市场竞争,并将这种市场竞争“统一进场,集中交易”,确实会增加交易成本,但会降低行政成本,堵住利用代理库等违法手段反腐的某些人之口,总体上看是利大于弊。
 (2012-10-06 21:46) 
     呵呵!不到招标限额的可研编制、设计、勘察、工程等是否也“统一进场,集中交易”?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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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22:27:40 |只看该作者
      是因为“控制了招标代理机构,工程中标就十拿九稳了”(广州这边很多“老板”都有这样的思维)造成了大家对招标代理的选择如此感兴趣?
     不知道相关设计的、监理的、造价咨询的论坛的网友会不会也对招标限额以下的这些设计、监理和工程的承包人(受委托人)的选取,也建议
“统一进场,集中交易”?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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