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251|回复: 1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程招标] 一个较为混乱的招标及签约过程,问题是如何办理工程结算?

[复制链接]

6

主题

0

好友

5635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2 23:37: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个较为混乱的招标及签约过程,问题是如何办理工程结算?


一、背景情况介绍


1、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签订定额结算合同


本工程由XX局作为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列出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清单模式响应投标并中标,但在签订的合同中有关合同价款与结算计价方式仍按定额计价方式约定。


2、编制最高限价的图纸与招标图纸不同


设计院设计了两版施工图,由于XX局管理原因,造成送至财政局财政评审的图纸与招标发出的图纸不同。
在核对财评预算过程中发现该项目财评预算本身少计调差98,514元,参照财评预算的人材机价格和取费标准按招标图纸重新编制的预算为3,797,979元较财评预算3,565,286元(招标时最高限价)共计高出232,693元。由于采用的图纸不同造成实际招标采用的最高限价低于合理标准6.13%。


3、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


经查阅中标人投标文件,其混凝土面刷乳漆子目报价仅为5.18元/M[sup]2[/sup],远远低于合理市场价格(70元/M[sup]2[/sup])。通过分析发现投标人在某单位工程中自行列入暂估价297000元(招标清单中并没有),扣除暂估价费用反映投标人实际价格水平的造价为3,565,286.49-297000/(1-3.36%)=3,213,394.25元。3,213,394.25元较3,797,979.49元低了15.39%。


二、如何办理结算,理由?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1 提出 实践中的问题,请教大家

总评分: 威望 +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沙发
发表于 2015-1-3 10:35:57 |只看该作者
直接按照合同规定结算,不就可以了吗?!

内容来自[手机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93

积分

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15-1-3 11:04:42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意见:既然招标人编制了工程量清单,并且要求投标人按清单报价,投标人也中了标,最后的结算就应该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X实际应予计量出的工程量给予结算,这样对双方都公平。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编制清单并要求投标人按规定的定额预算投标,则应该按定额预算结算,即以总价的形式结算。此时投标人应对其按招标图纸计算的投标工程量及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计算出价格投标,如中标就应以此价格结算。清单招标和定额招标不能相混,招标人承担的责任不一样,前者招标人要对清单的准确性负责,而后者,投标人要对自己按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和套算的定额及价格负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79

积分

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15-1-4 10:06:05 |只看该作者


第二三个人感觉应该据实结算,承包人已经完成的经过验收合格的部分,最高法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的判决里有相关的解释(具体内容和名字不记得了,没法写的很准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43

好友

5454

积分

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5#
发表于 2015-1-4 11:11:5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列出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清单模式响应投标并中标,也应该按清单单价进行结算。有工程量变更按合同规定的变更条款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965

积分

圣骑士

6#
发表于 2015-1-4 11:34:06 |只看该作者
第一:“编制最高限价的图纸与招标图纸不同”不能据此认定招标无效
第二:“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不能因自己的推断来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应由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认定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签订定额结算合同”,签订的合同无效(实施条例五十七,有明确规定)


结算应该以中标单位工程量清单报价(即综合单价)X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990

积分

圣骑士

7#
发表于 2015-1-5 10:15:29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清单报价,就按工程量结算,报价单有的,按报价结算,没有的,根据造价同比例下浮后结算.对于报价中投标单位自行增加的暂估价,按常理,此投标人应被评委否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0

好友

5635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8#
发表于 2015-1-10 05:48:45 |只看该作者
首先感谢大家对本问题的回答,因为出差,昨天才回来,所以现在才回复大家。

大家的基本答复均建议按投标的清单价格办理结算,但是请注意的是如按投标价格结算的话,
        1、混凝土面刷乳漆子目报价仅为5.18元/M2,远远低于合理市场价格(70元/M2)。如按此价格结算又会出现一个显失公平的情况,是否能执行,对方能否接受,均值得考虑。

        本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还请诸位进一步探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9#
发表于 2015-1-10 10:38:18 |只看该作者

回 beargump 的帖子

beargump:


第二三个人感觉应该据实结算,承包人已经完成的经过验收合格的部分,最高法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的判决里有相关的解释(具体内容和名字不记得了,没法写的很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09年02月18日,http://www.wuyishan.gov.cn/Articles/20090218/20090218094746912.html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0#
发表于 2015-1-10 11:02:18 |只看该作者
[paragraph]楼主提出的第三结论不一定必然成立,即

3、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


经查阅中标人投标文件,其混凝土面刷乳漆子目报价仅为5.18元/M2,远远低于合理市场价格(70元/M2)。通过分析发现投标人在某单位工程中自行列入暂估价297000元(招标清单中并没有),扣除暂估价费用反映投标人实际价格水平的造价为3,565,286.49-297000/(1-3.36%)=3,213,394.25元。3,213,394.25元较3,797,979.49元低了15.39%。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发现,
1 、投标人的混凝土面刷乳漆子目报价偏低,按照楼主说法,有点显失公平,这只是表现在一个具体的子目上;不知道该项目的具体情况,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并不一定就低于成本。
2、投标人擅自列出暂估价,不符合相关计价依据编制要求,按楼主已经说明的情况,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工程,个人推测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这个楼主可以补充说明。按照相关规定,暂估价应由招标人提出,即提出暂估价的主体单位不符合相关规定,其投标文件在评标阶段应该当作投标无效进行处理,个人感觉非常遗憾 。
参考资料:

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5.1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专业工程,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link?url=qO-GuFdfKmsDQ_bVGCBIarkGJNzLcs0Y8ozppZtFCBmJUs6vTSylWTVuPrIJfxw89M5cxMfELBte-DrUcA2ymq
3、通过上述两点分析,可以看出,【至少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计算的编、审人员、评审专家,对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并不熟悉,且存在的问题影响到了招标的结果,即中标人的确定。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13 00:03 , Processed in 0.08525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