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Laochan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 《条例》将定标权交给了谁?究竟是谁在定标?

[复制链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41#
发表于 2013-1-18 13:35:24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您再想想吧!转弯需要时间!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42#
发表于 2013-1-18 13:38:51 |只看该作者
把"中标人已确定"改为"中标人已存在"。
这样可能就不用转弯了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43#
发表于 2013-1-24 09:17:47 |只看该作者
不同意这个推论。
谁起草规则、谁发布规则就是谁在定标??

如果说谁制定规则就是谁在定标,谁发布规则就是谁在定标;那么,在一个特定的招标项目中,是谁制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又是谁发布招标文件的?
——是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吧?

按照这种逻辑,不是也能推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定标”的结论吗??

我有点晕……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新手上路

44#
发表于 2013-1-24 09:32:42 |只看该作者
x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6

好友

2037

积分

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45#
发表于 2013-1-24 14:41:37 |只看该作者
看来这个话题的热度一直没有降下来啊,呵呵。定标权到底应该给谁?如果给招标人,招标人使用这个权力的标准又是什么啊?还是依据法律法规啊,这不又绕回来了吗?最后总得归结为依法办事。复习了下钱老的旧贴,那个“三足鼎立”办法有些地方还是值得商榷。

让定标权“三足鼎立”。具体办法如下:
1.“三足”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行政监管部门。
这个“三足”的提法很好。
2.定标权分配方案设计为:
①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评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为2-3人,必须对候选人的优缺点作出详细的分析和评估。可以排序,也可以不排序。如果招标人要求排序,就必须排序。
这一步是为了什么呢?排序的目的是什么?不排序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如果排序,那就是和招投标实施条例相吻合了;不排序,难道是为了留给招标人灵活的定标权?
②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在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为什么会有二般情况呢?我有些想不明白?难道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出的候选人都不符合招标要求?还会有例外情况?
③招标人也可以要求在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但是,要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应说明充分的理由。
“充分的理由”标准是什么呢?是能够说服行政监管部门的理由吗?那么这个理由所包括的范围是什么呢?想来想去,最充分的理由就是专家小组选出的候选人我一个也不认同。呵呵,想起一句所谓的“名言”:肯定一件事或一个人只需要一个理由,但是否定他们却可以有无数个理由。
④行政监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申请后,作出是否允许在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裁决。
行政监管部门在这儿看来也赋予了灵活性?呵,他们作出裁决的依据又是什么呢?难道不是法律法规吗?但好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候选人之外再确定中标人吧?嗯,看来还是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喽,这句话不错,主观性很强。
⑤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嗯,综上所述,这个“三足鼎立”的办法给我的一个感觉就是“有事咱们商量着来”。
呵呵,一家之言,不当之处,请多指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6

好友

2037

积分

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46#
发表于 2013-1-24 16:36:25 |只看该作者
PS:还有点拙见想表达出来。
        个人理解,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该就是“政府”,名义招标人—部门单位仅仅是个授权代表,就是个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对任何国有投资项目,最终“买单”的并不是哪个部门,本质仍然还是“政府”。
        所以,如果把这个搞清楚,不管是评标委员会,还是名义上的招标人(其实只是政府的一个授权代表),大家都是在为真正的招标人—“政府”办事,那么,“定标权”的问题还需要争论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47#
发表于 2013-1-24 17:07:07 |只看该作者
没有抓到点子上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15

好友

5958

积分

风云使者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优秀新人奖

48#
发表于 2013-1-25 08:15:14 |只看该作者
“国资”的项目,最终由公权力定标,也没有什么争议啊;招标人只是公权力的具体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15

好友

5958

积分

风云使者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优秀新人奖

49#
发表于 2013-1-25 08:26:42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看来这个话题的热度一直没有降下来啊,呵呵。定标权到底应该给谁?如果给招标人,招标人使用这个权力的标准又是什么啊?还是依据法律法规啊,这不又绕回来了吗?最后总得归结为依法办事。复习了下钱老的旧贴,那个“三足鼎立”办法有些地方还是值得商榷。

让定标权“三足鼎立” .. (2013-01-24 14:41)
分析的透彻,现在即使是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但是,又有多少标段是不受招标人影响的?要是再把权力给他们,估计天都黑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6-27 00:33 , Processed in 0.063985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