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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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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条例》将定标权交给了谁?究竟是谁在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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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0:41:32 |只看该作者
有废标的权利也有定标的权利,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评委为的评分直接影响到排名,没有选择第二名中标的权利,但有确定谁为第一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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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8-13 13:23:52 |只看该作者
公平评标和投标人不串标的情况下,第一与否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投标人的标书制作质量及报价的合理性来定夺了。其它人仅仅是法律的履行者
评标委员会是有权利定第一名。但是不按照法规进行。那就是违反,所以说评标委员会还是国家政策制定者的履行者,自己一点权利都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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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8-13 14:10:17 |只看该作者

回 starnust 的帖子

starnust:公平评标和投标人不串标的情况下,第一与否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投标人的标书制作质量及报价的合理性来定夺了。其它人仅仅是法律的履行者
评标委员会是有权利定第一名。但是不按照法规进行。那就是违反,所以说评标委员会还是国家政策制定者的履行者,自己一点权利都没有 .. (2012-08-13 13:23)
  抱歉,我没有看明白第二段想表达的意思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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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5:54:16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观点,谁定规则应当是谁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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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6:19:52 |只看该作者
我不同意钱老的观点!实际上定标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规则中,当然不是具体某个群体,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定为中标人,都是按规则办事。非要找出谁有定标权,我认为是规则,就是谁最符合规则,谁就是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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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8-13 16:29:59 |只看该作者

回 soliton2005 的帖子

soliton2005:同意楼上观点,谁定规则应当是谁定中标人 (2012-08-13 15:54)
谁定规则,也要按规则办事,谁不符合规则,难道能定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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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8-13 17:02:00 |只看该作者
本意是好的 增强投标者的竞争意识。、
就跟奥运会似的 永争第一, 拿不拿第一就要看成绩,看时间,不会说看那个长的好看,那个表现的更令裁判满意就能拿金牌,竞争就是要残酷的。第一就是第一中标就是中标无可厚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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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8-14 09:24:16 |只看该作者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又有深化。
的确,我对定标权的认识有了新的进展。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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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8-14 10:13:38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我不同意钱老的观点!实际上定标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规则中,当然不是具体某个群体,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定为中标人,都是按规则办事。非要找出谁有定标权,我认为是规则,就是谁最符合规则,谁就是中标人!!
(2012-08-13 16:19)
个人认为,楼主你这段话本身就是逻辑不通的,现在都讲市场经济的,不是计划经济,所谓的“规则”应该是市场来定,法律(招标投标法及条例)规定的应该仅仅是程序和原则,没有所谓“规则”之说!

个人同意钱老将定标权回归给招标人的做法,这样,在实际操作中,代理机构的压力会减轻不少。

在最近的实践中,有点感触,那就是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合同签订的需要,我相信,投标有效期的设置同时也是为了评标的需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目前来说基本就是当场开标当场评标当场定标的,当然,这也契合了招标投标法及条例对程序性的规定,然而,这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了,也同时带来了大家的探讨与争论。
以上为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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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8-16 09:55:54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
呵呵,钱老又有新的论点!!

的确,是全新的论点。认识是逐步深化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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